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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姐洗澡时我无意推门闯入:浴室门意外滑开的那一刻我撞见了雾气中的尴尬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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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毕节市大方县检察院获悉,张某某收售病死牛、变质牛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至5月,从事牛马生意的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涉案牛只死因不明、未经过任何检疫检验的情况下,多次低价收购、加工后进行销售,累计非法获利3000余元。其中,3月8日,张某某以1000元收购一头病死牛,宰杀后运至家门口售卖,非法获利900元,经认定该牛为病死或死因不明,其肉类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5月4日,经他人介绍,张某某再次以800元收购另一头落岩死亡的小牛,分割销售后获利800余元,剩余部分牛肉则用于喂狗,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5月5日,其又以3500元收购一头死亡种牛,发现该牛牛肉已发绿变质、存在明显异常后,仍将变质牛肉转卖给他人用于喂狗,再次获利1300元。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介入调查。张某某主动到案。
大方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普法课堂:卖“问题肉”会摊上什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经营者必须严守底线,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严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这不是生意考量,而是法律红线,触碰者轻则判刑罚款,重则倾家荡产;消费者购买肉类要认准正规渠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购进来路不明的肉类,若发现收购、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安全、放心、健康的消费环境。
通讯员 刘健
2026-03-20 17:25:59近日,记者从毕节市大方县检察院获悉,张某某收售病死牛、变质牛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至5月,从事牛马生意的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涉案牛只死因不明、未经过任何检疫检验的情况下,多次低价收购、加工后进行销售,累计非法获利3000余元。其中,3月8日,张某某以1000元收购一头病死牛,宰杀后运至家门口售卖,非法获利900元,经认定该牛为病死或死因不明,其肉类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5月4日,经他人介绍,张某某再次以800元收购另一头落岩死亡的小牛,分割销售后获利800余元,剩余部分牛肉则用于喂狗,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5月5日,其又以3500元收购一头死亡种牛,发现该牛牛肉已发绿变质、存在明显异常后,仍将变质牛肉转卖给他人用于喂狗,再次获利1300元。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介入调查。张某某主动到案。
大方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普法课堂:卖“问题肉”会摊上什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经营者必须严守底线,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严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这不是生意考量,而是法律红线,触碰者轻则判刑罚款,重则倾家荡产;消费者购买肉类要认准正规渠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购进来路不明的肉类,若发现收购、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安全、放心、健康的消费环境。
通讯员 刘健
2026-03-20 17:25:59近日,记者从毕节市大方县检察院获悉,张某某收售病死牛、变质牛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至5月,从事牛马生意的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涉案牛只死因不明、未经过任何检疫检验的情况下,多次低价收购、加工后进行销售,累计非法获利3000余元。其中,3月8日,张某某以1000元收购一头病死牛,宰杀后运至家门口售卖,非法获利900元,经认定该牛为病死或死因不明,其肉类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5月4日,经他人介绍,张某某再次以800元收购另一头落岩死亡的小牛,分割销售后获利800余元,剩余部分牛肉则用于喂狗,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5月5日,其又以3500元收购一头死亡种牛,发现该牛牛肉已发绿变质、存在明显异常后,仍将变质牛肉转卖给他人用于喂狗,再次获利1300元。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介入调查。张某某主动到案。
大方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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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经营者必须严守底线,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严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这不是生意考量,而是法律红线,触碰者轻则判刑罚款,重则倾家荡产;消费者购买肉类要认准正规渠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购进来路不明的肉类,若发现收购、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安全、放心、健康的消费环境。
通讯员 刘健
2026-03-20 17:25:59近日,记者从毕节市大方县检察院获悉,张某某收售病死牛、变质牛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至5月,从事牛马生意的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涉案牛只死因不明、未经过任何检疫检验的情况下,多次低价收购、加工后进行销售,累计非法获利3000余元。其中,3月8日,张某某以1000元收购一头病死牛,宰杀后运至家门口售卖,非法获利900元,经认定该牛为病死或死因不明,其肉类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5月4日,经他人介绍,张某某再次以800元收购另一头落岩死亡的小牛,分割销售后获利800余元,剩余部分牛肉则用于喂狗,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5月5日,其又以3500元收购一头死亡种牛,发现该牛牛肉已发绿变质、存在明显异常后,仍将变质牛肉转卖给他人用于喂狗,再次获利1300元。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介入调查。张某某主动到案。
大方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普法课堂:卖“问题肉”会摊上什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经营者必须严守底线,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严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这不是生意考量,而是法律红线,触碰者轻则判刑罚款,重则倾家荡产;消费者购买肉类要认准正规渠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购进来路不明的肉类,若发现收购、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安全、放心、健康的消费环境。
通讯员 刘健
2026-03-20 17:25:59近日,记者从毕节市大方县检察院获悉,张某某收售病死牛、变质牛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至5月,从事牛马生意的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涉案牛只死因不明、未经过任何检疫检验的情况下,多次低价收购、加工后进行销售,累计非法获利3000余元。其中,3月8日,张某某以1000元收购一头病死牛,宰杀后运至家门口售卖,非法获利900元,经认定该牛为病死或死因不明,其肉类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5月4日,经他人介绍,张某某再次以800元收购另一头落岩死亡的小牛,分割销售后获利800余元,剩余部分牛肉则用于喂狗,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5月5日,其又以3500元收购一头死亡种牛,发现该牛牛肉已发绿变质、存在明显异常后,仍将变质牛肉转卖给他人用于喂狗,再次获利1300元。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介入调查。张某某主动到案。
大方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普法课堂:卖“问题肉”会摊上什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经营者必须严守底线,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严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这不是生意考量,而是法律红线,触碰者轻则判刑罚款,重则倾家荡产;消费者购买肉类要认准正规渠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购进来路不明的肉类,若发现收购、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安全、放心、健康的消费环境。
通讯员 刘健
2026-03-20 17:25:59尹娃直播APP免费安装:【亲测可用】这款线上直播平台提供正版零付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