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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医美市场乱象频发,无资质机构违规行医、术后损害维权难等问题突出。3月15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医疗美容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消费者李某在无资质诊所接受隆胸手术术后受损,法院认定诊所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决退还服务费1700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51000元并赔偿其他损失。法官提醒,医疗美容具有消费属性,无资质机构擅自行医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消费者也要选择正规医美机构,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遭遇侵权及时维权。
据案情介绍,消费者李某于2019年5月30日在济南某医疗美容诊所花费17000元接受自体脂肪隆胸手术,术后左侧胸部发炎、疼痛,多次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乳腺炎、乳腺增生等。李某与诊所经营者谢某协商赔偿未果,于2024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医美费用、支付三倍赔偿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经查,该诊所2019年6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行政部门处罚。诉讼中,被告否认实施手术、拒不提供诊疗材料,导致医疗过错等鉴定无法进行,同时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不适用“退一赔三”为由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诊疗记录、视频及交费明细,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诊所支付医疗美容费用并实施手术且术后多次进行治疗的事实。被告诊所无证据证实2019年5月30日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亦未提供相关的诊疗记录,对原告实施隆胸手术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术后原告手术部位出现严重不适且多次进行治疗,给原告造成乳腺炎、乳腺增生等损害后果,被告诊所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返还医疗美容费1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李某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而接受美容服务,李某属于消费者;某医疗美容诊所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属于经营者。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受到行政处罚,该诊疗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三倍医疗美容费5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原告的治疗及检查情况,酌定为4882.9元。关于被告辩称的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术后出现损害后果尚在持续治疗中,且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赔偿事宜,该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谢某作为被告诊所的经营者,应对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谢某返还原告李某医疗美容费17000元,支付原告李某三倍赔偿金51000元,并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4882.9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莱芜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朱小青表示,基于美化外貌的个人需求付费购买医疗美容服务,与治疗疾病不同,此种行为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属于追求更高生活品质的消费行为。此类医美机构具有较强的商业性和营利目的,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如果医美机构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建议消费者审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美机构,理性评估自身条件和风险,并注意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2026-03-20 15:37:56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医美市场乱象频发,无资质机构违规行医、术后损害维权难等问题突出。3月15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医疗美容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消费者李某在无资质诊所接受隆胸手术术后受损,法院认定诊所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决退还服务费1700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51000元并赔偿其他损失。法官提醒,医疗美容具有消费属性,无资质机构擅自行医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消费者也要选择正规医美机构,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遭遇侵权及时维权。
据案情介绍,消费者李某于2019年5月30日在济南某医疗美容诊所花费17000元接受自体脂肪隆胸手术,术后左侧胸部发炎、疼痛,多次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乳腺炎、乳腺增生等。李某与诊所经营者谢某协商赔偿未果,于2024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医美费用、支付三倍赔偿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经查,该诊所2019年6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行政部门处罚。诉讼中,被告否认实施手术、拒不提供诊疗材料,导致医疗过错等鉴定无法进行,同时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不适用“退一赔三”为由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诊疗记录、视频及交费明细,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诊所支付医疗美容费用并实施手术且术后多次进行治疗的事实。被告诊所无证据证实2019年5月30日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亦未提供相关的诊疗记录,对原告实施隆胸手术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术后原告手术部位出现严重不适且多次进行治疗,给原告造成乳腺炎、乳腺增生等损害后果,被告诊所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返还医疗美容费1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李某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而接受美容服务,李某属于消费者;某医疗美容诊所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属于经营者。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受到行政处罚,该诊疗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三倍医疗美容费5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原告的治疗及检查情况,酌定为4882.9元。关于被告辩称的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术后出现损害后果尚在持续治疗中,且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赔偿事宜,该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谢某作为被告诊所的经营者,应对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谢某返还原告李某医疗美容费17000元,支付原告李某三倍赔偿金51000元,并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4882.9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莱芜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朱小青表示,基于美化外貌的个人需求付费购买医疗美容服务,与治疗疾病不同,此种行为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属于追求更高生活品质的消费行为。此类医美机构具有较强的商业性和营利目的,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如果医美机构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建议消费者审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美机构,理性评估自身条件和风险,并注意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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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案情介绍,消费者李某于2019年5月30日在济南某医疗美容诊所花费17000元接受自体脂肪隆胸手术,术后左侧胸部发炎、疼痛,多次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乳腺炎、乳腺增生等。李某与诊所经营者谢某协商赔偿未果,于2024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医美费用、支付三倍赔偿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经查,该诊所2019年6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行政部门处罚。