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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跪床 被:床榻旁无助的身影正面临无声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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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司法服务延伸到科创企业身边,3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与怀柔区人民法院在怀柔科学城共同挂牌设立数据权益巡回法官工作站,并举办研讨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数据产业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近年来,涉及数据相关的争议不断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受理涉数据案件30余件。从此类纠纷所涉主体来看,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服务企业、人工智能企业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数据资源的主要汇聚方,在涉数据案件中占据较大比例;人工智能企业因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问题涉诉案件逐渐增多;此外,自然人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多作为原告主张个人数据受到保护。
从涉及数据类型来看,包括平台运营中收集的用户数据、投入人力物力形成的数据集合产品等。其中,涉及数据集合产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个人信息处理侵权案件占比较高,体现出数据产业发展中数据资产化趋势和个人信息保护需求的双重特点。
数据财产性权益保护需求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因数据爬取、使用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逐渐增多。如在“搬店软件案”中,该院认定涉案软件不当抓取原告网站商品数据进行商业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明确了平台数据的竞争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在“楼盘数据集侵权案”中,该院明确了投入人力物力加工整理形成的楼盘数据集合的财产性权益应予保护。
在立法未对数据权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裁判中坚持体系化、场景化考量,援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对数据权益进行系统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利用边界需要厘清,个保法实施以来,涉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300余件,如在“微信读书案”“字节系共同账号案”中,该院明确关联产品共享用户信息应该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如在“幽灵机票”案中,厘清机票代订场景下各主体的行为责任。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也不断催生新型侵权形态。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中,合理认定了AI化自然人声音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在北京市首例“AI换脸案”中,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原告面部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持续打造“1+N”数据权益巡回审判机制,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北京“三城一区”等科创企业聚集地设立巡回审判庭、法官工作站、数字经济普法e站,通过开展示范庭审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作用,并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签署数据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作为首批数据服务机构正式入驻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持续深化数据服务机构职能作用。
2026-03-20 19:41:18为了让司法服务延伸到科创企业身边,3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与怀柔区人民法院在怀柔科学城共同挂牌设立数据权益巡回法官工作站,并举办研讨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数据产业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近年来,涉及数据相关的争议不断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受理涉数据案件30余件。从此类纠纷所涉主体来看,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服务企业、人工智能企业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数据资源的主要汇聚方,在涉数据案件中占据较大比例;人工智能企业因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问题涉诉案件逐渐增多;此外,自然人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多作为原告主张个人数据受到保护。
从涉及数据类型来看,包括平台运营中收集的用户数据、投入人力物力形成的数据集合产品等。其中,涉及数据集合产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个人信息处理侵权案件占比较高,体现出数据产业发展中数据资产化趋势和个人信息保护需求的双重特点。
数据财产性权益保护需求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因数据爬取、使用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逐渐增多。如在“搬店软件案”中,该院认定涉案软件不当抓取原告网站商品数据进行商业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明确了平台数据的竞争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在“楼盘数据集侵权案”中,该院明确了投入人力物力加工整理形成的楼盘数据集合的财产性权益应予保护。
在立法未对数据权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裁判中坚持体系化、场景化考量,援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对数据权益进行系统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利用边界需要厘清,个保法实施以来,涉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300余件,如在“微信读书案”“字节系共同账号案”中,该院明确关联产品共享用户信息应该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如在“幽灵机票”案中,厘清机票代订场景下各主体的行为责任。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也不断催生新型侵权形态。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中,合理认定了AI化自然人声音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在北京市首例“AI换脸案”中,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原告面部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持续打造“1+N”数据权益巡回审判机制,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北京“三城一区”等科创企业聚集地设立巡回审判庭、法官工作站、数字经济普法e站,通过开展示范庭审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作用,并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签署数据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作为首批数据服务机构正式入驻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持续深化数据服务机构职能作用。
2026-03-20 19:41:18为了让司法服务延伸到科创企业身边,3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与怀柔区人民法院在怀柔科学城共同挂牌设立数据权益巡回法官工作站,并举办研讨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数据产业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近年来,涉及数据相关的争议不断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受理涉数据案件30余件。从此类纠纷所涉主体来看,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服务企业、人工智能企业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数据资源的主要汇聚方,在涉数据案件中占据较大比例;人工智能企业因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问题涉诉案件逐渐增多;此外,自然人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多作为原告主张个人数据受到保护。
从涉及数据类型来看,包括平台运营中收集的用户数据、投入人力物力形成的数据集合产品等。其中,涉及数据集合产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个人信息处理侵权案件占比较高,体现出数据产业发展中数据资产化趋势和个人信息保护需求的双重特点。
数据财产性权益保护需求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因数据爬取、使用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逐渐增多。如在“搬店软件案”中,该院认定涉案软件不当抓取原告网站商品数据进行商业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明确了平台数据的竞争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在“楼盘数据集侵权案”中,该院明确了投入人力物力加工整理形成的楼盘数据集合的财产性权益应予保护。
