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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朝阳群众51cg3fun军训:社区志愿者于51cg3fun开展学生军训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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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知晓度与参与度,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相关承检机构开展“点检惠民生 食安促消费”主题活动,用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增强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请识别下方二维码进入投票界面,选出您最关心及最期待被抽检的食品品类和场所,投出您宝贵的一票。投票自即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公众投票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选取部分食品品种和场所作为抽检对象,检测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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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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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产品安全科普】
避开用药误区,中药安全用药指南
中药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智慧结晶,但“是药三分毒”的古训时刻提醒我们:安全用药是发挥疗效的前提。
以下极度危险行为,触碰即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
1.偏方秘方藏风险
无医生诊断,绝不自行服用中药处方,尤其是治大病、怪病的“偏方”“秘方”“特效药”。
2.购药渠道必须正规
绝不购买来源不明(如地摊、游医)的中药,可能非法添加西药或重金属超标。
3.忌剧毒药材
严禁擅自使用剧毒药材,如附子、乌头、马钱子、雄黄、雷公藤、斑蝥、蟾酥等,极易导致中毒或肝肾损伤。
4.牢记配伍“十八反十九畏”
经典禁忌:甘草反甘遂、乌头反半夏、人参畏五灵脂等。
现代风险:含金属矿物的中药(如石膏、磁石)与抗生素同服可能影响吸收。
5.警惕中西药混用
就诊告知医生全部用药史,忌危险组合:
银杏叶 + 阿司匹林 →(出血风险↑)
甘草 + 降压药 →(影响药效)
龙骨/牡蛎 + 洋地黄类药 → 加重心脏毒性
朱砂 + 碘化钾 →(导致药源性肠炎或赤痢样大便)
6.特定人群绝对禁用
忌孕妇滥用:孕妇禁用活血化瘀(如麝香、三棱、莪术、土鳖虫、水蛭)、大毒大泻(如巴豆、甘遂、大戟、芫花)类中药。
婴幼儿禁用:大部分成人用中药,尤其含毒性成分者。
蚕豆病禁用:黄连、金银花、珍珠粉、牛黄、蜡梅花等。
注意服药同时要“忌口”(如人参忌白萝卜、薄荷忌鳖肉)。
以下情况需专业指导,密切监测,避免因个体差异或用法不当导致风险!
1.特殊人群用药减量+监测是关键
儿童/老人/肝肾功能不全者:儿童、老人、肝肾功能不全者用药需减量并严密监测 。
哺乳期妇女:哺乳期妇女药物可能通过乳汁影响婴儿,用药需极其谨慎。
慢性病患者:有基础疾病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自身免疫病、血液病等,用药需考虑对原发病的影响及药物相互作用。
如糖尿病患者慎用含糖颗粒剂,高血压患者需监测含甘草制剂对血压的影响。
2.长期服药要监测
即使服用“温和”的中药或保健品,长期也需定期检查肝肾功能(建议3—6个月一次)。
3.寒症用凉药等于雪上加霜
对症下药是核心,必须对症用药:
如风寒感冒用连花清瘟(风热药)→ 加重怕冷、咳嗽;
虚寒体质用牛黄解毒片(用于实热)→ 有可能导致腹泻、食欲不振;
建议:服用中药前由中医师通过“望闻问切”判断体质证型。
4.药食同源过量也有副作用
常见食材过量品种:枸杞、黄芪、人参等虽是食材,过量食用也会导致上火、腹胀等不适。
遵循以下原则,让用药更安全!
