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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排放可视黑烟的;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
二、禁用区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全部划为禁用区,具体范围:焦辉路—影视路—中南路—丰收路—G207—G327(连固线)—东海大道形成的闭环区域内,以上均不含本路段。
(二)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和工矿企业(含非煤矿山)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三、禁用区管控要求
(一)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全市范围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和定位联网,确保实时在线。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无排放检测报告、机械信息不全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禁用区内所有在用的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排放应当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具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对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五)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定期复检,复检中发现的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及时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尾气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自然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测抽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再重复检测。
(六)禁用区内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须达到国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
(七)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跨区作业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八)应急抢险工程等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九)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本通告要求,加强对禁用区域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十)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焦政〔202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焦作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2026-03-20 19:28:3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排放可视黑烟的;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
二、禁用区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全部划为禁用区,具体范围:焦辉路—影视路—中南路—丰收路—G207—G327(连固线)—东海大道形成的闭环区域内,以上均不含本路段。
(二)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和工矿企业(含非煤矿山)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三、禁用区管控要求
(一)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全市范围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和定位联网,确保实时在线。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无排放检测报告、机械信息不全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禁用区内所有在用的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排放应当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具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对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五)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定期复检,复检中发现的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及时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尾气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自然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测抽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再重复检测。
(六)禁用区内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须达到国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
(七)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跨区作业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八)应急抢险工程等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九)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本通告要求,加强对禁用区域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十)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焦政〔202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焦作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2026-03-20 19:28:3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排放可视黑烟的;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
二、禁用区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全部划为禁用区,具体范围:焦辉路—影视路—中南路—丰收路—G207—G327(连固线)—东海大道形成的闭环区域内,以上均不含本路段。
(二)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和工矿企业(含非煤矿山)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三、禁用区管控要求
(一)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全市范围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和定位联网,确保实时在线。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无排放检测报告、机械信息不全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禁用区内所有在用的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排放应当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具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对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五)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定期复检,复检中发现的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及时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尾气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自然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测抽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再重复检测。
(六)禁用区内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须达到国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
(七)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跨区作业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八)应急抢险工程等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九)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本通告要求,加强对禁用区域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十)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焦政〔202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焦作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2026-03-20 19:28:3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排放可视黑烟的;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
二、禁用区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全部划为禁用区,具体范围:焦辉路—影视路—中南路—丰收路—G207—G327(连固线)—东海大道形成的闭环区域内,以上均不含本路段。
(二)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和工矿企业(含非煤矿山)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三、禁用区管控要求
(一)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全市范围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和定位联网,确保实时在线。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无排放检测报告、机械信息不全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禁用区内所有在用的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排放应当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具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对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五)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定期复检,复检中发现的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及时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尾气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自然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测抽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再重复检测。
(六)禁用区内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须达到国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
(七)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跨区作业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八)应急抢险工程等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九)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本通告要求,加强对禁用区域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十)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焦政〔202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焦作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2026-03-20 19:28:3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排放可视黑烟的;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
二、禁用区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全部划为禁用区,具体范围:焦辉路—影视路—中南路—丰收路—G207—G327(连固线)—东海大道形成的闭环区域内,以上均不含本路段。
(二)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和工矿企业(含非煤矿山)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三、禁用区管控要求
(一)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全市范围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和定位联网,确保实时在线。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无排放检测报告、机械信息不全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禁用区内所有在用的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排放应当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具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对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五)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定期复检,复检中发现的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及时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尾气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自然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测抽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再重复检测。
(六)禁用区内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须达到国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
(七)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跨区作业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八)应急抢险工程等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九)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本通告要求,加强对禁用区域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十)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焦政〔202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焦作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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