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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免费:为公众提供无偿便捷服务的多项举措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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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杨某艳在家宰猪后到村口摆摊卖肉,因未按规定检疫被没收涉案342.8市斤猪肉,罚款5000元,这起行政处罚案件近日引发社会关注。
48岁的杨某艳是云南砚山县江那镇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她表示,猪是花2960元购买,因自己是文盲不懂相关规定,原本计划赚点生活费,结果反而“倒贴”。她称,夫妻二人为此事寝食难安,但已缴纳罚款。
有律师认为,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必要高额处罚。
据砚山县政府相关部门一位人士介绍,县里已知晓此事,对于杨某艳的家庭情况,他暂不了解,如家庭困难可通过民政渠道申请救济。该案系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罚,认定处罚无误。目前,没收的猪肉仍封存未销毁,“对没收的违法商品将按程序在指定地点销毁,并留存资料。”
对于网友提及的杨某艳被处罚时,鲜猪肉尚未售出,能否进行补检的问题,前述人士表示,屠宰之前就要送检,检查牲畜健康状况,屠宰以后可能就达不到要求。市监局作出处罚前,曾去了解过她的家庭情况,所以才作出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称已缴纳罚款
律师认为本案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云南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须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则强调行政手段的“最小侵害性”,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应优先适用警告、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而非动不动就高额处罚。
“本案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高额处罚完全没有必要。”张具堆认为,行政处罚法为具体执法领域处罚规范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与具体执法领域的处罚规定是基本法与单行法、总则与分则关系。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能仅拘泥于具体处罚规定的情形和幅度,而应同时考虑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量罚规则的指引作用。
来源:澎湃新闻
2026-03-20 15:13:49村民杨某艳在家宰猪后到村口摆摊卖肉,因未按规定检疫被没收涉案342.8市斤猪肉,罚款5000元,这起行政处罚案件近日引发社会关注。
48岁的杨某艳是云南砚山县江那镇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她表示,猪是花2960元购买,因自己是文盲不懂相关规定,原本计划赚点生活费,结果反而“倒贴”。她称,夫妻二人为此事寝食难安,但已缴纳罚款。
有律师认为,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必要高额处罚。
据砚山县政府相关部门一位人士介绍,县里已知晓此事,对于杨某艳的家庭情况,他暂不了解,如家庭困难可通过民政渠道申请救济。该案系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罚,认定处罚无误。目前,没收的猪肉仍封存未销毁,“对没收的违法商品将按程序在指定地点销毁,并留存资料。”
对于网友提及的杨某艳被处罚时,鲜猪肉尚未售出,能否进行补检的问题,前述人士表示,屠宰之前就要送检,检查牲畜健康状况,屠宰以后可能就达不到要求。市监局作出处罚前,曾去了解过她的家庭情况,所以才作出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称已缴纳罚款
律师认为本案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云南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须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则强调行政手段的“最小侵害性”,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应优先适用警告、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而非动不动就高额处罚。
“本案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高额处罚完全没有必要。”张具堆认为,行政处罚法为具体执法领域处罚规范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与具体执法领域的处罚规定是基本法与单行法、总则与分则关系。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能仅拘泥于具体处罚规定的情形和幅度,而应同时考虑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量罚规则的指引作用。
来源:澎湃新闻
2026-03-20 15:13:49村民杨某艳在家宰猪后到村口摆摊卖肉,因未按规定检疫被没收涉案342.8市斤猪肉,罚款5000元,这起行政处罚案件近日引发社会关注。
48岁的杨某艳是云南砚山县江那镇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她表示,猪是花2960元购买,因自己是文盲不懂相关规定,原本计划赚点生活费,结果反而“倒贴”。她称,夫妻二人为此事寝食难安,但已缴纳罚款。
有律师认为,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必要高额处罚。
据砚山县政府相关部门一位人士介绍,县里已知晓此事,对于杨某艳的家庭情况,他暂不了解,如家庭困难可通过民政渠道申请救济。该案系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罚,认定处罚无误。目前,没收的猪肉仍封存未销毁,“对没收的违法商品将按程序在指定地点销毁,并留存资料。”
对于网友提及的杨某艳被处罚时,鲜猪肉尚未售出,能否进行补检的问题,前述人士表示,屠宰之前就要送检,检查牲畜健康状况,屠宰以后可能就达不到要求。市监局作出处罚前,曾去了解过她的家庭情况,所以才作出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称已缴纳罚款
