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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3月19日发布警情通报:针对“路虎别停奔驰致追尾”一事,我局已将其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对路虎车主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情通报。图/长春市公安局
据媒体此前报道:2025年12月10日,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行驶至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时,遭一辆黑色路虎在道路畅通情况下,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最终追尾。交警现场认定“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未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后续却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当事人自行报案后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2月3日朝阳区分局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吕先生近10万元修车费理赔无门,车辆折旧损失约6万元。
那么,此次事件中,路虎车主或将负什么责任,遇到类似的别车事件,受害者应如何维权?
3月20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接受九派新闻采访,解答了上述疑问。
其认为,本案中,路虎车主孙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需同时承担刑事、行政与民事三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上,其在道路上恶意实施“别车”行为,已符合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若行为后果严重或危及公共安全,亦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认定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若认定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行政责任上,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可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民事责任上,孙某某需全额赔偿奔驰车维修费约10万元及车辆折旧损失约6万元。
赵良善分析,当地警方前期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责”的程序性条款,但实质认定与程序操作均涉嫌违法违规。1分钟内连续8次别停并致追尾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非“显著轻微”,前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存在错误。程序上,其存在未依法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与派出所之间推诿管辖、以“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却与视频证据相悖等问题。后续上级法制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也印证前期执法行为的错误性。
赵良善解释,故意别车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区分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司法实践中,“有意”别车通常表现为道路畅通情况下多次急刹、连续逼停、超车后故意减速等行为,且无合理避让理由;“无意”则多为单次操作失误、为避让行人或障碍物等偶发情形,无持续恶意或重复行为。
受害者维权需遵循固定流程:首先完整保存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核心证据;报警时明确主张对方涉嫌危险驾驶或寻衅滋事,拒绝仅按普通交通事故处理;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需依法申请刑事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亦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时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维修费、贬值损失、误工费等赔偿。
赵良善介绍,本案除核心的交通违法与刑事犯罪认定外,还涉及管辖争议、执法纠错、民事赔偿与保险适用等多重法律问题。交警与派出所之间的管辖推诿,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违法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模糊地带;上级机关通过刑事复议纠错,体现了执法监督机制对基层执法偏差的纠正功能。民事赔偿方面,因故意犯罪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可拒赔,需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而车辆贬值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虽存在地域差异,仍可作为合理主张。此外,本案也为社会敲响警钟:恶意别车、路怒行为绝非普通交通违法,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行为,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强化监管与打击,公众亦应提高取证与维权意识,共同维护道路公共安全。
2026-03-20 19:38:59长春市公安局3月19日发布警情通报:针对“路虎别停奔驰致追尾”一事,我局已将其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对路虎车主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情通报。图/长春市公安局
据媒体此前报道:2025年12月10日,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行驶至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时,遭一辆黑色路虎在道路畅通情况下,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最终追尾。交警现场认定“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未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后续却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当事人自行报案后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2月3日朝阳区分局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吕先生近10万元修车费理赔无门,车辆折旧损失约6万元。
那么,此次事件中,路虎车主或将负什么责任,遇到类似的别车事件,受害者应如何维权?
3月20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接受九派新闻采访,解答了上述疑问。
其认为,本案中,路虎车主孙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需同时承担刑事、行政与民事三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上,其在道路上恶意实施“别车”行为,已符合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若行为后果严重或危及公共安全,亦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认定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若认定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行政责任上,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可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民事责任上,孙某某需全额赔偿奔驰车维修费约10万元及车辆折旧损失约6万元。
赵良善分析,当地警方前期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责”的程序性条款,但实质认定与程序操作均涉嫌违法违规。1分钟内连续8次别停并致追尾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非“显著轻微”,前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存在错误。程序上,其存在未依法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与派出所之间推诿管辖、以“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却与视频证据相悖等问题。后续上级法制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也印证前期执法行为的错误性。
赵良善解释,故意别车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区分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司法实践中,“有意”别车通常表现为道路畅通情况下多次急刹、连续逼停、超车后故意减速等行为,且无合理避让理由;“无意”则多为单次操作失误、为避让行人或障碍物等偶发情形,无持续恶意或重复行为。
受害者维权需遵循固定流程:首先完整保存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核心证据;报警时明确主张对方涉嫌危险驾驶或寻衅滋事,拒绝仅按普通交通事故处理;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需依法申请刑事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亦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时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维修费、贬值损失、误工费等赔偿。
赵良善介绍,本案除核心的交通违法与刑事犯罪认定外,还涉及管辖争议、执法纠错、民事赔偿与保险适用等多重法律问题。交警与派出所之间的管辖推诿,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违法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模糊地带;上级机关通过刑事复议纠错,体现了执法监督机制对基层执法偏差的纠正功能。民事赔偿方面,因故意犯罪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可拒赔,需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而车辆贬值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虽存在地域差异,仍可作为合理主张。此外,本案也为社会敲响警钟:恶意别车、路怒行为绝非普通交通违法,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行为,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强化监管与打击,公众亦应提高取证与维权意识,共同维护道路公共安全。
2026-03-20 19:38:59长春市公安局3月19日发布警情通报:针对“路虎别停奔驰致追尾”一事,我局已将其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对路虎车主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情通报。图/长春市公安局
据媒体此前报道:2025年12月10日,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行驶至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时,遭一辆黑色路虎在道路畅通情况下,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最终追尾。交警现场认定“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未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后续却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当事人自行报案后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2月3日朝阳区分局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吕先生近10万元修车费理赔无门,车辆折旧损失约6万元。
那么,此次事件中,路虎车主或将负什么责任,遇到类似的别车事件,受害者应如何维权?
