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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拔出来我是你小:从迷惘到领悟:一场青春里猝不及防的身份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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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与非法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中间环节的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往往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在这种情形下,工资究竟该由谁来支付?近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违法分包的主体,必须承担法定清偿责任。
2021年,A、B两家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分别承包了阳江某两镇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随后,包工头严某承接了上述两项工程的部分劳务,并雇佣了李某等11名工人到工地务工。
然而,工程完工后,工人们的工资却迟迟没有着落。2022年1月29日,严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0日,共欠付工资20.56万元,并承诺于次日(1月30日)还清。因严某未能兑现承诺,李某于次月持《欠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严某支付欠薪及利息,但由于严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迫“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10月,眼看生效判决无法兑现,李某代表11名工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A、B两家公司就严某所欠的20.56万元工资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
阳江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此前已起诉严某并获得胜诉判决,且工人的工资尚未获得全部清偿,但A、B两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严某,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指出,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定,严某拖欠的20.56万元属于工人工资。鉴于A、B两家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当对各自承包项目范围内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法定清偿责任。由于两个工地存在交叉用工,导致具体欠薪数额无法精确区分,法院支持了李某提出的由A、B两公司各承担50%责任的诉求。
针对此前已有判决的情况,法院明确表示,这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与前案可能产生的重复给付问题,将通过民事责任认定及后续执行程序进行平衡协调。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的核心权益,即便农民工已起诉包工头且在未实际受偿的情况下,仍有权向违法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
此案的判决不仅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向建筑行业释放了强烈的司法导向:无论工程链条如何延伸,用人单位和违法分包的主体都不能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总包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发包、分包行为,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及用工实名制等保障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欠薪风险;作为分包单位或个人,必须树立合法用工意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严禁截留、挪用工资款项;作为农民工,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妥善留存工资单、欠条、考勤记录等凭证。遭遇欠薪时,可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渠道维权;若涉及人数众多,可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提高维权效率。
南方+记者 罗天
2026-03-20 12:01:31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与非法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中间环节的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往往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在这种情形下,工资究竟该由谁来支付?近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违法分包的主体,必须承担法定清偿责任。
2021年,A、B两家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分别承包了阳江某两镇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随后,包工头严某承接了上述两项工程的部分劳务,并雇佣了李某等11名工人到工地务工。
然而,工程完工后,工人们的工资却迟迟没有着落。2022年1月29日,严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0日,共欠付工资20.56万元,并承诺于次日(1月30日)还清。因严某未能兑现承诺,李某于次月持《欠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严某支付欠薪及利息,但由于严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迫“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10月,眼看生效判决无法兑现,李某代表11名工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A、B两家公司就严某所欠的20.56万元工资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
阳江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此前已起诉严某并获得胜诉判决,且工人的工资尚未获得全部清偿,但A、B两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严某,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指出,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定,严某拖欠的20.56万元属于工人工资。鉴于A、B两家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当对各自承包项目范围内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法定清偿责任。由于两个工地存在交叉用工,导致具体欠薪数额无法精确区分,法院支持了李某提出的由A、B两公司各承担50%责任的诉求。
针对此前已有判决的情况,法院明确表示,这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与前案可能产生的重复给付问题,将通过民事责任认定及后续执行程序进行平衡协调。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的核心权益,即便农民工已起诉包工头且在未实际受偿的情况下,仍有权向违法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
此案的判决不仅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向建筑行业释放了强烈的司法导向:无论工程链条如何延伸,用人单位和违法分包的主体都不能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总包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发包、分包行为,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及用工实名制等保障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欠薪风险;作为分包单位或个人,必须树立合法用工意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严禁截留、挪用工资款项;作为农民工,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妥善留存工资单、欠条、考勤记录等凭证。遭遇欠薪时,可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渠道维权;若涉及人数众多,可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提高维权效率。
南方+记者 罗天
2026-03-20 12:01:31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与非法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中间环节的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往往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在这种情形下,工资究竟该由谁来支付?近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违法分包的主体,必须承担法定清偿责任。
2021年,A、B两家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分别承包了阳江某两镇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随后,包工头严某承接了上述两项工程的部分劳务,并雇佣了李某等11名工人到工地务工。
然而,工程完工后,工人们的工资却迟迟没有着落。2022年1月29日,严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0日,共欠付工资20.56万元,并承诺于次日(1月30日)还清。因严某未能兑现承诺,李某于次月持《欠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严某支付欠薪及利息,但由于严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迫“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10月,眼看生效判决无法兑现,李某代表11名工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A、B两家公司就严某所欠的20.56万元工资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