律师认为本案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云南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须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则强调行政手段的“最小侵害性”,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应优先适用警告、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而非动不动就高额处罚。
“本案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高额处罚完全没有必要。”张具堆认为,行政处罚法为具体执法领域处罚规范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与具体执法领域的处罚规定是基本法与单行法、总则与分则关系。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能仅拘泥于具体处罚规定的情形和幅度,而应同时考虑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量罚规则的指引作用。
来源:澎湃新闻
2026-03-20 15:13:49村民杨某艳在家宰猪后到村口摆摊卖肉,因未按规定检疫被没收涉案342.8市斤猪肉,罚款5000元,这起行政处罚案件近日引发社会关注。
48岁的杨某艳是云南砚山县江那镇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她表示,猪是花2960元购买,因自己是文盲不懂相关规定,原本计划赚点生活费,结果反而“倒贴”。她称,夫妻二人为此事寝食难安,但已缴纳罚款。
有律师认为,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必要高额处罚。
据砚山县政府相关部门一位人士介绍,县里已知晓此事,对于杨某艳的家庭情况,他暂不了解,如家庭困难可通过民政渠道申请救济。该案系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罚,认定处罚无误。目前,没收的猪肉仍封存未销毁,“对没收的违法商品将按程序在指定地点销毁,并留存资料。”
对于网友提及的杨某艳被处罚时,鲜猪肉尚未售出,能否进行补检的问题,前述人士表示,屠宰之前就要送检,检查牲畜健康状况,屠宰以后可能就达不到要求。市监局作出处罚前,曾去了解过她的家庭情况,所以才作出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称已缴纳罚款
律师认为本案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云南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须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则强调行政手段的“最小侵害性”,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应优先适用警告、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而非动不动就高额处罚。
“本案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高额处罚完全没有必要。”张具堆认为,行政处罚法为具体执法领域处罚规范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与具体执法领域的处罚规定是基本法与单行法、总则与分则关系。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能仅拘泥于具体处罚规定的情形和幅度,而应同时考虑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量罚规则的指引作用。
来源:澎湃新闻
2026-03-20 15:13:49村民杨某艳在家宰猪后到村口摆摊卖肉,因未按规定检疫被没收涉案342.8市斤猪肉,罚款5000元,这起行政处罚案件近日引发社会关注。
48岁的杨某艳是云南砚山县江那镇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她表示,猪是花2960元购买,因自己是文盲不懂相关规定,原本计划赚点生活费,结果反而“倒贴”。她称,夫妻二人为此事寝食难安,但已缴纳罚款。
有律师认为,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必要高额处罚。
据砚山县政府相关部门一位人士介绍,县里已知晓此事,对于杨某艳的家庭情况,他暂不了解,如家庭困难可通过民政渠道申请救济。该案系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罚,认定处罚无误。目前,没收的猪肉仍封存未销毁,“对没收的违法商品将按程序在指定地点销毁,并留存资料。”
对于网友提及的杨某艳被处罚时,鲜猪肉尚未售出,能否进行补检的问题,前述人士表示,屠宰之前就要送检,检查牲畜健康状况,屠宰以后可能就达不到要求。市监局作出处罚前,曾去了解过她的家庭情况,所以才作出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称已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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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须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则强调行政手段的“最小侵害性”,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应优先适用警告、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而非动不动就高额处罚。
“本案所涉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被处罚人又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明显轻微,高额处罚完全没有必要。”张具堆认为,行政处罚法为具体执法领域处罚规范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与具体执法领域的处罚规定是基本法与单行法、总则与分则关系。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能仅拘泥于具体处罚规定的情形和幅度,而应同时考虑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量罚规则的指引作用。
来源:澎湃新闻
2026-03-20 15:13:49a8直播极速版:畅享高清流畅的移动端实时直播互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