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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2025年6月30日,8名来自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的游客到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投诉,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旅游,行程中,在事先未告知或协商情况下,该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每人缴纳600元“必自费”款项,其中7人缴纳了费用;1人未缴纳,即被安排与其他同行游客共睡一张单人床。接到投诉后,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积极与投诉人沟通,并实地调查取证。经调解,涉事旅行社负责人安排专人逐一登门向游客道歉并退还600元“必自费”款项,并对未安排单独住宿的1名游客给予800元补偿,游客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经调查,涉事旅行社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已依法依规对涉事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本案是一起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涉事旅行社内部管理混乱,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该人员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和身处异国的弱势地位,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合同外费用,侵害游客合法权益。
(三)建议提示
旅游者出国旅游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权责清晰的出境旅游合同,明确费用清单和自费项目协商原则,遇到收取合同外费用情况,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录音、录像、合同、付款凭证等),回国后及时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依法依规维权。
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内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合同外费用;应当诚信经营,将自费项目明确列入合同并由游客自愿选择。
2026-03-20 13:29:48(一)案例简介
2025年6月30日,8名来自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的游客到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投诉,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旅游,行程中,在事先未告知或协商情况下,该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每人缴纳600元“必自费”款项,其中7人缴纳了费用;1人未缴纳,即被安排与其他同行游客共睡一张单人床。接到投诉后,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积极与投诉人沟通,并实地调查取证。经调解,涉事旅行社负责人安排专人逐一登门向游客道歉并退还600元“必自费”款项,并对未安排单独住宿的1名游客给予800元补偿,游客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经调查,涉事旅行社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已依法依规对涉事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本案是一起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涉事旅行社内部管理混乱,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该人员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和身处异国的弱势地位,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合同外费用,侵害游客合法权益。
(三)建议提示
旅游者出国旅游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权责清晰的出境旅游合同,明确费用清单和自费项目协商原则,遇到收取合同外费用情况,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录音、录像、合同、付款凭证等),回国后及时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依法依规维权。
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内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合同外费用;应当诚信经营,将自费项目明确列入合同并由游客自愿选择。
2026-03-20 13:29:48(一)案例简介
2025年6月30日,8名来自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的游客到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投诉,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旅游,行程中,在事先未告知或协商情况下,该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每人缴纳600元“必自费”款项,其中7人缴纳了费用;1人未缴纳,即被安排与其他同行游客共睡一张单人床。接到投诉后,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积极与投诉人沟通,并实地调查取证。经调解,涉事旅行社负责人安排专人逐一登门向游客道歉并退还600元“必自费”款项,并对未安排单独住宿的1名游客给予800元补偿,游客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经调查,涉事旅行社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已依法依规对涉事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本案是一起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涉事旅行社内部管理混乱,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该人员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和身处异国的弱势地位,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合同外费用,侵害游客合法权益。
(三)建议提示
旅游者出国旅游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权责清晰的出境旅游合同,明确费用清单和自费项目协商原则,遇到收取合同外费用情况,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录音、录像、合同、付款凭证等),回国后及时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依法依规维权。
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内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合同外费用;应当诚信经营,将自费项目明确列入合同并由游客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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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8名来自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的游客到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投诉,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旅游,行程中,在事先未告知或协商情况下,该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每人缴纳600元“必自费”款项,其中7人缴纳了费用;1人未缴纳,即被安排与其他同行游客共睡一张单人床。接到投诉后,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积极与投诉人沟通,并实地调查取证。经调解,涉事旅行社负责人安排专人逐一登门向游客道歉并退还600元“必自费”款项,并对未安排单独住宿的1名游客给予800元补偿,游客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经调查,涉事旅行社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已依法依规对涉事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本案是一起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涉事旅行社内部管理混乱,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该人员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和身处异国的弱势地位,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合同外费用,侵害游客合法权益。
(三)建议提示
旅游者出国旅游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权责清晰的出境旅游合同,明确费用清单和自费项目协商原则,遇到收取合同外费用情况,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录音、录像、合同、付款凭证等),回国后及时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依法依规维权。
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内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合同外费用;应当诚信经营,将自费项目明确列入合同并由游客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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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8名来自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的游客到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投诉,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旅游,行程中,在事先未告知或协商情况下,该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每人缴纳600元“必自费”款项,其中7人缴纳了费用;1人未缴纳,即被安排与其他同行游客共睡一张单人床。接到投诉后,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积极与投诉人沟通,并实地调查取证。经调解,涉事旅行社负责人安排专人逐一登门向游客道歉并退还600元“必自费”款项,并对未安排单独住宿的1名游客给予800元补偿,游客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经调查,涉事旅行社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已依法依规对涉事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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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本案是一起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涉事旅行社内部管理混乱,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该人员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和身处异国的弱势地位,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合同外费用,侵害游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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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出国旅游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权责清晰的出境旅游合同,明确费用清单和自费项目协商原则,遇到收取合同外费用情况,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录音、录像、合同、付款凭证等),回国后及时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依法依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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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3:29:487c7pccA片一:探索现代影音作品中的艺术创作与视觉表现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