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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记者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关于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3月1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进一步支持市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
据悉,此次新政的出台,是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5〕14号)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清远持续优化公积金服务、提升惠民力度的重要体现。此前,清远已优化多项公积金政策,包括提升贷款额度、放宽提取条件等,此次新增现售商品房公积金付首付业务,将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让公积金政策红利直达民生一线。
根据通知,此次业务覆盖全市范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统一受理缴存人申请,确保服务便捷可及。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新政对资金监管和流程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接受规范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资金风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需在监管账户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若逾期未能完成登记,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公积金资金全额原路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做好协助、督促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返还。
此外,通知特别提醒,若因缴存人自身原因导致公积金资金未能全额原路退回,该提取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规提取,相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缴存人在申请业务时,可详细查阅附件中的政策解读,明确申请条件和操作流程,避免违规风险。
近年来,清远持续聚焦住房民生,不断优化公积金政策体系。2026年1月20日,清远已实施一批公积金优化举措,包括提升贷款额度、取消异地户籍限制、提高提取频次等,切实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此次现售商品房公积金付首付业务的落地,将进一步丰富公积金使用场景,为市民购房提供更多支撑,助力提振住房消费信心。
新政解读来了!九大热点问题一文读懂
为方便市民清晰了解新政细节,相关部门同步发布政策解读,针对业务定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热点问题逐一解答,具体如下: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首期款业务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
答: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下称“支付首期款提取”)是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二、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
1.申请人在清远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完成网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期款承诺书(现售)》〔下称《承诺书(现售)》〕;
3.申请人办理商业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
4.只能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其中一位买受人及其配偶申请。
三、如何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
答:缴存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就近前往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承诺书(现售)》中注明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已网签);
3.《承诺书(现售)》;
4.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
四、支付首期款提取的规则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
五、支付首期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什么情况需要退回?
答: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存量房交易资金,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按规定接受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收到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出现以下任一逾期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况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资金全额原路退回。
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
2.未能在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六、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可以代办吗?
答: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时,只能由缴存人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还能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吗?
答:缴存人账户被全部冻结的,不能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账户被部分冻结的,可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但被冻结部分不能提取。
八、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后,会影响该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吗?
答: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在业务办结后3个月内为该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合并计算本次支付首期款提取金额。
九、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后,缴存人后续还能申请相关提取吗?
答: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不得再申请该房屋的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开通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业务或申请办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另外,未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其他房屋买受人,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申请办理按揭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
南方+记者 黄剑琴 邱淑平
通讯员 杨惠勤
2026-03-20 13:57:253月17日,记者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关于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3月1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进一步支持市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
据悉,此次新政的出台,是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5〕14号)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清远持续优化公积金服务、提升惠民力度的重要体现。此前,清远已优化多项公积金政策,包括提升贷款额度、放宽提取条件等,此次新增现售商品房公积金付首付业务,将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让公积金政策红利直达民生一线。
根据通知,此次业务覆盖全市范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统一受理缴存人申请,确保服务便捷可及。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新政对资金监管和流程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接受规范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资金风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需在监管账户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若逾期未能完成登记,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公积金资金全额原路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做好协助、督促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返还。
此外,通知特别提醒,若因缴存人自身原因导致公积金资金未能全额原路退回,该提取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规提取,相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缴存人在申请业务时,可详细查阅附件中的政策解读,明确申请条件和操作流程,避免违规风险。
近年来,清远持续聚焦住房民生,不断优化公积金政策体系。2026年1月20日,清远已实施一批公积金优化举措,包括提升贷款额度、取消异地户籍限制、提高提取频次等,切实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此次现售商品房公积金付首付业务的落地,将进一步丰富公积金使用场景,为市民购房提供更多支撑,助力提振住房消费信心。
新政解读来了!九大热点问题一文读懂
为方便市民清晰了解新政细节,相关部门同步发布政策解读,针对业务定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热点问题逐一解答,具体如下: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首期款业务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
答: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下称“支付首期款提取”)是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二、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
1.申请人在清远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完成网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期款承诺书(现售)》〔下称《承诺书(现售)》〕;
3.申请人办理商业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
4.只能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其中一位买受人及其配偶申请。
三、如何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
答:缴存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就近前往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承诺书(现售)》中注明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已网签);
3.《承诺书(现售)》;
4.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
四、支付首期款提取的规则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
五、支付首期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什么情况需要退回?
