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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影视传媒ceo最新消息:影视企业掌舵人近期动态与行业发展规划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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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了6年的车
年检时发现
车辆外观和车管所系统备案登记照片对不上
竟成了“问题车”
这锅谁来背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佟某于A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支付购车款46万余元,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
2019年5月,该汽车完成注册登记。随后,A汽车销售公司向佟某交付了汽车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此时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与实际交付车辆外观一致。
2025年5月,佟某首次办理车辆年检业务时,发现车管所系统备案登记照片与实车外观、行驶证上车辆照片存在差异,被拒绝办理年检。佟某当即联系A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销售人员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协助佟某通过“特殊渠道”办理年检;二是让佟某将车辆恢复原厂外观,不过恢复所需的配件需佟某自费订购。
佟某对上述方案均予以拒绝,她认为A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事实,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基本违约和欺诈。于是,佟某将A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A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要求A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车辆款46万余元,并支付一倍损失赔偿。
A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车辆并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同时,公司表示车辆改装是应佟某要求改装,其理应知晓车管所备案登记照片与实际外观不一致这一情况,且此前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外,佟某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也已消灭,故公司无需向佟某返还车辆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车辆登记备案的照片与行驶证上的照片、实际车辆外观不一致,进而导致车辆无法通过年检,这一情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佟某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从双方提交的《购车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以及车辆改装前后照片等一系列证据来看,双方对于案涉车辆存在改装这一事实均予以确认。A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商,在售卖案涉改装车辆以及协助办理上牌和登记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全面、准确地向佟某告知车辆改装后可能面临无法通过年检的风险。这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情形。
虽然A汽车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确实对车辆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可通过恢复原厂外观等合法方式消除年检障碍。也就是说,A汽车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未构成根本违约,故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及第五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A汽车销售公司确因违约行为导致佟某额外支出及车辆使用受限,法院结合车辆实际使用年限、修复成本及A汽车销售公司过错程度,酌定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佟某8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佟某损失80000元,驳回佟某其他诉请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车辆年检的关键是确保车辆符合原厂安全技术参数,任何未经批准的改装项目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都将导致车辆年检无法通过。实践中,因车辆改装导致年检障碍问题时有发生。本案中,A汽车销售公司未全面告知改装车辆潜在风险,导致车辆无法通过年检并产生损失。
鹏法君提醒,消费者购买改装车辆需格外谨慎,应要求销售方全面告知改装内容、改装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合法办理年检及对后续使用的影响,交付时仔细核对登记信息与实车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汽车销售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主动、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在协助办理车辆登记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合法备案,避免引起后续纠纷。此外,任何声称能通过“特殊渠道”让改装车通过年检的说法都不可信,甚至可能涉及违法。若想改装车辆,务必选择合规项目并及时完成备案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3-20 20:34:11本文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了6年的车
年检时发现
车辆外观和车管所系统备案登记照片对不上
竟成了“问题车”
这锅谁来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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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4月,佟某于A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支付购车款46万余元,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
2019年5月,该汽车完成注册登记。随后,A汽车销售公司向佟某交付了汽车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此时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与实际交付车辆外观一致。
2025年5月,佟某首次办理车辆年检业务时,发现车管所系统备案登记照片与实车外观、行驶证上车辆照片存在差异,被拒绝办理年检。佟某当即联系A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销售人员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协助佟某通过“特殊渠道”办理年检;二是让佟某将车辆恢复原厂外观,不过恢复所需的配件需佟某自费订购。
佟某对上述方案均予以拒绝,她认为A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事实,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基本违约和欺诈。于是,佟某将A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A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要求A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车辆款46万余元,并支付一倍损失赔偿。
A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车辆并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同时,公司表示车辆改装是应佟某要求改装,其理应知晓车管所备案登记照片与实际外观不一致这一情况,且此前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外,佟某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也已消灭,故公司无需向佟某返还车辆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车辆登记备案的照片与行驶证上的照片、实际车辆外观不一致,进而导致车辆无法通过年检,这一情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佟某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从双方提交的《购车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以及车辆改装前后照片等一系列证据来看,双方对于案涉车辆存在改装这一事实均予以确认。A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商,在售卖案涉改装车辆以及协助办理上牌和登记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全面、准确地向佟某告知车辆改装后可能面临无法通过年检的风险。这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情形。
虽然A汽车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确实对车辆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可通过恢复原厂外观等合法方式消除年检障碍。也就是说,A汽车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未构成根本违约,故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及第五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A汽车销售公司确因违约行为导致佟某额外支出及车辆使用受限,法院结合车辆实际使用年限、修复成本及A汽车销售公司过错程度,酌定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佟某8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佟某损失80000元,驳回佟某其他诉请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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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法君提醒,消费者购买改装车辆需格外谨慎,应要求销售方全面告知改装内容、改装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合法办理年检及对后续使用的影响,交付时仔细核对登记信息与实车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汽车销售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主动、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在协助办理车辆登记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合法备案,避免引起后续纠纷。此外,任何声称能通过“特殊渠道”让改装车通过年检的说法都不可信,甚至可能涉及违法。若想改装车辆,务必选择合规项目并及时完成备案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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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佟某于A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支付购车款46万余元,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
2019年5月,该汽车完成注册登记。随后,A汽车销售公司向佟某交付了汽车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此时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与实际交付车辆外观一致。
2025年5月,佟某首次办理车辆年检业务时,发现车管所系统备案登记照片与实车外观、行驶证上车辆照片存在差异,被拒绝办理年检。佟某当即联系A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销售人员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协助佟某通过“特殊渠道”办理年检;二是让佟某将车辆恢复原厂外观,不过恢复所需的配件需佟某自费订购。
佟某对上述方案均予以拒绝,她认为A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事实,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基本违约和欺诈。于是,佟某将A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A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要求A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车辆款46万余元,并支付一倍损失赔偿。