诉讼中,被告否认实施手术、拒不提供诊疗材料,导致医疗过错等鉴定无法进行,同时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不适用“退一赔三”为由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诊疗记录、视频及交费明细,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诊所支付医疗美容费用并实施手术且术后多次进行治疗的事实。被告诊所无证据证实2019年5月30日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亦未提供相关的诊疗记录,对原告实施隆胸手术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术后原告手术部位出现严重不适且多次进行治疗,给原告造成乳腺炎、乳腺增生等损害后果,被告诊所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返还医疗美容费1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李某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而接受美容服务,李某属于消费者;某医疗美容诊所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属于经营者。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受到行政处罚,该诊疗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三倍医疗美容费5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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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谢某作为被告诊所的经营者,应对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谢某返还原告李某医疗美容费17000元,支付原告李某三倍赔偿金51000元,并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4882.9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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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案情介绍,消费者李某于2019年5月30日在济南某医疗美容诊所花费17000元接受自体脂肪隆胸手术,术后左侧胸部发炎、疼痛,多次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乳腺炎、乳腺增生等。李某与诊所经营者谢某协商赔偿未果,于2024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医美费用、支付三倍赔偿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经查,该诊所2019年6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行政部门处罚。诉讼中,被告否认实施手术、拒不提供诊疗材料,导致医疗过错等鉴定无法进行,同时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不适用“退一赔三”为由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诊疗记录、视频及交费明细,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诊所支付医疗美容费用并实施手术且术后多次进行治疗的事实。被告诊所无证据证实2019年5月30日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亦未提供相关的诊疗记录,对原告实施隆胸手术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术后原告手术部位出现严重不适且多次进行治疗,给原告造成乳腺炎、乳腺增生等损害后果,被告诊所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返还医疗美容费1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李某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而接受美容服务,李某属于消费者;某医疗美容诊所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属于经营者。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受到行政处罚,该诊疗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三倍医疗美容费5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原告的治疗及检查情况,酌定为4882.9元。关于被告辩称的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术后出现损害后果尚在持续治疗中,且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赔偿事宜,该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谢某作为被告诊所的经营者,应对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谢某返还原告李某医疗美容费17000元,支付原告李某三倍赔偿金51000元,并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4882.9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莱芜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朱小青表示,基于美化外貌的个人需求付费购买医疗美容服务,与治疗疾病不同,此种行为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属于追求更高生活品质的消费行为。此类医美机构具有较强的商业性和营利目的,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如果医美机构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建议消费者审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美机构,理性评估自身条件和风险,并注意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2026-03-20 15:37:56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医美市场乱象频发,无资质机构违规行医、术后损害维权难等问题突出。3月15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医疗美容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消费者李某在无资质诊所接受隆胸手术术后受损,法院认定诊所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决退还服务费1700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51000元并赔偿其他损失。法官提醒,医疗美容具有消费属性,无资质机构擅自行医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消费者也要选择正规医美机构,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遭遇侵权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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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查,该诊所2019年6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行政部门处罚。诉讼中,被告否认实施手术、拒不提供诊疗材料,导致医疗过错等鉴定无法进行,同时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不适用“退一赔三”为由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诊疗记录、视频及交费明细,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诊所支付医疗美容费用并实施手术且术后多次进行治疗的事实。被告诊所无证据证实2019年5月30日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亦未提供相关的诊疗记录,对原告实施隆胸手术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术后原告手术部位出现严重不适且多次进行治疗,给原告造成乳腺炎、乳腺增生等损害后果,被告诊所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返还医疗美容费1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李某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而接受美容服务,李某属于消费者;某医疗美容诊所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属于经营者。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受到行政处罚,该诊疗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三倍医疗美容费5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原告的治疗及检查情况,酌定为4882.9元。关于被告辩称的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术后出现损害后果尚在持续治疗中,且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赔偿事宜,该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谢某作为被告诊所的经营者,应对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谢某返还原告李某医疗美容费17000元,支付原告李某三倍赔偿金51000元,并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4882.9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莱芜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朱小青表示,基于美化外貌的个人需求付费购买医疗美容服务,与治疗疾病不同,此种行为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属于追求更高生活品质的消费行为。此类医美机构具有较强的商业性和营利目的,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如果医美机构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建议消费者审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美机构,理性评估自身条件和风险,并注意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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