答: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存量房交易资金,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按规定接受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收到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出现以下任一逾期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况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资金全额原路退回。
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
2.未能在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六、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可以代办吗?
答: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时,只能由缴存人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还能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吗?
答:缴存人账户被全部冻结的,不能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账户被部分冻结的,可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但被冻结部分不能提取。
八、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后,会影响该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吗?
答: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在业务办结后3个月内为该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合并计算本次支付首期款提取金额。
九、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后,缴存人后续还能申请相关提取吗?
答: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不得再申请该房屋的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开通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业务或申请办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另外,未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其他房屋买受人,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申请办理按揭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
南方+记者 黄剑琴 邱淑平
通讯员 杨惠勤
2026-03-20 13:57:253月17日,记者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关于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3月1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进一步支持市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
据悉,此次新政的出台,是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5〕14号)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清远持续优化公积金服务、提升惠民力度的重要体现。此前,清远已优化多项公积金政策,包括提升贷款额度、放宽提取条件等,此次新增现售商品房公积金付首付业务,将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让公积金政策红利直达民生一线。
根据通知,此次业务覆盖全市范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统一受理缴存人申请,确保服务便捷可及。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新政对资金监管和流程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接受规范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资金风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需在监管账户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若逾期未能完成登记,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公积金资金全额原路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做好协助、督促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返还。
此外,通知特别提醒,若因缴存人自身原因导致公积金资金未能全额原路退回,该提取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规提取,相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缴存人在申请业务时,可详细查阅附件中的政策解读,明确申请条件和操作流程,避免违规风险。
近年来,清远持续聚焦住房民生,不断优化公积金政策体系。2026年1月20日,清远已实施一批公积金优化举措,包括提升贷款额度、取消异地户籍限制、提高提取频次等,切实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此次现售商品房公积金付首付业务的落地,将进一步丰富公积金使用场景,为市民购房提供更多支撑,助力提振住房消费信心。
新政解读来了!九大热点问题一文读懂
为方便市民清晰了解新政细节,相关部门同步发布政策解读,针对业务定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热点问题逐一解答,具体如下: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首期款业务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
答: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下称“支付首期款提取”)是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二、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
1.申请人在清远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完成网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期款承诺书(现售)》〔下称《承诺书(现售)》〕;
3.申请人办理商业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
4.只能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其中一位买受人及其配偶申请。
三、如何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
答:缴存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就近前往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承诺书(现售)》中注明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已网签);
3.《承诺书(现售)》;
4.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
四、支付首期款提取的规则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
五、支付首期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什么情况需要退回?
答: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存量房交易资金,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按规定接受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收到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出现以下任一逾期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况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资金全额原路退回。
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
2.未能在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六、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可以代办吗?
答: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时,只能由缴存人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还能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吗?
答:缴存人账户被全部冻结的,不能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账户被部分冻结的,可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但被冻结部分不能提取。
八、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后,会影响该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吗?
答: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在业务办结后3个月内为该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合并计算本次支付首期款提取金额。
九、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后,缴存人后续还能申请相关提取吗?
答: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不得再申请该房屋的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开通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业务或申请办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另外,未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其他房屋买受人,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申请办理按揭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
南方+记者 黄剑琴 邱淑平
通讯员 杨惠勤
2026-03-20 13:57:253月17日,记者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关于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3月1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进一步支持市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
据悉,此次新政的出台,是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5〕14号)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清远持续优化公积金服务、提升惠民力度的重要体现。此前,清远已优化多项公积金政策,包括提升贷款额度、放宽提取条件等,此次新增现售商品房公积金付首付业务,将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让公积金政策红利直达民生一线。
根据通知,此次业务覆盖全市范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统一受理缴存人申请,确保服务便捷可及。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新政对资金监管和流程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接受规范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资金风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需在监管账户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若逾期未能完成登记,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公积金资金全额原路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做好协助、督促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返还。
此外,通知特别提醒,若因缴存人自身原因导致公积金资金未能全额原路退回,该提取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规提取,相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缴存人在申请业务时,可详细查阅附件中的政策解读,明确申请条件和操作流程,避免违规风险。
近年来,清远持续聚焦住房民生,不断优化公积金政策体系。2026年1月20日,清远已实施一批公积金优化举措,包括提升贷款额度、取消异地户籍限制、提高提取频次等,切实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此次现售商品房公积金付首付业务的落地,将进一步丰富公积金使用场景,为市民购房提供更多支撑,助力提振住房消费信心。
新政解读来了!九大热点问题一文读懂
为方便市民清晰了解新政细节,相关部门同步发布政策解读,针对业务定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热点问题逐一解答,具体如下: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首期款业务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
答: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下称“支付首期款提取”)是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二、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
1.申请人在清远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完成网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期款承诺书(现售)》〔下称《承诺书(现售)》〕;
3.申请人办理商业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
4.只能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其中一位买受人及其配偶申请。
三、如何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
答:缴存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就近前往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承诺书(现售)》中注明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已网签);
3.《承诺书(现售)》;
4.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
四、支付首期款提取的规则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
五、支付首期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什么情况需要退回?