阳江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此前已起诉严某并获得胜诉判决,且工人的工资尚未获得全部清偿,但A、B两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严某,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指出,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定,严某拖欠的20.56万元属于工人工资。鉴于A、B两家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当对各自承包项目范围内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法定清偿责任。由于两个工地存在交叉用工,导致具体欠薪数额无法精确区分,法院支持了李某提出的由A、B两公司各承担50%责任的诉求。
针对此前已有判决的情况,法院明确表示,这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与前案可能产生的重复给付问题,将通过民事责任认定及后续执行程序进行平衡协调。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的核心权益,即便农民工已起诉包工头且在未实际受偿的情况下,仍有权向违法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
此案的判决不仅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向建筑行业释放了强烈的司法导向:无论工程链条如何延伸,用人单位和违法分包的主体都不能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总包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发包、分包行为,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及用工实名制等保障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欠薪风险;作为分包单位或个人,必须树立合法用工意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严禁截留、挪用工资款项;作为农民工,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妥善留存工资单、欠条、考勤记录等凭证。遭遇欠薪时,可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渠道维权;若涉及人数众多,可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提高维权效率。
南方+记者 罗天
2026-03-20 12:01:31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与非法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中间环节的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往往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在这种情形下,工资究竟该由谁来支付?近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违法分包的主体,必须承担法定清偿责任。
2021年,A、B两家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分别承包了阳江某两镇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随后,包工头严某承接了上述两项工程的部分劳务,并雇佣了李某等11名工人到工地务工。
然而,工程完工后,工人们的工资却迟迟没有着落。2022年1月29日,严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0日,共欠付工资20.56万元,并承诺于次日(1月30日)还清。因严某未能兑现承诺,李某于次月持《欠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严某支付欠薪及利息,但由于严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迫“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10月,眼看生效判决无法兑现,李某代表11名工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A、B两家公司就严某所欠的20.56万元工资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
阳江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此前已起诉严某并获得胜诉判决,且工人的工资尚未获得全部清偿,但A、B两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严某,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指出,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定,严某拖欠的20.56万元属于工人工资。鉴于A、B两家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当对各自承包项目范围内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法定清偿责任。由于两个工地存在交叉用工,导致具体欠薪数额无法精确区分,法院支持了李某提出的由A、B两公司各承担50%责任的诉求。
针对此前已有判决的情况,法院明确表示,这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与前案可能产生的重复给付问题,将通过民事责任认定及后续执行程序进行平衡协调。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的核心权益,即便农民工已起诉包工头且在未实际受偿的情况下,仍有权向违法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
此案的判决不仅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向建筑行业释放了强烈的司法导向:无论工程链条如何延伸,用人单位和违法分包的主体都不能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总包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发包、分包行为,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及用工实名制等保障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欠薪风险;作为分包单位或个人,必须树立合法用工意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严禁截留、挪用工资款项;作为农民工,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妥善留存工资单、欠条、考勤记录等凭证。遭遇欠薪时,可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渠道维权;若涉及人数众多,可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提高维权效率。
南方+记者 罗天
2026-03-20 12:01:31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与非法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中间环节的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往往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在这种情形下,工资究竟该由谁来支付?近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违法分包的主体,必须承担法定清偿责任。
2021年,A、B两家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分别承包了阳江某两镇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随后,包工头严某承接了上述两项工程的部分劳务,并雇佣了李某等11名工人到工地务工。
然而,工程完工后,工人们的工资却迟迟没有着落。2022年1月29日,严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0日,共欠付工资20.56万元,并承诺于次日(1月30日)还清。因严某未能兑现承诺,李某于次月持《欠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严某支付欠薪及利息,但由于严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迫“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10月,眼看生效判决无法兑现,李某代表11名工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A、B两家公司就严某所欠的20.56万元工资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
阳江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此前已起诉严某并获得胜诉判决,且工人的工资尚未获得全部清偿,但A、B两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严某,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指出,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定,严某拖欠的20.56万元属于工人工资。鉴于A、B两家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当对各自承包项目范围内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法定清偿责任。由于两个工地存在交叉用工,导致具体欠薪数额无法精确区分,法院支持了李某提出的由A、B两公司各承担50%责任的诉求。
针对此前已有判决的情况,法院明确表示,这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与前案可能产生的重复给付问题,将通过民事责任认定及后续执行程序进行平衡协调。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的核心权益,即便农民工已起诉包工头且在未实际受偿的情况下,仍有权向违法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
此案的判决不仅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向建筑行业释放了强烈的司法导向:无论工程链条如何延伸,用人单位和违法分包的主体都不能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总包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发包、分包行为,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及用工实名制等保障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欠薪风险;作为分包单位或个人,必须树立合法用工意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严禁截留、挪用工资款项;作为农民工,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妥善留存工资单、欠条、考勤记录等凭证。遭遇欠薪时,可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渠道维权;若涉及人数众多,可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提高维权效率。
南方+记者 罗天
2026-03-20 12:01:31白丝少萝疯狂喷水自慰:少女身着浅色长袜的私密时刻与自我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