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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10秒头撞玻璃:意外撞击后的瞬间:玻璃无情生命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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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肉类及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县举报奖励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肉类及肉制品违法行为
1.牛(羊、驴)等肉制品掺假掺杂;
2.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学校周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中央厨房、社会餐饮门店等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肉及肉制品制售食品;
3.网络经营产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
(二)网络餐饮食品违法行为
1.未取得经营资质、借用证照、使用假证照、经营场所与许可地址不一致等“幽灵外卖”问题,伪造、变造证照,证照过期或已注销,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等;
2.线上未公示经营资质、经营场所、菜品名称、原料名称等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等;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非食品原料,经营环境脏乱差、加工操作不规范、未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食品进行密封,进货查验不规范、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三防”措施不到位等不符合操作规范问题;
4.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行为开展抽查监测、制止违法行为,未依法登记、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等平台管理缺失、责任“悬空”问题。
二、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基本相符。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一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标准加倍。
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确实存在的,根据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三、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4.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58-2181901
来信来访: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中阳县宁乡镇凤城北街136号)
五、相关要求
1.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线索及证据(照片、视频、订单、票据等);
2.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3.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以最先举报者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6-03-20 19:43:55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肉类及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县举报奖励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肉类及肉制品违法行为
1.牛(羊、驴)等肉制品掺假掺杂;
2.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学校周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中央厨房、社会餐饮门店等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肉及肉制品制售食品;
3.网络经营产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
(二)网络餐饮食品违法行为
1.未取得经营资质、借用证照、使用假证照、经营场所与许可地址不一致等“幽灵外卖”问题,伪造、变造证照,证照过期或已注销,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等;
2.线上未公示经营资质、经营场所、菜品名称、原料名称等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等;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非食品原料,经营环境脏乱差、加工操作不规范、未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食品进行密封,进货查验不规范、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三防”措施不到位等不符合操作规范问题;
4.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行为开展抽查监测、制止违法行为,未依法登记、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等平台管理缺失、责任“悬空”问题。
二、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基本相符。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一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标准加倍。
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确实存在的,根据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三、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4.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58-2181901
来信来访: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中阳县宁乡镇凤城北街136号)
五、相关要求
1.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线索及证据(照片、视频、订单、票据等);
2.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3.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以最先举报者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6-03-20 19:43:55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肉类及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县举报奖励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肉类及肉制品违法行为
1.牛(羊、驴)等肉制品掺假掺杂;
2.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学校周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中央厨房、社会餐饮门店等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肉及肉制品制售食品;
3.网络经营产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
(二)网络餐饮食品违法行为
1.未取得经营资质、借用证照、使用假证照、经营场所与许可地址不一致等“幽灵外卖”问题,伪造、变造证照,证照过期或已注销,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等;
2.线上未公示经营资质、经营场所、菜品名称、原料名称等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等;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非食品原料,经营环境脏乱差、加工操作不规范、未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食品进行密封,进货查验不规范、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三防”措施不到位等不符合操作规范问题;
4.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行为开展抽查监测、制止违法行为,未依法登记、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等平台管理缺失、责任“悬空”问题。
二、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基本相符。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一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标准加倍。
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确实存在的,根据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三、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4.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58-2181901
来信来访: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中阳县宁乡镇凤城北街136号)
五、相关要求
1.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线索及证据(照片、视频、订单、票据等);
2.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3.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以最先举报者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6-03-20 19:43:55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肉类及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县举报奖励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肉类及肉制品违法行为
1.牛(羊、驴)等肉制品掺假掺杂;
2.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学校周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中央厨房、社会餐饮门店等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肉及肉制品制售食品;
3.网络经营产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
(二)网络餐饮食品违法行为
1.未取得经营资质、借用证照、使用假证照、经营场所与许可地址不一致等“幽灵外卖”问题,伪造、变造证照,证照过期或已注销,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等;
2.线上未公示经营资质、经营场所、菜品名称、原料名称等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等;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非食品原料,经营环境脏乱差、加工操作不规范、未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食品进行密封,进货查验不规范、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三防”措施不到位等不符合操作规范问题;
4.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行为开展抽查监测、制止违法行为,未依法登记、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等平台管理缺失、责任“悬空”问题。
二、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基本相符。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一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标准加倍。
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确实存在的,根据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三、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4.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58-2181901
来信来访: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中阳县宁乡镇凤城北街136号)
五、相关要求
1.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线索及证据(照片、视频、订单、票据等);
2.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3.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以最先举报者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6-03-20 19:43:55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肉类及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县举报奖励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肉类及肉制品违法行为
1.牛(羊、驴)等肉制品掺假掺杂;
2.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学校周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中央厨房、社会餐饮门店等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肉及肉制品制售食品;
3.网络经营产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
(二)网络餐饮食品违法行为
1.未取得经营资质、借用证照、使用假证照、经营场所与许可地址不一致等“幽灵外卖”问题,伪造、变造证照,证照过期或已注销,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等;
2.线上未公示经营资质、经营场所、菜品名称、原料名称等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等;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非食品原料,经营环境脏乱差、加工操作不规范、未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食品进行密封,进货查验不规范、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三防”措施不到位等不符合操作规范问题;
4.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行为开展抽查监测、制止违法行为,未依法登记、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等平台管理缺失、责任“悬空”问题。
二、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基本相符。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一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标准加倍。
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确实存在的,根据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三、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4.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358-2181901
来信来访: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中阳县宁乡镇凤城北街136号)
五、相关要求
1.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线索及证据(照片、视频、订单、票据等);
2.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3.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以最先举报者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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