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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游戏、爆道具,本是休闲消遣,但有人却动起歪心思,借着概率做文章,打着游戏账号租赁的幌子,把休闲游戏异化成了赌博。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利用手机游戏内虚拟道具概率掉落的规则开设赌场的案件。投机取巧:利用游戏爆道具开设赌场
某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设定中,可以通过充值获得一定数量“道具”,使用“道具”击败“守关角色”会有一定概率爆出更多“道具”奖励。
被告人孔某伙同他人通过自行养号、从他人处购买等方式囤积了大量游戏账号,然后以“租号打怪,装备回收”的名义,通过直播、朋友圈推广等方式对外引流。
游戏账号出租之前,孔某等人会根据账号内的虚拟“道具”数量确定“租金”。玩家租借账号后,在游戏中挑战“守关角色”需要消耗“道具”,并有概率获得新的“道具”。孔某等人则在玩家结束游戏后,按照账户内剩余的“道具”数量回收账号,通过交易抽头渔利。
实际中,该游戏机制设定爆“道具”的数量完全随机,玩家往往输多赢少。某游戏玩家被孔某等人吸引,累计投入逾百万资金,但输多赢少,最终血本无归。
法院判决:多名被告人被追刑责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等人利用网络游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又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地位、实际获益、认罪悔罪态度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另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追缴后没收。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遇到“现金回收游戏币”需警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指出,该案中,孔某等人将休闲游戏异化为赌博工具,不仅破坏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还令参与者蒙受损失、沾染赌博恶习,应当引起警醒。
薛法官指出,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
随着科技的发展,在网上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日渐多见,且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不乏利用网络游戏作为工具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第三条规定:
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即合法网络游戏平台经相关部门批复后运营,用户可支付人民币购买游戏币以提升用户体验,但平台不可回收游戏币,且游戏平台上应明示禁止赌博。
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常见手法是,赌客使用现实货币兑换游戏内虚拟货币参与游戏,相当于用钱兑换了筹码;随后赌客再利用游戏内投入虚拟货币后有概率返还不同数量虚拟货币的机制来“输掉筹码”或者“赢得筹码”;最后赌客再将虚拟货币兑换回现实货币,也就实现了将筹码换成钱的过程。
为他人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兑换成现实货币,是一种为他人赌博创造条件的行为,而专门向不特定人提供相应兑换渠道的行为则可能违法犯罪。在本案中,玩家收益完全由概率决定,具备赌博属性,而孔某等人为玩家提供了实质的货币兑付通道,且通过网络招揽不特定人群,具有经营公开性,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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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设定中,可以通过充值获得一定数量“道具”,使用“道具”击败“守关角色”会有一定概率爆出更多“道具”奖励。
被告人孔某伙同他人通过自行养号、从他人处购买等方式囤积了大量游戏账号,然后以“租号打怪,装备回收”的名义,通过直播、朋友圈推广等方式对外引流。
游戏账号出租之前,孔某等人会根据账号内的虚拟“道具”数量确定“租金”。玩家租借账号后,在游戏中挑战“守关角色”需要消耗“道具”,并有概率获得新的“道具”。孔某等人则在玩家结束游戏后,按照账户内剩余的“道具”数量回收账号,通过交易抽头渔利。
实际中,该游戏机制设定爆“道具”的数量完全随机,玩家往往输多赢少。某游戏玩家被孔某等人吸引,累计投入逾百万资金,但输多赢少,最终血本无归。
法院判决:多名被告人被追刑责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等人利用网络游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又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地位、实际获益、认罪悔罪态度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另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追缴后没收。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遇到“现金回收游戏币”需警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指出,该案中,孔某等人将休闲游戏异化为赌博工具,不仅破坏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还令参与者蒙受损失、沾染赌博恶习,应当引起警醒。
薛法官指出,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
随着科技的发展,在网上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日渐多见,且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不乏利用网络游戏作为工具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第三条规定:
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即合法网络游戏平台经相关部门批复后运营,用户可支付人民币购买游戏币以提升用户体验,但平台不可回收游戏币,且游戏平台上应明示禁止赌博。
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常见手法是,赌客使用现实货币兑换游戏内虚拟货币参与游戏,相当于用钱兑换了筹码;随后赌客再利用游戏内投入虚拟货币后有概率返还不同数量虚拟货币的机制来“输掉筹码”或者“赢得筹码”;最后赌客再将虚拟货币兑换回现实货币,也就实现了将筹码换成钱的过程。
为他人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兑换成现实货币,是一种为他人赌博创造条件的行为,而专门向不特定人提供相应兑换渠道的行为则可能违法犯罪。在本案中,玩家收益完全由概率决定,具备赌博属性,而孔某等人为玩家提供了实质的货币兑付通道,且通过网络招揽不特定人群,具有经营公开性,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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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遇到“现金回收游戏币”需警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指出,该案中,孔某等人将休闲游戏异化为赌博工具,不仅破坏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还令参与者蒙受损失、沾染赌博恶习,应当引起警醒。
薛法官指出,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
随着科技的发展,在网上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日渐多见,且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不乏利用网络游戏作为工具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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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1:25:27一起草在线观看:在绿意绵延的屏幕前静享自然纪录片的沉浸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