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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起草说明正式向社会公布,针对佛山当前超281万辆的电动自行车的现状,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此外,《条例》明确对非法改装的行为最高罚款5万元,对于市民关心的跨城号牌使用、路面违法处罚、外卖配送安全管理等问题,也均在新规中给出明确答案。
据了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市民如有意见,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或信函的渠道进行反馈。
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起草说明,目前在佛山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281万辆,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多发,群众人身和财产利益受损,社会反映强烈。
征求意见稿列明,“总量控制”是佛山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条则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市民出行需求等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的对象,既包括个人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也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具体的管理办法则另行制定。
溯源管理 非法改装最高罚五万
《条例》围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和回收等流通环节,明确要求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赋码溯源管理。流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件和硬件均应具有防篡改设计。对于单位和个人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条例》则列明具体罚则。
其中,对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商家,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经营者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则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个人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明确即时配送企业应“优化算法”
《条例》要求即时配送企业、互联网租赁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并设定了相应罚则。其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从即时配送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优化算法、从业人员保险保障三个方面压实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强对即时配送企业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第二十五条从投放准入、日常管理等维度规定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法定职责。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还新增了共享换电柜的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主体的责任,弥补了共享换电柜作为社会新兴业态的法律监管空白。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即时配送企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规范经营的互联网租赁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车辆投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一:跨市号牌车辆能否在佛山使用?
此前,很多市民都有疑问,悬挂省内其他城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在佛山辖区内行驶?《条例》中则有专门针对号牌使用的内容,从相关规定能看出,悬挂广东省内跨市号牌的车辆,亦能在佛山辖区内使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正后部悬挂经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此外,第四十六条则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在车辆正后方悬挂经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号牌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规通行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条例》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行车时刷手机、超速、不佩戴头盔、不主动避让行人、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等行为,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未悬挂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6-03-20 15:27:17近日,《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起草说明正式向社会公布,针对佛山当前超281万辆的电动自行车的现状,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此外,《条例》明确对非法改装的行为最高罚款5万元,对于市民关心的跨城号牌使用、路面违法处罚、外卖配送安全管理等问题,也均在新规中给出明确答案。
据了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市民如有意见,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或信函的渠道进行反馈。
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起草说明,目前在佛山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281万辆,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多发,群众人身和财产利益受损,社会反映强烈。
征求意见稿列明,“总量控制”是佛山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条则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市民出行需求等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的对象,既包括个人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也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具体的管理办法则另行制定。
溯源管理 非法改装最高罚五万
《条例》围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和回收等流通环节,明确要求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赋码溯源管理。流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件和硬件均应具有防篡改设计。对于单位和个人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条例》则列明具体罚则。
其中,对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商家,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经营者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则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个人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明确即时配送企业应“优化算法”
《条例》要求即时配送企业、互联网租赁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并设定了相应罚则。其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从即时配送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优化算法、从业人员保险保障三个方面压实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强对即时配送企业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第二十五条从投放准入、日常管理等维度规定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法定职责。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还新增了共享换电柜的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主体的责任,弥补了共享换电柜作为社会新兴业态的法律监管空白。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即时配送企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规范经营的互联网租赁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车辆投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一:跨市号牌车辆能否在佛山使用?
此前,很多市民都有疑问,悬挂省内其他城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在佛山辖区内行驶?《条例》中则有专门针对号牌使用的内容,从相关规定能看出,悬挂广东省内跨市号牌的车辆,亦能在佛山辖区内使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正后部悬挂经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此外,第四十六条则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在车辆正后方悬挂经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号牌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规通行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条例》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行车时刷手机、超速、不佩戴头盔、不主动避让行人、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等行为,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未悬挂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6-03-20 15:27:17近日,《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起草说明正式向社会公布,针对佛山当前超281万辆的电动自行车的现状,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此外,《条例》明确对非法改装的行为最高罚款5万元,对于市民关心的跨城号牌使用、路面违法处罚、外卖配送安全管理等问题,也均在新规中给出明确答案。
据了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市民如有意见,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或信函的渠道进行反馈。
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起草说明,目前在佛山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281万辆,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多发,群众人身和财产利益受损,社会反映强烈。
征求意见稿列明,“总量控制”是佛山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条则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市民出行需求等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的对象,既包括个人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也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具体的管理办法则另行制定。
溯源管理 非法改装最高罚五万
《条例》围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和回收等流通环节,明确要求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赋码溯源管理。流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件和硬件均应具有防篡改设计。对于单位和个人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条例》则列明具体罚则。
其中,对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商家,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经营者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则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个人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明确即时配送企业应“优化算法”
《条例》要求即时配送企业、互联网租赁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并设定了相应罚则。其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从即时配送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优化算法、从业人员保险保障三个方面压实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强对即时配送企业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第二十五条从投放准入、日常管理等维度规定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法定职责。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还新增了共享换电柜的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主体的责任,弥补了共享换电柜作为社会新兴业态的法律监管空白。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即时配送企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规范经营的互联网租赁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车辆投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一:跨市号牌车辆能否在佛山使用?
