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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支付了10万元意向金打算买一辆劳斯莱斯汽车,之后不想买了,便与汽车销售公司发生了退款争议。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定金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购车意向金仅表达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未指向特定车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周先生全额退还10万元。
周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一款劳斯莱斯汽车,并支付10万元意向金。当日,销售人员给周先生发微信确认:“库里南,车价750万……已收到10万元车辆意向金”。但此后,周先生并未购买该劳斯莱斯汽车,汽车销售公司将车售予他人。周先生又与销售人员重新商议选购其他型号车辆,但最终周先生也没买。在多次找汽车销售公司索要意向金未果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10万元。
周先生表示,他原计划购买一辆库里南,但没有确定具体配置,接待人员要求先支付10万元意向金,用于确认其购车意向,如最终购买成功就抵扣车款,如未实际购车则应予退还。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称周先生付款时,双方已形成购车合意,但由于他的购车指标没下来,双方才没有签署书面合同。根据行业惯例,需要客户先确认车辆配置,才交意向金,公司再去申请价格,价格申请下来后意向金即转为定金,周先生的意向金已确认为定金,销售人员也跟周先生电话沟通过意向金确认为定金一事。但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对此提交证据。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需当事人明确约定。周先生支付案涉10万元后,销售人员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称“已收到10万元车辆意向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约定该10万元为定金或汽车销售公司曾告知周先生已转为定金。且周先生后来又与汽车销售公司商议选购其他车辆,可见这10万元仅表达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并未指向特定车辆。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周先生退还10万元购车意向金。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26-03-20 21:31:45周先生支付了10万元意向金打算买一辆劳斯莱斯汽车,之后不想买了,便与汽车销售公司发生了退款争议。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定金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购车意向金仅表达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未指向特定车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周先生全额退还10万元。
周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一款劳斯莱斯汽车,并支付10万元意向金。当日,销售人员给周先生发微信确认:“库里南,车价750万……已收到10万元车辆意向金”。但此后,周先生并未购买该劳斯莱斯汽车,汽车销售公司将车售予他人。周先生又与销售人员重新商议选购其他型号车辆,但最终周先生也没买。在多次找汽车销售公司索要意向金未果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10万元。
周先生表示,他原计划购买一辆库里南,但没有确定具体配置,接待人员要求先支付10万元意向金,用于确认其购车意向,如最终购买成功就抵扣车款,如未实际购车则应予退还。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称周先生付款时,双方已形成购车合意,但由于他的购车指标没下来,双方才没有签署书面合同。根据行业惯例,需要客户先确认车辆配置,才交意向金,公司再去申请价格,价格申请下来后意向金即转为定金,周先生的意向金已确认为定金,销售人员也跟周先生电话沟通过意向金确认为定金一事。但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对此提交证据。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需当事人明确约定。周先生支付案涉10万元后,销售人员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称“已收到10万元车辆意向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约定该10万元为定金或汽车销售公司曾告知周先生已转为定金。且周先生后来又与汽车销售公司商议选购其他车辆,可见这10万元仅表达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并未指向特定车辆。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周先生退还10万元购车意向金。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26-03-20 21:31:45周先生支付了10万元意向金打算买一辆劳斯莱斯汽车,之后不想买了,便与汽车销售公司发生了退款争议。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定金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购车意向金仅表达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未指向特定车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周先生全额退还10万元。
周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一款劳斯莱斯汽车,并支付10万元意向金。当日,销售人员给周先生发微信确认:“库里南,车价750万……已收到10万元车辆意向金”。但此后,周先生并未购买该劳斯莱斯汽车,汽车销售公司将车售予他人。周先生又与销售人员重新商议选购其他型号车辆,但最终周先生也没买。在多次找汽车销售公司索要意向金未果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10万元。
周先生表示,他原计划购买一辆库里南,但没有确定具体配置,接待人员要求先支付10万元意向金,用于确认其购车意向,如最终购买成功就抵扣车款,如未实际购车则应予退还。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称周先生付款时,双方已形成购车合意,但由于他的购车指标没下来,双方才没有签署书面合同。根据行业惯例,需要客户先确认车辆配置,才交意向金,公司再去申请价格,价格申请下来后意向金即转为定金,周先生的意向金已确认为定金,销售人员也跟周先生电话沟通过意向金确认为定金一事。但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对此提交证据。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需当事人明确约定。周先生支付案涉10万元后,销售人员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称“已收到10万元车辆意向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约定该10万元为定金或汽车销售公司曾告知周先生已转为定金。且周先生后来又与汽车销售公司商议选购其他车辆,可见这10万元仅表达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并未指向特定车辆。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周先生退还10万元购车意向金。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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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一款劳斯莱斯汽车,并支付10万元意向金。当日,销售人员给周先生发微信确认:“库里南,车价750万……已收到10万元车辆意向金”。但此后,周先生并未购买该劳斯莱斯汽车,汽车销售公司将车售予他人。周先生又与销售人员重新商议选购其他型号车辆,但最终周先生也没买。在多次找汽车销售公司索要意向金未果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10万元。
周先生表示,他原计划购买一辆库里南,但没有确定具体配置,接待人员要求先支付10万元意向金,用于确认其购车意向,如最终购买成功就抵扣车款,如未实际购车则应予退还。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称周先生付款时,双方已形成购车合意,但由于他的购车指标没下来,双方才没有签署书面合同。根据行业惯例,需要客户先确认车辆配置,才交意向金,公司再去申请价格,价格申请下来后意向金即转为定金,周先生的意向金已确认为定金,销售人员也跟周先生电话沟通过意向金确认为定金一事。但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对此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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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东城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周先生退还10万元购车意向金。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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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一款劳斯莱斯汽车,并支付10万元意向金。当日,销售人员给周先生发微信确认:“库里南,车价750万……已收到10万元车辆意向金”。但此后,周先生并未购买该劳斯莱斯汽车,汽车销售公司将车售予他人。周先生又与销售人员重新商议选购其他型号车辆,但最终周先生也没买。在多次找汽车销售公司索要意向金未果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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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需当事人明确约定。周先生支付案涉10万元后,销售人员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称“已收到10万元车辆意向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约定该10万元为定金或汽车销售公司曾告知周先生已转为定金。且周先生后来又与汽车销售公司商议选购其他车辆,可见这10万元仅表达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并未指向特定车辆。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周先生退还10万元购车意向金。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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