1.首选专业诊疗
在正规医院由中医师辨证论治后开具处方,是最佳的选择。
2.购药认准渠道
从正规药店购买有明确标识合格的中药饮片。
3.细读药品说明书
务必仔细阅读说明书,确保对症且符合所有要求。
4.主动告知信息
就诊时,主动告知医生您的过敏史、疾病史以及正在服用的所有药物(西药、保健品等)。
只有合理安全使用,才能起到药到病除的作用,中药的安全有效,建立在对症、适量、规范的基础上,如有不适,立即停药并就医。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起,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线索显示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生产行为,为查清事实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山楂汉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九制橄榄”、食品“甘草香榄”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山楂汉堡”标签标示“无添加”,实际检测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不符合其明示的质量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九制橄榄”、食品“甘草香榄”的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禁止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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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用药误区,中药安全用药指南
中药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智慧结晶,但“是药三分毒”的古训时刻提醒我们:安全用药是发挥疗效的前提。
以下极度危险行为,触碰即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
1.偏方秘方藏风险
无医生诊断,绝不自行服用中药处方,尤其是治大病、怪病的“偏方”“秘方”“特效药”。
2.购药渠道必须正规
绝不购买来源不明(如地摊、游医)的中药,可能非法添加西药或重金属超标。
3.忌剧毒药材
严禁擅自使用剧毒药材,如附子、乌头、马钱子、雄黄、雷公藤、斑蝥、蟾酥等,极易导致中毒或肝肾损伤。
4.牢记配伍“十八反十九畏”
经典禁忌:甘草反甘遂、乌头反半夏、人参畏五灵脂等。
现代风险:含金属矿物的中药(如石膏、磁石)与抗生素同服可能影响吸收。
5.警惕中西药混用
就诊告知医生全部用药史,忌危险组合:
银杏叶 + 阿司匹林 →(出血风险↑)
甘草 + 降压药 →(影响药效)
龙骨/牡蛎 + 洋地黄类药 → 加重心脏毒性
朱砂 + 碘化钾 →(导致药源性肠炎或赤痢样大便)
6.特定人群绝对禁用
忌孕妇滥用:孕妇禁用活血化瘀(如麝香、三棱、莪术、土鳖虫、水蛭)、大毒大泻(如巴豆、甘遂、大戟、芫花)类中药。
婴幼儿禁用:大部分成人用中药,尤其含毒性成分者。
蚕豆病禁用:黄连、金银花、珍珠粉、牛黄、蜡梅花等。
注意服药同时要“忌口”(如人参忌白萝卜、薄荷忌鳖肉)。
以下情况需专业指导,密切监测,避免因个体差异或用法不当导致风险!
1.特殊人群用药减量+监测是关键
儿童/老人/肝肾功能不全者:儿童、老人、肝肾功能不全者用药需减量并严密监测 。
哺乳期妇女:哺乳期妇女药物可能通过乳汁影响婴儿,用药需极其谨慎。
慢性病患者:有基础疾病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自身免疫病、血液病等,用药需考虑对原发病的影响及药物相互作用。
如糖尿病患者慎用含糖颗粒剂,高血压患者需监测含甘草制剂对血压的影响。
2.长期服药要监测
即使服用“温和”的中药或保健品,长期也需定期检查肝肾功能(建议3—6个月一次)。
3.寒症用凉药等于雪上加霜
对症下药是核心,必须对症用药:
如风寒感冒用连花清瘟(风热药)→ 加重怕冷、咳嗽;
虚寒体质用牛黄解毒片(用于实热)→ 有可能导致腹泻、食欲不振;
建议:服用中药前由中医师通过“望闻问切”判断体质证型。
4.药食同源过量也有副作用
常见食材过量品种:枸杞、黄芪、人参等虽是食材,过量食用也会导致上火、腹胀等不适。
遵循以下原则,让用药更安全!