在立法未对数据权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裁判中坚持体系化、场景化考量,援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对数据权益进行系统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利用边界需要厘清,个保法实施以来,涉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300余件,如在“微信读书案”“字节系共同账号案”中,该院明确关联产品共享用户信息应该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如在“幽灵机票”案中,厘清机票代订场景下各主体的行为责任。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也不断催生新型侵权形态。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中,合理认定了AI化自然人声音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在北京市首例“AI换脸案”中,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原告面部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持续打造“1+N”数据权益巡回审判机制,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北京“三城一区”等科创企业聚集地设立巡回审判庭、法官工作站、数字经济普法e站,通过开展示范庭审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作用,并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签署数据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作为首批数据服务机构正式入驻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持续深化数据服务机构职能作用。
2026-03-20 19:41:18为了让司法服务延伸到科创企业身边,3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与怀柔区人民法院在怀柔科学城共同挂牌设立数据权益巡回法官工作站,并举办研讨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数据产业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近年来,涉及数据相关的争议不断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受理涉数据案件30余件。从此类纠纷所涉主体来看,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服务企业、人工智能企业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数据资源的主要汇聚方,在涉数据案件中占据较大比例;人工智能企业因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问题涉诉案件逐渐增多;此外,自然人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多作为原告主张个人数据受到保护。
从涉及数据类型来看,包括平台运营中收集的用户数据、投入人力物力形成的数据集合产品等。其中,涉及数据集合产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个人信息处理侵权案件占比较高,体现出数据产业发展中数据资产化趋势和个人信息保护需求的双重特点。
数据财产性权益保护需求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因数据爬取、使用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逐渐增多。如在“搬店软件案”中,该院认定涉案软件不当抓取原告网站商品数据进行商业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明确了平台数据的竞争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在“楼盘数据集侵权案”中,该院明确了投入人力物力加工整理形成的楼盘数据集合的财产性权益应予保护。
在立法未对数据权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裁判中坚持体系化、场景化考量,援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对数据权益进行系统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利用边界需要厘清,个保法实施以来,涉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300余件,如在“微信读书案”“字节系共同账号案”中,该院明确关联产品共享用户信息应该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如在“幽灵机票”案中,厘清机票代订场景下各主体的行为责任。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也不断催生新型侵权形态。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中,合理认定了AI化自然人声音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在北京市首例“AI换脸案”中,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原告面部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持续打造“1+N”数据权益巡回审判机制,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北京“三城一区”等科创企业聚集地设立巡回审判庭、法官工作站、数字经济普法e站,通过开展示范庭审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作用,并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签署数据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作为首批数据服务机构正式入驻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持续深化数据服务机构职能作用。
2026-03-20 19:41:18为了让司法服务延伸到科创企业身边,3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与怀柔区人民法院在怀柔科学城共同挂牌设立数据权益巡回法官工作站,并举办研讨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数据产业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近年来,涉及数据相关的争议不断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受理涉数据案件30余件。从此类纠纷所涉主体来看,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服务企业、人工智能企业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数据资源的主要汇聚方,在涉数据案件中占据较大比例;人工智能企业因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问题涉诉案件逐渐增多;此外,自然人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多作为原告主张个人数据受到保护。
从涉及数据类型来看,包括平台运营中收集的用户数据、投入人力物力形成的数据集合产品等。其中,涉及数据集合产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个人信息处理侵权案件占比较高,体现出数据产业发展中数据资产化趋势和个人信息保护需求的双重特点。
数据财产性权益保护需求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因数据爬取、使用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逐渐增多。如在“搬店软件案”中,该院认定涉案软件不当抓取原告网站商品数据进行商业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明确了平台数据的竞争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在“楼盘数据集侵权案”中,该院明确了投入人力物力加工整理形成的楼盘数据集合的财产性权益应予保护。
在立法未对数据权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裁判中坚持体系化、场景化考量,援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对数据权益进行系统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利用边界需要厘清,个保法实施以来,涉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300余件,如在“微信读书案”“字节系共同账号案”中,该院明确关联产品共享用户信息应该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如在“幽灵机票”案中,厘清机票代订场景下各主体的行为责任。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也不断催生新型侵权形态。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中,合理认定了AI化自然人声音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在北京市首例“AI换脸案”中,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原告面部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持续打造“1+N”数据权益巡回审判机制,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北京“三城一区”等科创企业聚集地设立巡回审判庭、法官工作站、数字经济普法e站,通过开展示范庭审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作用,并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签署数据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作为首批数据服务机构正式入驻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持续深化数据服务机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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