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发布优秀产品和创新,同时让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它们。以用户为中心,通过优质产品和服务,让用户的生活更为精彩! 坚持”利他”文化,做对用户和社会有价值、有长期利益的事情。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保持开放的心态
<糖心穿旗袍茶艺的娜娜:东方雅韵旗袍茶艺的女子静美时光>
{随机干扰码}{随机干扰码}
案例一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6年1月6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桃酥在监督抽检中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72万元;2.罚款1万元。
案例二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制品案
2025年12月24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经检疫的肉制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199.6斤;2.罚款1万元。
案例三 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6年1月13日,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氧气气瓶充装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气瓶243个;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
案例四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1月27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车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0.072万元;3. 罚款0.58万元。
案例五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权“五粮液”案
2025年12月10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权“五粮液”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经销的“五粮液”白酒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2.罚款7.5万元。
2026-03-20 21:53:41案例一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6年1月6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桃酥在监督抽检中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72万元;2.罚款1万元。
案例二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制品案
2025年12月24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经检疫的肉制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199.6斤;2.罚款1万元。
案例三 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6年1月13日,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氧气气瓶充装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气瓶243个;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
案例四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1月27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车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0.072万元;3. 罚款0.58万元。
案例五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权“五粮液”案
2025年12月10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权“五粮液”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经销的“五粮液”白酒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2.罚款7.5万元。
2026-03-20 21:53:41案例一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6年1月6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桃酥在监督抽检中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72万元;2.罚款1万元。
案例二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制品案
2025年12月24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经检疫的肉制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199.6斤;2.罚款1万元。
案例三 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6年1月13日,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氧气气瓶充装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气瓶243个;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
案例四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1月27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车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0.072万元;3. 罚款0.58万元。
案例五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权“五粮液”案
2025年12月10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权“五粮液”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经销的“五粮液”白酒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2.罚款7.5万元。
2026-03-20 21:53:41案例一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6年1月6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桃酥在监督抽检中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72万元;2.罚款1万元。
案例二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制品案
2025年12月24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经检疫的肉制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199.6斤;2.罚款1万元。
案例三 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6年1月13日,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氧气气瓶充装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气瓶243个;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
案例四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1月27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车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0.072万元;3. 罚款0.58万元。
案例五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权“五粮液”案
2025年12月10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权“五粮液”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经销的“五粮液”白酒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2.罚款7.5万元。
2026-03-20 21:53:41案例一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6年1月6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桃酥在监督抽检中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72万元;2.罚款1万元。
案例二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制品案
2025年12月24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牛羊肉专卖店销售未经检疫的肉制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199.6斤;2.罚款1万元。
案例三 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6年1月13日,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氧气气瓶充装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气瓶243个;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
案例四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1月27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车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0.072万元;3. 罚款0.58万元。
案例五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权“五粮液”案
2025年12月10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权“五粮液”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经销的“五粮液”白酒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2.罚款7.5万元。
2026-03-20 21:53:41https://www.9.1.crm:企业客户关系管理平台的九点一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