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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申请一笔个人贷款时,页面上的利率让你心动,最后还款时却发现多出了各种服务费、管理费,实际负担远高于预期?好消息是,这类“模糊操作”将有“紧箍咒”了!
3月15日晚,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剑指个人贷款息费披露不透明、隐性成本高等顽疾,切实守护金融消费者的“钱袋子”。
《规定》共11条,是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切实推动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要求落地见效。
在专家看来,此举可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非理性借贷行为,对激发真实消费意愿、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具有正向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压降小微企业主通过个人经营贷渠道融资的隐性成本,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更加精准有效。
明示什么?
贷款利息、分期费用、逾期罚息等
“平台以利息、服务费、会员费等名目重复收费,未明确公示综合年化利率,部分费用为默认勾选、强制扣费,未提供对应服务。”近日,有网友在黑猫投诉平台发帖称,其在某平台办理了6笔贷款,本金合计38000元,按实际到账本金与总还款额计算,综合年化利率(IRR)远超法定上限。
实际上,此类现象并不少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案例显示,马先生通过某购物商城平台办理分期业务时发现,必须升级至特定会员等级才具备申请资格。他未认真阅读相关服务协议和提示,未注意到其中“不保证成功分期”的条款约定,一键勾选开通了付费会员服务。马先生最终没借到钱、没买到货,但每月近300元会员费用依旧“照扣不误”,虽多次沟通希望退费,商城却以“已勾选同意协议”“开通不予退费”等理由拒绝退还。
“消费者在线上办理付费业务时,应注意防范不明扣费、强制捆绑、暗箱扣费等风险,认真阅读服务协议和弹窗提示,充分了解服务范围、解约条件、退费规则、扣费周期等关键条款,谨慎点击‘一键同意’‘极速办理’等快捷按钮,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勾选附加服务、开通付费项目或授权过多权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分析称。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也表示,“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方面暴露出一些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又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该负责人指出,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监管规定,通过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明确各方责任,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规定》于3月15日发布。据介绍,《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关注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规定》核心突破在于把全部相关成本统一纳入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核算,和以往只披露名义利率相比,能够实现息费项目全覆盖、成本计算标准化,从规则上堵住机构拆分费用、隐藏真实成本的操作空间,让贷款成本可对比、可核查,推动定价机制更加公开透明。
如何操作?
现场签字确认,线上弹窗阅读
对于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提出了操作性要求。
《规定》要求,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信息。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和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消费订单支付页面均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王蓬博认为,这些流程设计把过去监管多次强调的告知义务落到了可执行、可追溯的操作层面,能够强制机构从办理环节上减少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贷款、被收取额外费用的问题,强化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
涉及助贷怎么办?
合作机构若违规,情形严重应“分手”
当你在线上申请一笔贷款时,资金可能来自银行,但中间可能还站着助贷平台等第三方机构。环节多了,收费就容易变得模糊。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放贷的模式,为防止“踢皮球”,《规定》进一步厘清了双方在信息披露上的“责任田”。
《规定》要求贷款人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及时掌握合作机构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具体情况,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实际上,这一规定也与去年4月份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助贷新规”)相衔接。助贷新规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在王蓬博看来,新规强化了贷款人对其合作方的管理责任,意味着助贷模式中过去存在的息费不透明、多头收费等问题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审查。部分依赖高费率结构或信息披露模糊获利的助贷机构可能被迫调整商业模式,甚至退出市场。
“整体上来看,将加速行业出清,推动助贷机构向合规化、专业化方向转型,同时也促使银行等持牌机构收紧合作标准,提升风控与合规门槛。”王蓬博强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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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规定》于3月15日发布。据介绍,《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关注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规定》核心突破在于把全部相关成本统一纳入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核算,和以往只披露名义利率相比,能够实现息费项目全覆盖、成本计算标准化,从规则上堵住机构拆分费用、隐藏真实成本的操作空间,让贷款成本可对比、可核查,推动定价机制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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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助贷怎么办?
