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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一起草:同心协力书写新时代的动人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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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婧(化名)通过广告了解到丽人公司(化名)经营美容店,前往该店接受美容服务并前后多次充值消费卡合计10余万元。后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办理注销手续,店铺闭店。王婧起诉了丽人公司的两位股东赵婷(化名)与钱姗(化名),要求返还已充值的服务费余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婷与钱姗连带返还王婧服务费8万元。
王婧诉称,其在丽人公司经营的美容店先后共计充值10余万元,但仅接受过眼袋部位美容服务,其余充值项目均未接受服务。后丽人公司倒闭,该公司安排其去另一家美容店继续接受服务,但是被其拒绝。现丽人公司未提供全部美容服务并已经注销公司,故主张丽人公司的股东返还剩余服务费用。
赵婷、钱姗辩称,王婧在美容店中已经接受美容服务,且双方之前没有退款的约定,介绍王婧给另一家美容店是行业惯例,故不同意退还王婧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丽人公司与王婧就提供服务的内容、目的以及款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丽人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王婧亦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王婧主张丽人公司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合同已经终止,剩余款项应当返还,基于丽人公司已经注销,应由其股东承担返还责任。赵婷、钱姗虽抗辩称王婧已经享受相应服务且不存在相应损失,但其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就提供的服务项目充分述明并举证,现其无法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退费金额,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双方意见酌定为8万元。
宣判后,赵婷、钱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的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预付式消费也是新兴起的消费形式之一。预付式消费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形式。然而,实践中因预付式消费退费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故最高人民法院就预付式消费专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予以应对。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本案中丽人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注销,故其与王婧的服务合同因此终止,王婧充值的服务费剩余部分应当由丽人公司的股东赵婷、钱姗依法返还。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本案中丽人公司实际控制王婧消费次数、消费金额等情况的材料,但其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故人民法院根据王婧主张的事实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赵婷、钱姗依法返还王婧服务费八万元。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理性谨慎,就消费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数量、价格以及退款流程等进行详细了解和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提醒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提升自身服务水平,规范自身服务流程,建立风清气正的市场经营体系。
2026-03-20 18:00:54王婧(化名)通过广告了解到丽人公司(化名)经营美容店,前往该店接受美容服务并前后多次充值消费卡合计10余万元。后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办理注销手续,店铺闭店。王婧起诉了丽人公司的两位股东赵婷(化名)与钱姗(化名),要求返还已充值的服务费余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婷与钱姗连带返还王婧服务费8万元。
王婧诉称,其在丽人公司经营的美容店先后共计充值10余万元,但仅接受过眼袋部位美容服务,其余充值项目均未接受服务。后丽人公司倒闭,该公司安排其去另一家美容店继续接受服务,但是被其拒绝。现丽人公司未提供全部美容服务并已经注销公司,故主张丽人公司的股东返还剩余服务费用。
赵婷、钱姗辩称,王婧在美容店中已经接受美容服务,且双方之前没有退款的约定,介绍王婧给另一家美容店是行业惯例,故不同意退还王婧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丽人公司与王婧就提供服务的内容、目的以及款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丽人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王婧亦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王婧主张丽人公司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合同已经终止,剩余款项应当返还,基于丽人公司已经注销,应由其股东承担返还责任。赵婷、钱姗虽抗辩称王婧已经享受相应服务且不存在相应损失,但其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就提供的服务项目充分述明并举证,现其无法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退费金额,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双方意见酌定为8万元。
宣判后,赵婷、钱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的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预付式消费也是新兴起的消费形式之一。预付式消费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形式。然而,实践中因预付式消费退费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故最高人民法院就预付式消费专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予以应对。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本案中丽人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注销,故其与王婧的服务合同因此终止,王婧充值的服务费剩余部分应当由丽人公司的股东赵婷、钱姗依法返还。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本案中丽人公司实际控制王婧消费次数、消费金额等情况的材料,但其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故人民法院根据王婧主张的事实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赵婷、钱姗依法返还王婧服务费八万元。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理性谨慎,就消费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数量、价格以及退款流程等进行详细了解和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提醒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提升自身服务水平,规范自身服务流程,建立风清气正的市场经营体系。
2026-03-20 18:00:54王婧(化名)通过广告了解到丽人公司(化名)经营美容店,前往该店接受美容服务并前后多次充值消费卡合计10余万元。后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办理注销手续,店铺闭店。王婧起诉了丽人公司的两位股东赵婷(化名)与钱姗(化名),要求返还已充值的服务费余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婷与钱姗连带返还王婧服务费8万元。
王婧诉称,其在丽人公司经营的美容店先后共计充值10余万元,但仅接受过眼袋部位美容服务,其余充值项目均未接受服务。后丽人公司倒闭,该公司安排其去另一家美容店继续接受服务,但是被其拒绝。现丽人公司未提供全部美容服务并已经注销公司,故主张丽人公司的股东返还剩余服务费用。
赵婷、钱姗辩称,王婧在美容店中已经接受美容服务,且双方之前没有退款的约定,介绍王婧给另一家美容店是行业惯例,故不同意退还王婧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丽人公司与王婧就提供服务的内容、目的以及款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丽人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王婧亦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王婧主张丽人公司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合同已经终止,剩余款项应当返还,基于丽人公司已经注销,应由其股东承担返还责任。赵婷、钱姗虽抗辩称王婧已经享受相应服务且不存在相应损失,但其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就提供的服务项目充分述明并举证,现其无法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退费金额,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双方意见酌定为8万元。