1.首选专业诊疗
在正规医院由中医师辨证论治后开具处方,是最佳的选择。
2.购药认准渠道
从正规药店购买有明确标识合格的中药饮片。
3.细读药品说明书
务必仔细阅读说明书,确保对症且符合所有要求。
4.主动告知信息
就诊时,主动告知医生您的过敏史、疾病史以及正在服用的所有药物(西药、保健品等)。
只有合理安全使用,才能起到药到病除的作用,中药的安全有效,建立在对症、适量、规范的基础上,如有不适,立即停药并就医。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起,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线索显示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生产行为,为查清事实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山楂汉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九制橄榄”、食品“甘草香榄”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山楂汉堡”标签标示“无添加”,实际检测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不符合其明示的质量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九制橄榄”、食品“甘草香榄”的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禁止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2026-03-20 22:07:51为切实保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知晓度与参与度,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相关承检机构开展“点检惠民生 食安促消费”主题活动,用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增强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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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用药误区,中药安全用药指南
中药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智慧结晶,但“是药三分毒”的古训时刻提醒我们:安全用药是发挥疗效的前提。
以下极度危险行为,触碰即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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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生诊断,绝不自行服用中药处方,尤其是治大病、怪病的“偏方”“秘方”“特效药”。
2.购药渠道必须正规
绝不购买来源不明(如地摊、游医)的中药,可能非法添加西药或重金属超标。
3.忌剧毒药材
严禁擅自使用剧毒药材,如附子、乌头、马钱子、雄黄、雷公藤、斑蝥、蟾酥等,极易导致中毒或肝肾损伤。
4.牢记配伍“十八反十九畏”
经典禁忌:甘草反甘遂、乌头反半夏、人参畏五灵脂等。
现代风险:含金属矿物的中药(如石膏、磁石)与抗生素同服可能影响吸收。
5.警惕中西药混用
就诊告知医生全部用药史,忌危险组合:
银杏叶 + 阿司匹林 →(出血风险↑)
甘草 + 降压药 →(影响药效)
龙骨/牡蛎 + 洋地黄类药 → 加重心脏毒性
朱砂 + 碘化钾 →(导致药源性肠炎或赤痢样大便)
6.特定人群绝对禁用
忌孕妇滥用:孕妇禁用活血化瘀(如麝香、三棱、莪术、土鳖虫、水蛭)、大毒大泻(如巴豆、甘遂、大戟、芫花)类中药。
婴幼儿禁用:大部分成人用中药,尤其含毒性成分者。
蚕豆病禁用:黄连、金银花、珍珠粉、牛黄、蜡梅花等。
注意服药同时要“忌口”(如人参忌白萝卜、薄荷忌鳖肉)。
以下情况需专业指导,密切监测,避免因个体差异或用法不当导致风险!
1.特殊人群用药减量+监测是关键
儿童/老人/肝肾功能不全者:儿童、老人、肝肾功能不全者用药需减量并严密监测 。
哺乳期妇女:哺乳期妇女药物可能通过乳汁影响婴儿,用药需极其谨慎。
慢性病患者:有基础疾病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自身免疫病、血液病等,用药需考虑对原发病的影响及药物相互作用。
如糖尿病患者慎用含糖颗粒剂,高血压患者需监测含甘草制剂对血压的影响。
2.长期服药要监测
即使服用“温和”的中药或保健品,长期也需定期检查肝肾功能(建议3—6个月一次)。
3.寒症用凉药等于雪上加霜
对症下药是核心,必须对症用药:
如风寒感冒用连花清瘟(风热药)→ 加重怕冷、咳嗽;
虚寒体质用牛黄解毒片(用于实热)→ 有可能导致腹泻、食欲不振;
建议:服用中药前由中医师通过“望闻问切”判断体质证型。
4.药食同源过量也有副作用
常见食材过量品种:枸杞、黄芪、人参等虽是食材,过量食用也会导致上火、腹胀等不适。
遵循以下原则,让用药更安全!