合作机构若违规,情形严重应“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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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放贷的模式,为防止“踢皮球”,《规定》进一步厘清了双方在信息披露上的“责任田”。
《规定》要求贷款人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及时掌握合作机构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具体情况,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实际上,这一规定也与去年4月份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助贷新规”)相衔接。助贷新规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在王蓬博看来,新规强化了贷款人对其合作方的管理责任,意味着助贷模式中过去存在的息费不透明、多头收费等问题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审查。部分依赖高费率结构或信息披露模糊获利的助贷机构可能被迫调整商业模式,甚至退出市场。
“整体上来看,将加速行业出清,推动助贷机构向合规化、专业化方向转型,同时也促使银行等持牌机构收紧合作标准,提升风控与合规门槛。”王蓬博强调道。
2026-03-20 19:44:29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申请一笔个人贷款时,页面上的利率让你心动,最后还款时却发现多出了各种服务费、管理费,实际负担远高于预期?好消息是,这类“模糊操作”将有“紧箍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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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共11条,是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切实推动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要求落地见效。
在专家看来,此举可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非理性借贷行为,对激发真实消费意愿、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具有正向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压降小微企业主通过个人经营贷渠道融资的隐性成本,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更加精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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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共11条,是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切实推动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要求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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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一规定也与去年4月份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助贷新规”)相衔接。助贷新规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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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上来看,将加速行业出清,推动助贷机构向合规化、专业化方向转型,同时也促使银行等持牌机构收紧合作标准,提升风控与合规门槛。”王蓬博强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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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什么?
贷款利息、分期费用、逾期罚息等
“平台以利息、服务费、会员费等名目重复收费,未明确公示综合年化利率,部分费用为默认勾选、强制扣费,未提供对应服务。”近日,有网友在黑猫投诉平台发帖称,其在某平台办理了6笔贷款,本金合计38000元,按实际到账本金与总还款额计算,综合年化利率(IRR)远超法定上限。
实际上,此类现象并不少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案例显示,马先生通过某购物商城平台办理分期业务时发现,必须升级至特定会员等级才具备申请资格。他未认真阅读相关服务协议和提示,未注意到其中“不保证成功分期”的条款约定,一键勾选开通了付费会员服务。马先生最终没借到钱、没买到货,但每月近300元会员费用依旧“照扣不误”,虽多次沟通希望退费,商城却以“已勾选同意协议”“开通不予退费”等理由拒绝退还。
“消费者在线上办理付费业务时,应注意防范不明扣费、强制捆绑、暗箱扣费等风险,认真阅读服务协议和弹窗提示,充分了解服务范围、解约条件、退费规则、扣费周期等关键条款,谨慎点击‘一键同意’‘极速办理’等快捷按钮,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勾选附加服务、开通付费项目或授权过多权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分析称。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也表示,“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方面暴露出一些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又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该负责人指出,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监管规定,通过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明确各方责任,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规定》于3月15日发布。据介绍,《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关注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规定》核心突破在于把全部相关成本统一纳入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核算,和以往只披露名义利率相比,能够实现息费项目全覆盖、成本计算标准化,从规则上堵住机构拆分费用、隐藏真实成本的操作空间,让贷款成本可对比、可核查,推动定价机制更加公开透明。
如何操作?
现场签字确认,线上弹窗阅读
对于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提出了操作性要求。
《规定》要求,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信息。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和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消费订单支付页面均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王蓬博认为,这些流程设计把过去监管多次强调的告知义务落到了可执行、可追溯的操作层面,能够强制机构从办理环节上减少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贷款、被收取额外费用的问题,强化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
涉及助贷怎么办?
合作机构若违规,情形严重应“分手”
当你在线上申请一笔贷款时,资金可能来自银行,但中间可能还站着助贷平台等第三方机构。环节多了,收费就容易变得模糊。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放贷的模式,为防止“踢皮球”,《规定》进一步厘清了双方在信息披露上的“责任田”。
《规定》要求贷款人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及时掌握合作机构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具体情况,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实际上,这一规定也与去年4月份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助贷新规”)相衔接。助贷新规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在王蓬博看来,新规强化了贷款人对其合作方的管理责任,意味着助贷模式中过去存在的息费不透明、多头收费等问题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审查。部分依赖高费率结构或信息披露模糊获利的助贷机构可能被迫调整商业模式,甚至退出市场。
“整体上来看,将加速行业出清,推动助贷机构向合规化、专业化方向转型,同时也促使银行等持牌机构收紧合作标准,提升风控与合规门槛。”王蓬博强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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