答: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存量房交易资金,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按规定接受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收到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出现以下任一逾期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况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资金全额原路退回。
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
2.未能在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六、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可以代办吗?
答: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时,只能由缴存人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还能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吗?
答:缴存人账户被全部冻结的,不能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账户被部分冻结的,可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但被冻结部分不能提取。
八、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后,会影响该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吗?
答: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在业务办结后3个月内为该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合并计算本次支付首期款提取金额。
九、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后,缴存人后续还能申请相关提取吗?
答: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不得再申请该房屋的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开通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业务或申请办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另外,未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其他房屋买受人,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申请办理按揭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
南方+记者 黄剑琴 邱淑平
通讯员 杨惠勤
2026-03-20 13:57:253月17日,记者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关于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3月1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进一步支持市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
据悉,此次新政的出台,是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5〕14号)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清远持续优化公积金服务、提升惠民力度的重要体现。此前,清远已优化多项公积金政策,包括提升贷款额度、放宽提取条件等,此次新增现售商品房公积金付首付业务,将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让公积金政策红利直达民生一线。
根据通知,此次业务覆盖全市范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统一受理缴存人申请,确保服务便捷可及。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新政对资金监管和流程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接受规范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资金风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需在监管账户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若逾期未能完成登记,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公积金资金全额原路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做好协助、督促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返还。
此外,通知特别提醒,若因缴存人自身原因导致公积金资金未能全额原路退回,该提取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规提取,相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缴存人在申请业务时,可详细查阅附件中的政策解读,明确申请条件和操作流程,避免违规风险。
近年来,清远持续聚焦住房民生,不断优化公积金政策体系。2026年1月20日,清远已实施一批公积金优化举措,包括提升贷款额度、取消异地户籍限制、提高提取频次等,切实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此次现售商品房公积金付首付业务的落地,将进一步丰富公积金使用场景,为市民购房提供更多支撑,助力提振住房消费信心。
新政解读来了!九大热点问题一文读懂
为方便市民清晰了解新政细节,相关部门同步发布政策解读,针对业务定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热点问题逐一解答,具体如下: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首期款业务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
答: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下称“支付首期款提取”)是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二、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
1.申请人在清远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完成网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期款承诺书(现售)》〔下称《承诺书(现售)》〕;
3.申请人办理商业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
4.只能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其中一位买受人及其配偶申请。
三、如何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
答:缴存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就近前往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承诺书(现售)》中注明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已网签);
3.《承诺书(现售)》;
4.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
四、支付首期款提取的规则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
五、支付首期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什么情况需要退回?
答: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存量房交易资金,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按规定接受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收到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出现以下任一逾期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况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资金全额原路退回。
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
2.未能在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六、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可以代办吗?
答: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时,只能由缴存人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还能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吗?
答:缴存人账户被全部冻结的,不能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账户被部分冻结的,可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但被冻结部分不能提取。
八、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后,会影响该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吗?
答: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在业务办结后3个月内为该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合并计算本次支付首期款提取金额。
九、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后,缴存人后续还能申请相关提取吗?
答: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不得再申请该房屋的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开通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业务或申请办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另外,未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其他房屋买受人,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申请办理按揭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
南方+记者 黄剑琴 邱淑平
通讯员 杨惠勤
2026-03-20 13:57:2517.c-起草红桃国际:凝聚共识:跨国合作框架下新型伙伴关系文件的筹备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