1.首选专业诊疗
在正规医院由中医师辨证论治后开具处方,是最佳的选择。
2.购药认准渠道
从正规药店购买有明确标识合格的中药饮片。
3.细读药品说明书
务必仔细阅读说明书,确保对症且符合所有要求。
4.主动告知信息
就诊时,主动告知医生您的过敏史、疾病史以及正在服用的所有药物(西药、保健品等)。
只有合理安全使用,才能起到药到病除的作用,中药的安全有效,建立在对症、适量、规范的基础上,如有不适,立即停药并就医。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起,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线索显示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生产行为,为查清事实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山楂汉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九制橄榄”、食品“甘草香榄”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山楂汉堡”标签标示“无添加”,实际检测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不符合其明示的质量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九制橄榄”、食品“甘草香榄”的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禁止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2026-03-20 22:07:51为切实保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知晓度与参与度,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相关承检机构开展“点检惠民生 食安促消费”主题活动,用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增强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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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用药误区,中药安全用药指南
中药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智慧结晶,但“是药三分毒”的古训时刻提醒我们:安全用药是发挥疗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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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生诊断,绝不自行服用中药处方,尤其是治大病、怪病的“偏方”“秘方”“特效药”。
2.购药渠道必须正规
绝不购买来源不明(如地摊、游医)的中药,可能非法添加西药或重金属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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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擅自使用剧毒药材,如附子、乌头、马钱子、雄黄、雷公藤、斑蝥、蟾酥等,极易导致中毒或肝肾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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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草 + 降压药 →(影响药效)
龙骨/牡蛎 + 洋地黄类药 → 加重心脏毒性
朱砂 + 碘化钾 →(导致药源性肠炎或赤痢样大便)
6.特定人群绝对禁用
忌孕妇滥用:孕妇禁用活血化瘀(如麝香、三棱、莪术、土鳖虫、水蛭)、大毒大泻(如巴豆、甘遂、大戟、芫花)类中药。
婴幼儿禁用:大部分成人用中药,尤其含毒性成分者。
蚕豆病禁用:黄连、金银花、珍珠粉、牛黄、蜡梅花等。
注意服药同时要“忌口”(如人参忌白萝卜、薄荷忌鳖肉)。
以下情况需专业指导,密切监测,避免因个体差异或用法不当导致风险!
1.特殊人群用药减量+监测是关键
儿童/老人/肝肾功能不全者:儿童、老人、肝肾功能不全者用药需减量并严密监测 。
哺乳期妇女:哺乳期妇女药物可能通过乳汁影响婴儿,用药需极其谨慎。
慢性病患者:有基础疾病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自身免疫病、血液病等,用药需考虑对原发病的影响及药物相互作用。
如糖尿病患者慎用含糖颗粒剂,高血压患者需监测含甘草制剂对血压的影响。
2.长期服药要监测
即使服用“温和”的中药或保健品,长期也需定期检查肝肾功能(建议3—6个月一次)。
3.寒症用凉药等于雪上加霜
对症下药是核心,必须对症用药:
如风寒感冒用连花清瘟(风热药)→ 加重怕冷、咳嗽;
虚寒体质用牛黄解毒片(用于实热)→ 有可能导致腹泻、食欲不振;
建议:服用中药前由中医师通过“望闻问切”判断体质证型。
4.药食同源过量也有副作用
常见食材过量品种:枸杞、黄芪、人参等虽是食材,过量食用也会导致上火、腹胀等不适。
遵循以下原则,让用药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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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规医院由中医师辨证论治后开具处方,是最佳的选择。
2.购药认准渠道
从正规药店购买有明确标识合格的中药饮片。
3.细读药品说明书
务必仔细阅读说明书,确保对症且符合所有要求。
4.主动告知信息
就诊时,主动告知医生您的过敏史、疾病史以及正在服用的所有药物(西药、保健品等)。
