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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吃瓜爆料大事件:网络热闻回顾:近日焦点话题与热议事件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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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6】105
(图片由豆包AI制作)
案情简介
周某和两位朋友在某瑜伽馆团购了3人普拉提健身服务课共计249节,3人通过微信向某瑜伽馆转款7500元,即每人支付2500元购买83节课。某瑜伽馆在周某购买该课程时承诺“你们3个人可以随便选教练”“对你们来说,相当于3个人找了一个私教”“你们3个人想上任何一个点的课,都可以在群里预约,万一没人参加,就你们3个人上课。”后期,周某预约上课时,某瑜伽馆却称“现在缺教练,老师的课时费提高了,3人开不了课,得5人才能开课。”
周某认为某瑜伽馆未履行“3人开课”的承诺,向某瑜伽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某瑜伽馆拒绝。故周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并判决某瑜伽馆向其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周某与某瑜伽馆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周某按照约定向瑜伽馆预先交纳了服务费,瑜伽馆应按照自己的承诺向周某提供上课服务。瑜伽馆在向周某提供课程服务时并未按照约定向周某等3人开课,而要求周某必须在5人的情况下进行开课。瑜伽馆擅自改变上课人数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服务合同,某瑜伽馆退还周某剩余预付款2259元。某瑜伽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常见于健身、教育、美容等服务行业。这种模式往往给予消费者一定价格优惠,同时方便经营者的资金回笼,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本案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承诺“3人开课”等具体内容。这些承诺虽然未全部写入书面合同,但由于其内容具体明确,且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依法应视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的司法立场。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面对预付式消费中的各种“陷阱”,应增强法律意识,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面对合同约定未兑现、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等情形,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3-20 19:37:15鲁法案例【2026】105
(图片由豆包AI制作)
案情简介
周某和两位朋友在某瑜伽馆团购了3人普拉提健身服务课共计249节,3人通过微信向某瑜伽馆转款7500元,即每人支付2500元购买83节课。某瑜伽馆在周某购买该课程时承诺“你们3个人可以随便选教练”“对你们来说,相当于3个人找了一个私教”“你们3个人想上任何一个点的课,都可以在群里预约,万一没人参加,就你们3个人上课。”后期,周某预约上课时,某瑜伽馆却称“现在缺教练,老师的课时费提高了,3人开不了课,得5人才能开课。”
周某认为某瑜伽馆未履行“3人开课”的承诺,向某瑜伽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某瑜伽馆拒绝。故周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并判决某瑜伽馆向其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周某与某瑜伽馆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周某按照约定向瑜伽馆预先交纳了服务费,瑜伽馆应按照自己的承诺向周某提供上课服务。瑜伽馆在向周某提供课程服务时并未按照约定向周某等3人开课,而要求周某必须在5人的情况下进行开课。瑜伽馆擅自改变上课人数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服务合同,某瑜伽馆退还周某剩余预付款2259元。某瑜伽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常见于健身、教育、美容等服务行业。这种模式往往给予消费者一定价格优惠,同时方便经营者的资金回笼,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本案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承诺“3人开课”等具体内容。这些承诺虽然未全部写入书面合同,但由于其内容具体明确,且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依法应视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的司法立场。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面对预付式消费中的各种“陷阱”,应增强法律意识,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面对合同约定未兑现、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等情形,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3-20 19:37:15鲁法案例【2026】105
(图片由豆包AI制作)
案情简介
周某和两位朋友在某瑜伽馆团购了3人普拉提健身服务课共计249节,3人通过微信向某瑜伽馆转款7500元,即每人支付2500元购买83节课。某瑜伽馆在周某购买该课程时承诺“你们3个人可以随便选教练”“对你们来说,相当于3个人找了一个私教”“你们3个人想上任何一个点的课,都可以在群里预约,万一没人参加,就你们3个人上课。”后期,周某预约上课时,某瑜伽馆却称“现在缺教练,老师的课时费提高了,3人开不了课,得5人才能开课。”