3月20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接受九派新闻采访,解答了上述疑问。
其认为,本案中,路虎车主孙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需同时承担刑事、行政与民事三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上,其在道路上恶意实施“别车”行为,已符合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若行为后果严重或危及公共安全,亦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认定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若认定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行政责任上,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可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民事责任上,孙某某需全额赔偿奔驰车维修费约10万元及车辆折旧损失约6万元。
赵良善分析,当地警方前期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责”的程序性条款,但实质认定与程序操作均涉嫌违法违规。1分钟内连续8次别停并致追尾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非“显著轻微”,前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存在错误。程序上,其存在未依法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与派出所之间推诿管辖、以“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却与视频证据相悖等问题。后续上级法制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也印证前期执法行为的错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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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良善介绍,本案除核心的交通违法与刑事犯罪认定外,还涉及管辖争议、执法纠错、民事赔偿与保险适用等多重法律问题。交警与派出所之间的管辖推诿,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违法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模糊地带;上级机关通过刑事复议纠错,体现了执法监督机制对基层执法偏差的纠正功能。民事赔偿方面,因故意犯罪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可拒赔,需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而车辆贬值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虽存在地域差异,仍可作为合理主张。此外,本案也为社会敲响警钟:恶意别车、路怒行为绝非普通交通违法,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行为,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强化监管与打击,公众亦应提高取证与维权意识,共同维护道路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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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图/长春市公安局
据媒体此前报道:2025年12月10日,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行驶至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时,遭一辆黑色路虎在道路畅通情况下,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最终追尾。交警现场认定“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未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后续却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当事人自行报案后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2月3日朝阳区分局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吕先生近10万元修车费理赔无门,车辆折旧损失约6万元。
那么,此次事件中,路虎车主或将负什么责任,遇到类似的别车事件,受害者应如何维权?
3月20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接受九派新闻采访,解答了上述疑问。
其认为,本案中,路虎车主孙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需同时承担刑事、行政与民事三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上,其在道路上恶意实施“别车”行为,已符合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若行为后果严重或危及公共安全,亦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认定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若认定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行政责任上,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可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民事责任上,孙某某需全额赔偿奔驰车维修费约10万元及车辆折旧损失约6万元。
赵良善分析,当地警方前期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责”的程序性条款,但实质认定与程序操作均涉嫌违法违规。1分钟内连续8次别停并致追尾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非“显著轻微”,前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存在错误。程序上,其存在未依法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与派出所之间推诿管辖、以“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却与视频证据相悖等问题。后续上级法制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也印证前期执法行为的错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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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图/长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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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良善分析,当地警方前期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责”的程序性条款,但实质认定与程序操作均涉嫌违法违规。1分钟内连续8次别停并致追尾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非“显著轻微”,前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存在错误。程序上,其存在未依法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与派出所之间推诿管辖、以“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却与视频证据相悖等问题。后续上级法制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也印证前期执法行为的错误性。
赵良善解释,故意别车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区分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司法实践中,“有意”别车通常表现为道路畅通情况下多次急刹、连续逼停、超车后故意减速等行为,且无合理避让理由;“无意”则多为单次操作失误、为避让行人或障碍物等偶发情形,无持续恶意或重复行为。
受害者维权需遵循固定流程:首先完整保存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核心证据;报警时明确主张对方涉嫌危险驾驶或寻衅滋事,拒绝仅按普通交通事故处理;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需依法申请刑事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亦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时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维修费、贬值损失、误工费等赔偿。
赵良善介绍,本案除核心的交通违法与刑事犯罪认定外,还涉及管辖争议、执法纠错、民事赔偿与保险适用等多重法律问题。交警与派出所之间的管辖推诿,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违法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模糊地带;上级机关通过刑事复议纠错,体现了执法监督机制对基层执法偏差的纠正功能。民事赔偿方面,因故意犯罪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可拒赔,需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而车辆贬值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虽存在地域差异,仍可作为合理主张。此外,本案也为社会敲响警钟:恶意别车、路怒行为绝非普通交通违法,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行为,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强化监管与打击,公众亦应提高取证与维权意识,共同维护道路公共安全。
2026-03-20 19:38:59大象入口2025:展望未来的全新数字通道:通向2025年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