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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长沙仲裁委员会推出“仲裁有话说 | 3·15消费维权”系列专栏,通过典型案例拆解消费维权难点,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教培机构突然停业、负责人失联,家长预交的培训费还能要回来吗?长沙仲裁委员会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给出答案:在机构“人去楼空”、相关人员失联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法推进审理程序,仅用38天完成组庭至裁决结案,裁决教培机构及其股东退还消费者 3728.9元学费并承担仲裁费用,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高效路径。
教培机构停业失联 家长申请仲裁维权
2023年起,市民高某为孩子在长沙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报名美术、街舞课程并缴纳学费。
2024年5月18日,该文化公司宣布停止经营。经协商,公司股东王某与高某签订《退费合同》,确认高某尚有97节未消费课程,对应退费金额3728.9元,并约定2024年8月18日前完成退费。双方同时约定,如协商不成,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同日,文化公司及王某还向高某出具《欠条》,写明“今欠高某现金3728.9元,在2024年8月18日内归还”。
然而,约定期限届满后,高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促退款,文化公司及王某始终未履行退费义务,公司经营地址也已人去楼空,相关人员失联。
无奈之下,高某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文化公司、王某退还剩余学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穷尽送达方式 仲裁庭依法推进审理
案件立案后,仲裁秘书第一时间向文化公司及王某邮寄仲裁法律文书,但邮件均被退回。
随后,仲裁秘书通过询问申请人、查询企业信息平台等方式,找到文化公司及负责人3个电话号码,并逐一多次拨打和发送短信,但始终未获回应。
为进一步查找被申请人下落,仲裁秘书还专程前往文化公司的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找,但相关地点早已无人办公。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穷尽送达方式后,上述情况可视为仲裁文书已依法送达。仲裁庭随即依法推进案件审理程序。
仲裁裁决:退还学费并承担仲裁费用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文化公司及王某未按约履行退费义务,已构成违约。最终裁决,文化公司、王某退还高某剩余学费3728.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仲裁费用由文化公司、王某承担。
从组庭到裁决结案,案件全程仅用时38天,以高效流程快速解决了消费者维权难题。
法律依据:仲裁是消费维权的重要途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同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近年来,教培机构突然停业甚至“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成为消费维权领域的突出问题。
长沙仲裁委员会表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仲裁机构会穷尽各种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包括电话联系、短信通知、上门查找等。如果机构拒不配合或故意逃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视为送达成功,并依法对机构缺席审理、裁决,从而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使公司人去楼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股东未缴足出资额,在执行阶段仍需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因未履行裁决文书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直至债务清偿。
仲裁机构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教培合同时,应关注机构的工商信息、注册资本、经营状况及相关舆情信息,尽量选择资质完善、经营规范的培训机构,避免因机构经营恶化甚至“跑路”而产生损失。
2026-03-20 13:51:55编者按: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长沙仲裁委员会推出“仲裁有话说 | 3·15消费维权”系列专栏,通过典型案例拆解消费维权难点,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教培机构突然停业、负责人失联,家长预交的培训费还能要回来吗?长沙仲裁委员会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给出答案:在机构“人去楼空”、相关人员失联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法推进审理程序,仅用38天完成组庭至裁决结案,裁决教培机构及其股东退还消费者 3728.9元学费并承担仲裁费用,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高效路径。
教培机构停业失联 家长申请仲裁维权
2023年起,市民高某为孩子在长沙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报名美术、街舞课程并缴纳学费。
2024年5月18日,该文化公司宣布停止经营。经协商,公司股东王某与高某签订《退费合同》,确认高某尚有97节未消费课程,对应退费金额3728.9元,并约定2024年8月18日前完成退费。双方同时约定,如协商不成,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同日,文化公司及王某还向高某出具《欠条》,写明“今欠高某现金3728.9元,在2024年8月18日内归还”。
然而,约定期限届满后,高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促退款,文化公司及王某始终未履行退费义务,公司经营地址也已人去楼空,相关人员失联。
无奈之下,高某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文化公司、王某退还剩余学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穷尽送达方式 仲裁庭依法推进审理
案件立案后,仲裁秘书第一时间向文化公司及王某邮寄仲裁法律文书,但邮件均被退回。
随后,仲裁秘书通过询问申请人、查询企业信息平台等方式,找到文化公司及负责人3个电话号码,并逐一多次拨打和发送短信,但始终未获回应。
为进一步查找被申请人下落,仲裁秘书还专程前往文化公司的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找,但相关地点早已无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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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仲裁是消费维权的重要途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同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近年来,教培机构突然停业甚至“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成为消费维权领域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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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使公司人去楼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股东未缴足出资额,在执行阶段仍需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因未履行裁决文书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直至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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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文化公司及王某还向高某出具《欠条》,写明“今欠高某现金3728.9元,在2024年8月18日内归还”。
然而,约定期限届满后,高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促退款,文化公司及王某始终未履行退费义务,公司经营地址也已人去楼空,相关人员失联。
无奈之下,高某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文化公司、王某退还剩余学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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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仲裁秘书通过询问申请人、查询企业信息平台等方式,找到文化公司及负责人3个电话号码,并逐一多次拨打和发送短信,但始终未获回应。
为进一步查找被申请人下落,仲裁秘书还专程前往文化公司的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找,但相关地点早已无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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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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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因未履行裁决文书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直至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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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退还学费并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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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仲裁是消费维权的重要途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同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近年来,教培机构突然停业甚至“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成为消费维权领域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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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使公司人去楼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股东未缴足出资额,在执行阶段仍需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因未履行裁决文书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直至债务清偿。
仲裁机构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教培合同时,应关注机构的工商信息、注册资本、经营状况及相关舆情信息,尽量选择资质完善、经营规范的培训机构,避免因机构经营恶化甚至“跑路”而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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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同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近年来,教培机构突然停业甚至“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成为消费维权领域的突出问题。
长沙仲裁委员会表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仲裁机构会穷尽各种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包括电话联系、短信通知、上门查找等。如果机构拒不配合或故意逃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视为送达成功,并依法对机构缺席审理、裁决,从而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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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因未履行裁决文书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直至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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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3:51:55全彩列车到站之前无法停下来:那趟多色列车在终点前一再加速未曾停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