此前,很多市民都有疑问,悬挂省内其他城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在佛山辖区内行驶?《条例》中则有专门针对号牌使用的内容,从相关规定能看出,悬挂广东省内跨市号牌的车辆,亦能在佛山辖区内使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正后部悬挂经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此外,第四十六条则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在车辆正后方悬挂经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号牌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规通行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条例》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行车时刷手机、超速、不佩戴头盔、不主动避让行人、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等行为,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未悬挂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6-03-20 15:27:17近日,《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起草说明正式向社会公布,针对佛山当前超281万辆的电动自行车的现状,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此外,《条例》明确对非法改装的行为最高罚款5万元,对于市民关心的跨城号牌使用、路面违法处罚、外卖配送安全管理等问题,也均在新规中给出明确答案。
据了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市民如有意见,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或信函的渠道进行反馈。
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起草说明,目前在佛山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281万辆,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多发,群众人身和财产利益受损,社会反映强烈。
征求意见稿列明,“总量控制”是佛山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条则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市民出行需求等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的对象,既包括个人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也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具体的管理办法则另行制定。
溯源管理 非法改装最高罚五万
《条例》围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和回收等流通环节,明确要求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赋码溯源管理。流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件和硬件均应具有防篡改设计。对于单位和个人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条例》则列明具体罚则。
其中,对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商家,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经营者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则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个人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明确即时配送企业应“优化算法”
《条例》要求即时配送企业、互联网租赁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并设定了相应罚则。其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从即时配送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优化算法、从业人员保险保障三个方面压实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强对即时配送企业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第二十五条从投放准入、日常管理等维度规定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法定职责。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还新增了共享换电柜的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主体的责任,弥补了共享换电柜作为社会新兴业态的法律监管空白。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即时配送企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规范经营的互联网租赁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车辆投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一:跨市号牌车辆能否在佛山使用?
此前,很多市民都有疑问,悬挂省内其他城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在佛山辖区内行驶?《条例》中则有专门针对号牌使用的内容,从相关规定能看出,悬挂广东省内跨市号牌的车辆,亦能在佛山辖区内使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正后部悬挂经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此外,第四十六条则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在车辆正后方悬挂经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号牌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规通行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条例》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行车时刷手机、超速、不佩戴头盔、不主动避让行人、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等行为,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未悬挂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6-03-20 15:27:17近日,《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起草说明正式向社会公布,针对佛山当前超281万辆的电动自行车的现状,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此外,《条例》明确对非法改装的行为最高罚款5万元,对于市民关心的跨城号牌使用、路面违法处罚、外卖配送安全管理等问题,也均在新规中给出明确答案。
据了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市民如有意见,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或信函的渠道进行反馈。
首次明确“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起草说明,目前在佛山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281万辆,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多发,群众人身和财产利益受损,社会反映强烈。
征求意见稿列明,“总量控制”是佛山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条则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市民出行需求等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的对象,既包括个人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也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具体的管理办法则另行制定。
溯源管理 非法改装最高罚五万
《条例》围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和回收等流通环节,明确要求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赋码溯源管理。流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件和硬件均应具有防篡改设计。对于单位和个人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条例》则列明具体罚则。
其中,对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商家,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经营者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则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个人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明确即时配送企业应“优化算法”
《条例》要求即时配送企业、互联网租赁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并设定了相应罚则。其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从即时配送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优化算法、从业人员保险保障三个方面压实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强对即时配送企业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第二十五条从投放准入、日常管理等维度规定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法定职责。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还新增了共享换电柜的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主体的责任,弥补了共享换电柜作为社会新兴业态的法律监管空白。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即时配送企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规范经营的互联网租赁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车辆投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一:跨市号牌车辆能否在佛山使用?
此前,很多市民都有疑问,悬挂省内其他城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在佛山辖区内行驶?《条例》中则有专门针对号牌使用的内容,从相关规定能看出,悬挂广东省内跨市号牌的车辆,亦能在佛山辖区内使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正后部悬挂经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此外,第四十六条则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在车辆正后方悬挂经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号牌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规通行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条例》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行车时刷手机、超速、不佩戴头盔、不主动避让行人、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等行为,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未悬挂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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