周某认为某瑜伽馆未履行“3人开课”的承诺,向某瑜伽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某瑜伽馆拒绝。故周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并判决某瑜伽馆向其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周某与某瑜伽馆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周某按照约定向瑜伽馆预先交纳了服务费,瑜伽馆应按照自己的承诺向周某提供上课服务。瑜伽馆在向周某提供课程服务时并未按照约定向周某等3人开课,而要求周某必须在5人的情况下进行开课。瑜伽馆擅自改变上课人数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服务合同,某瑜伽馆退还周某剩余预付款2259元。某瑜伽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常见于健身、教育、美容等服务行业。这种模式往往给予消费者一定价格优惠,同时方便经营者的资金回笼,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本案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承诺“3人开课”等具体内容。这些承诺虽然未全部写入书面合同,但由于其内容具体明确,且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依法应视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的司法立场。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面对预付式消费中的各种“陷阱”,应增强法律意识,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面对合同约定未兑现、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等情形,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3-20 19:37:15鲁法案例【2026】105
(图片由豆包AI制作)
案情简介
周某和两位朋友在某瑜伽馆团购了3人普拉提健身服务课共计249节,3人通过微信向某瑜伽馆转款7500元,即每人支付2500元购买83节课。某瑜伽馆在周某购买该课程时承诺“你们3个人可以随便选教练”“对你们来说,相当于3个人找了一个私教”“你们3个人想上任何一个点的课,都可以在群里预约,万一没人参加,就你们3个人上课。”后期,周某预约上课时,某瑜伽馆却称“现在缺教练,老师的课时费提高了,3人开不了课,得5人才能开课。”
周某认为某瑜伽馆未履行“3人开课”的承诺,向某瑜伽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某瑜伽馆拒绝。故周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并判决某瑜伽馆向其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周某与某瑜伽馆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周某按照约定向瑜伽馆预先交纳了服务费,瑜伽馆应按照自己的承诺向周某提供上课服务。瑜伽馆在向周某提供课程服务时并未按照约定向周某等3人开课,而要求周某必须在5人的情况下进行开课。瑜伽馆擅自改变上课人数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服务合同,某瑜伽馆退还周某剩余预付款2259元。某瑜伽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常见于健身、教育、美容等服务行业。这种模式往往给予消费者一定价格优惠,同时方便经营者的资金回笼,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本案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承诺“3人开课”等具体内容。这些承诺虽然未全部写入书面合同,但由于其内容具体明确,且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依法应视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的司法立场。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面对预付式消费中的各种“陷阱”,应增强法律意识,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面对合同约定未兑现、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等情形,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3-20 19:37:15鲁法案例【2026】105
(图片由豆包AI制作)
案情简介
周某和两位朋友在某瑜伽馆团购了3人普拉提健身服务课共计249节,3人通过微信向某瑜伽馆转款7500元,即每人支付2500元购买83节课。某瑜伽馆在周某购买该课程时承诺“你们3个人可以随便选教练”“对你们来说,相当于3个人找了一个私教”“你们3个人想上任何一个点的课,都可以在群里预约,万一没人参加,就你们3个人上课。”后期,周某预约上课时,某瑜伽馆却称“现在缺教练,老师的课时费提高了,3人开不了课,得5人才能开课。”
周某认为某瑜伽馆未履行“3人开课”的承诺,向某瑜伽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某瑜伽馆拒绝。故周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并判决某瑜伽馆向其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周某与某瑜伽馆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周某按照约定向瑜伽馆预先交纳了服务费,瑜伽馆应按照自己的承诺向周某提供上课服务。瑜伽馆在向周某提供课程服务时并未按照约定向周某等3人开课,而要求周某必须在5人的情况下进行开课。瑜伽馆擅自改变上课人数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服务合同,某瑜伽馆退还周某剩余预付款2259元。某瑜伽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常见于健身、教育、美容等服务行业。这种模式往往给予消费者一定价格优惠,同时方便经营者的资金回笼,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本案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承诺“3人开课”等具体内容。这些承诺虽然未全部写入书面合同,但由于其内容具体明确,且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依法应视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的司法立场。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面对预付式消费中的各种“陷阱”,应增强法律意识,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面对合同约定未兑现、单方面变更履约条件等情形,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3-20 19:37:15小伸进喷水:潺潺溪流穿石过清泉细涌润青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