A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车辆并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同时,公司表示车辆改装是应佟某要求改装,其理应知晓车管所备案登记照片与实际外观不一致这一情况,且此前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外,佟某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也已消灭,故公司无需向佟某返还车辆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车辆登记备案的照片与行驶证上的照片、实际车辆外观不一致,进而导致车辆无法通过年检,这一情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佟某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从双方提交的《购车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以及车辆改装前后照片等一系列证据来看,双方对于案涉车辆存在改装这一事实均予以确认。A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商,在售卖案涉改装车辆以及协助办理上牌和登记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全面、准确地向佟某告知车辆改装后可能面临无法通过年检的风险。这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情形。
虽然A汽车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确实对车辆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可通过恢复原厂外观等合法方式消除年检障碍。也就是说,A汽车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未构成根本违约,故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及第五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A汽车销售公司确因违约行为导致佟某额外支出及车辆使用受限,法院结合车辆实际使用年限、修复成本及A汽车销售公司过错程度,酌定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佟某8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佟某损失80000元,驳回佟某其他诉请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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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的关键是确保车辆符合原厂安全技术参数,任何未经批准的改装项目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都将导致车辆年检无法通过。实践中,因车辆改装导致年检障碍问题时有发生。本案中,A汽车销售公司未全面告知改装车辆潜在风险,导致车辆无法通过年检并产生损失。
鹏法君提醒,消费者购买改装车辆需格外谨慎,应要求销售方全面告知改装内容、改装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合法办理年检及对后续使用的影响,交付时仔细核对登记信息与实车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汽车销售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主动、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在协助办理车辆登记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合法备案,避免引起后续纠纷。此外,任何声称能通过“特殊渠道”让改装车通过年检的说法都不可信,甚至可能涉及违法。若想改装车辆,务必选择合规项目并及时完成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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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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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佟某首次办理车辆年检业务时,发现车管所系统备案登记照片与实车外观、行驶证上车辆照片存在差异,被拒绝办理年检。佟某当即联系A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销售人员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协助佟某通过“特殊渠道”办理年检;二是让佟某将车辆恢复原厂外观,不过恢复所需的配件需佟某自费订购。
佟某对上述方案均予以拒绝,她认为A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事实,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基本违约和欺诈。于是,佟某将A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A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要求A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车辆款46万余元,并支付一倍损失赔偿。
A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车辆并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同时,公司表示车辆改装是应佟某要求改装,其理应知晓车管所备案登记照片与实际外观不一致这一情况,且此前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外,佟某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也已消灭,故公司无需向佟某返还车辆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车辆登记备案的照片与行驶证上的照片、实际车辆外观不一致,进而导致车辆无法通过年检,这一情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佟某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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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A汽车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确实对车辆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可通过恢复原厂外观等合法方式消除年检障碍。也就是说,A汽车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未构成根本违约,故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及第五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A汽车销售公司确因违约行为导致佟某额外支出及车辆使用受限,法院结合车辆实际使用年限、修复成本及A汽车销售公司过错程度,酌定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佟某8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佟某损失80000元,驳回佟某其他诉请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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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法君提醒,消费者购买改装车辆需格外谨慎,应要求销售方全面告知改装内容、改装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合法办理年检及对后续使用的影响,交付时仔细核对登记信息与实车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汽车销售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主动、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在协助办理车辆登记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合法备案,避免引起后续纠纷。此外,任何声称能通过“特殊渠道”让改装车通过年检的说法都不可信,甚至可能涉及违法。若想改装车辆,务必选择合规项目并及时完成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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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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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该汽车完成注册登记。随后,A汽车销售公司向佟某交付了汽车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此时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与实际交付车辆外观一致。
2025年5月,佟某首次办理车辆年检业务时,发现车管所系统备案登记照片与实车外观、行驶证上车辆照片存在差异,被拒绝办理年检。佟某当即联系A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销售人员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协助佟某通过“特殊渠道”办理年检;二是让佟某将车辆恢复原厂外观,不过恢复所需的配件需佟某自费订购。
佟某对上述方案均予以拒绝,她认为A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事实,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基本违约和欺诈。于是,佟某将A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A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要求A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车辆款46万余元,并支付一倍损失赔偿。
A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车辆并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同时,公司表示车辆改装是应佟某要求改装,其理应知晓车管所备案登记照片与实际外观不一致这一情况,且此前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外,佟某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也已消灭,故公司无需向佟某返还车辆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车辆登记备案的照片与行驶证上的照片、实际车辆外观不一致,进而导致车辆无法通过年检,这一情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佟某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从双方提交的《购车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以及车辆改装前后照片等一系列证据来看,双方对于案涉车辆存在改装这一事实均予以确认。A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商,在售卖案涉改装车辆以及协助办理上牌和登记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全面、准确地向佟某告知车辆改装后可能面临无法通过年检的风险。这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情形。
虽然A汽车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确实对车辆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可通过恢复原厂外观等合法方式消除年检障碍。也就是说,A汽车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未构成根本违约,故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及第五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A汽车销售公司确因违约行为导致佟某额外支出及车辆使用受限,法院结合车辆实际使用年限、修复成本及A汽车销售公司过错程度,酌定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佟某8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A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佟某损失80000元,驳回佟某其他诉请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车辆年检的关键是确保车辆符合原厂安全技术参数,任何未经批准的改装项目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都将导致车辆年检无法通过。实践中,因车辆改装导致年检障碍问题时有发生。本案中,A汽车销售公司未全面告知改装车辆潜在风险,导致车辆无法通过年检并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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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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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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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0:34:11色虎网站:揭秘违规网络平台背后的隐秘运营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