宣判后,赵婷、钱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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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的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预付式消费也是新兴起的消费形式之一。预付式消费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形式。然而,实践中因预付式消费退费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故最高人民法院就预付式消费专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予以应对。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本案中丽人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注销,故其与王婧的服务合同因此终止,王婧充值的服务费剩余部分应当由丽人公司的股东赵婷、钱姗依法返还。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本案中丽人公司实际控制王婧消费次数、消费金额等情况的材料,但其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故人民法院根据王婧主张的事实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赵婷、钱姗依法返还王婧服务费八万元。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理性谨慎,就消费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数量、价格以及退款流程等进行详细了解和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提醒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提升自身服务水平,规范自身服务流程,建立风清气正的市场经营体系。
2026-03-20 18:00:54王婧(化名)通过广告了解到丽人公司(化名)经营美容店,前往该店接受美容服务并前后多次充值消费卡合计10余万元。后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办理注销手续,店铺闭店。王婧起诉了丽人公司的两位股东赵婷(化名)与钱姗(化名),要求返还已充值的服务费余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婷与钱姗连带返还王婧服务费8万元。
王婧诉称,其在丽人公司经营的美容店先后共计充值10余万元,但仅接受过眼袋部位美容服务,其余充值项目均未接受服务。后丽人公司倒闭,该公司安排其去另一家美容店继续接受服务,但是被其拒绝。现丽人公司未提供全部美容服务并已经注销公司,故主张丽人公司的股东返还剩余服务费用。
赵婷、钱姗辩称,王婧在美容店中已经接受美容服务,且双方之前没有退款的约定,介绍王婧给另一家美容店是行业惯例,故不同意退还王婧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丽人公司与王婧就提供服务的内容、目的以及款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丽人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王婧亦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王婧主张丽人公司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合同已经终止,剩余款项应当返还,基于丽人公司已经注销,应由其股东承担返还责任。赵婷、钱姗虽抗辩称王婧已经享受相应服务且不存在相应损失,但其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就提供的服务项目充分述明并举证,现其无法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退费金额,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双方意见酌定为8万元。
宣判后,赵婷、钱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的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预付式消费也是新兴起的消费形式之一。预付式消费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形式。然而,实践中因预付式消费退费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故最高人民法院就预付式消费专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予以应对。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本案中丽人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注销,故其与王婧的服务合同因此终止,王婧充值的服务费剩余部分应当由丽人公司的股东赵婷、钱姗依法返还。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本案中丽人公司实际控制王婧消费次数、消费金额等情况的材料,但其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故人民法院根据王婧主张的事实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赵婷、钱姗依法返还王婧服务费八万元。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理性谨慎,就消费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数量、价格以及退款流程等进行详细了解和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提醒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提升自身服务水平,规范自身服务流程,建立风清气正的市场经营体系。
2026-03-20 18:00:54王婧(化名)通过广告了解到丽人公司(化名)经营美容店,前往该店接受美容服务并前后多次充值消费卡合计10余万元。后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办理注销手续,店铺闭店。王婧起诉了丽人公司的两位股东赵婷(化名)与钱姗(化名),要求返还已充值的服务费余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婷与钱姗连带返还王婧服务费8万元。
王婧诉称,其在丽人公司经营的美容店先后共计充值10余万元,但仅接受过眼袋部位美容服务,其余充值项目均未接受服务。后丽人公司倒闭,该公司安排其去另一家美容店继续接受服务,但是被其拒绝。现丽人公司未提供全部美容服务并已经注销公司,故主张丽人公司的股东返还剩余服务费用。
赵婷、钱姗辩称,王婧在美容店中已经接受美容服务,且双方之前没有退款的约定,介绍王婧给另一家美容店是行业惯例,故不同意退还王婧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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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赵婷、钱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的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预付式消费也是新兴起的消费形式之一。预付式消费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形式。然而,实践中因预付式消费退费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故最高人民法院就预付式消费专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予以应对。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本案中丽人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注销,故其与王婧的服务合同因此终止,王婧充值的服务费剩余部分应当由丽人公司的股东赵婷、钱姗依法返还。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本案中丽人公司实际控制王婧消费次数、消费金额等情况的材料,但其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故人民法院根据王婧主张的事实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赵婷、钱姗依法返还王婧服务费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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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8:00:54萝卜黄9.1:秋意渐浓萝卜色泽由翠绿转为澄黄之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