只有合理安全使用,才能起到药到病除的作用,中药的安全有效,建立在对症、适量、规范的基础上,如有不适,立即停药并就医。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起,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线索显示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生产行为,为查清事实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山楂汉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九制橄榄”、食品“甘草香榄”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山楂汉堡”标签标示“无添加”,实际检测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不符合其明示的质量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九制橄榄”、食品“甘草香榄”的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禁止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2026-03-20 22:07:51为切实保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知晓度与参与度,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相关承检机构开展“点检惠民生 食安促消费”主题活动,用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增强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请识别下方二维码进入投票界面,选出您最关心及最期待被抽检的食品品类和场所,投出您宝贵的一票。投票自即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公众投票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选取部分食品品种和场所作为抽检对象,检测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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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产品安全科普】
避开用药误区,中药安全用药指南
中药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智慧结晶,但“是药三分毒”的古训时刻提醒我们:安全用药是发挥疗效的前提。
以下极度危险行为,触碰即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
1.偏方秘方藏风险
无医生诊断,绝不自行服用中药处方,尤其是治大病、怪病的“偏方”“秘方”“特效药”。
2.购药渠道必须正规
绝不购买来源不明(如地摊、游医)的中药,可能非法添加西药或重金属超标。
3.忌剧毒药材
严禁擅自使用剧毒药材,如附子、乌头、马钱子、雄黄、雷公藤、斑蝥、蟾酥等,极易导致中毒或肝肾损伤。
4.牢记配伍“十八反十九畏”
经典禁忌:甘草反甘遂、乌头反半夏、人参畏五灵脂等。
现代风险:含金属矿物的中药(如石膏、磁石)与抗生素同服可能影响吸收。
5.警惕中西药混用
就诊告知医生全部用药史,忌危险组合:
银杏叶 + 阿司匹林 →(出血风险↑)
甘草 + 降压药 →(影响药效)
龙骨/牡蛎 + 洋地黄类药 → 加重心脏毒性
朱砂 + 碘化钾 →(导致药源性肠炎或赤痢样大便)
6.特定人群绝对禁用
忌孕妇滥用:孕妇禁用活血化瘀(如麝香、三棱、莪术、土鳖虫、水蛭)、大毒大泻(如巴豆、甘遂、大戟、芫花)类中药。
婴幼儿禁用:大部分成人用中药,尤其含毒性成分者。
蚕豆病禁用:黄连、金银花、珍珠粉、牛黄、蜡梅花等。
注意服药同时要“忌口”(如人参忌白萝卜、薄荷忌鳖肉)。
以下情况需专业指导,密切监测,避免因个体差异或用法不当导致风险!
1.特殊人群用药减量+监测是关键
儿童/老人/肝肾功能不全者:儿童、老人、肝肾功能不全者用药需减量并严密监测 。
哺乳期妇女:哺乳期妇女药物可能通过乳汁影响婴儿,用药需极其谨慎。
慢性病患者:有基础疾病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自身免疫病、血液病等,用药需考虑对原发病的影响及药物相互作用。
如糖尿病患者慎用含糖颗粒剂,高血压患者需监测含甘草制剂对血压的影响。
2.长期服药要监测
即使服用“温和”的中药或保健品,长期也需定期检查肝肾功能(建议3—6个月一次)。
3.寒症用凉药等于雪上加霜
对症下药是核心,必须对症用药:
如风寒感冒用连花清瘟(风热药)→ 加重怕冷、咳嗽;
虚寒体质用牛黄解毒片(用于实热)→ 有可能导致腹泻、食欲不振;
建议:服用中药前由中医师通过“望闻问切”判断体质证型。
4.药食同源过量也有副作用
常见食材过量品种:枸杞、黄芪、人参等虽是食材,过量食用也会导致上火、腹胀等不适。
遵循以下原则,让用药更安全!
1.首选专业诊疗
在正规医院由中医师辨证论治后开具处方,是最佳的选择。
2.购药认准渠道
从正规药店购买有明确标识合格的中药饮片。
3.细读药品说明书
务必仔细阅读说明书,确保对症且符合所有要求。
4.主动告知信息
就诊时,主动告知医生您的过敏史、疾病史以及正在服用的所有药物(西药、保健品等)。
只有合理安全使用,才能起到药到病除的作用,中药的安全有效,建立在对症、适量、规范的基础上,如有不适,立即停药并就医。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起,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线索显示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生产行为,为查清事实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山楂汉堡”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九制橄榄”、食品“甘草香榄”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山楂汉堡”标签标示“无添加”,实际检测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不符合其明示的质量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九制橄榄”、食品“甘草香榄”的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禁止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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