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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2月27日讯(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日前公开的行政处罚公告,丹阳市珥陵镇沛琴小吃店,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被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丹阳市珥陵镇沛琴小吃店成立于2020年7月28日。当事人自述经营的上述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加工制作的,共做了1kg,抽检了0.5kg,剩余的0.5kg在当天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是100元/kg。截至案发,上述肴肉(酱卤肉制品)销售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丹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珥陵监抽 字 食品 类0019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3000元、没收金额为:100元。
2026-03-20 12:21:51扬子晚报网2月27日讯(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日前公开的行政处罚公告,丹阳市珥陵镇沛琴小吃店,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被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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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丹阳市珥陵镇沛琴小吃店成立于2020年7月28日。当事人自述经营的上述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加工制作的,共做了1kg,抽检了0.5kg,剩余的0.5kg在当天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是100元/kg。截至案发,上述肴肉(酱卤肉制品)销售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丹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珥陵监抽 字 食品 类0019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3000元、没收金额为:100元。
2026-03-20 12:21:51扬子晚报网2月27日讯(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日前公开的行政处罚公告,丹阳市珥陵镇沛琴小吃店,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被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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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丹阳市珥陵镇沛琴小吃店成立于2020年7月28日。当事人自述经营的上述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加工制作的,共做了1kg,抽检了0.5kg,剩余的0.5kg在当天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是100元/kg。截至案发,上述肴肉(酱卤肉制品)销售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丹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珥陵监抽 字 食品 类0019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3000元、没收金额为:100元。
2026-03-20 12:21:51扬子晚报网2月27日讯(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日前公开的行政处罚公告,丹阳市珥陵镇沛琴小吃店,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被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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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丹阳市珥陵镇沛琴小吃店成立于2020年7月28日。当事人自述经营的上述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加工制作的,共做了1kg,抽检了0.5kg,剩余的0.5kg在当天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是100元/kg。截至案发,上述肴肉(酱卤肉制品)销售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丹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珥陵监抽 字 食品 类0019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3000元、没收金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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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丹阳市珥陵镇沛琴小吃店成立于2020年7月28日。当事人自述经营的上述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加工制作的,共做了1kg,抽检了0.5kg,剩余的0.5kg在当天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是100元/kg。截至案发,上述肴肉(酱卤肉制品)销售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丹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珥陵监抽 字 食品 类0019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受检批次肴肉(酱卤肉制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3000元、没收金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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