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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巨人藏宝阁:隐秘的巨人宝藏:探索深藏不露的黄金秘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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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启新程,开学启航。随着春季开学季的到来,校园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市场上各类消费风险也需警惕。本期《新兴看市场》聚焦市场安全与消费权益,为大家带来实用提示。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温馨提醒,从食品供应管理、食堂过程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明确要求,守护校园饮食安全;同时,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的标称“港药”“境外原研药”的违规产品,为避免消费者误购假冒伪劣药品、遭受经济损失与健康隐患,该局同步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药,切实保障自身用药安全,全力守护新兴市场消费安全与群众切身利益。
致广大师生家长的温馨提示
一、强化食品供应管理,严把源头安全关
(一)严格供应商资质审核
各学校食堂要择优选择合法合规的食材供应商,重点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文件,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法标签标识、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按规定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肉类检疫合格证、蔬菜农残检测报告等,建立完善进货查验记录,确保每批次食材来源可查、去向可溯。严禁采购五指毛桃、野生蘑菇、发芽土豆、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从源头规避食品安全隐患。
(三)规范食品贮存与接收
食材贮存需严格遵循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的存放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温度标准做好冷藏、冷冻、常温贮存管理;贮存散装食品时,要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先用的使用原则。食堂接收人员要对到店食材进行全面检查,仔细核对食品外观、标签标识及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作退回处理,坚决杜绝问题食材入库。
二、加强食堂过程管理,规范操作流程
(一)全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
各学校食堂要对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各类设备设施开展全方位、无死角的风险隐患自查和清洁整治。确保加工场所天花板、墙壁无剥落、霉斑、积尘、蜘蛛网等,排水沟通畅无堵塞;“三防” 设施齐全且运行正常,完善鼠害、虫害防治措施;保证食品加工设备、留样冰箱、冷藏冷冻设施、消杀设备等正常运转。对加工用具、餐用具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保洁,对食品库房进行彻底清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变质、破损的食品及原料。
(二)规范加工操作
食品加工环节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加工工具及容器实行专用管理并做好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烹饪食品时要确保烧熟煮透,尤其要按规范储存和加工湿米粉,严防米酵菌酸毒素引发食物中毒事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严禁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学校食堂要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和培训,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职责,做到定人定岗、责任到人。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做好晨检记录,凡出现发热、腹泻、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一律不得上岗从事食品加工操作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防范食源性风险
师生校外就餐时,应优先选择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条件良好的餐饮单位,网络订餐时,需仔细核查供餐单位证照有效期、经营范围等关键信息,坚决不到无证街边摊、流动摊贩就餐。
各学校要结合春季传染病高发特点,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活动,提升师生、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积极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引导学生按需用餐、适量点餐,培养节约用餐习惯。
新学期承载新希望,校园食品安全是万千家庭牵挂的底线,广大师生、家长若发现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或遇到食品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食•用产品安全科普】
警惕“进口药”消费陷阱
近期市场上出现标称“港药”“境外原研药”的违规产品,部分消费者因缺乏辨别能力,误购假冒伪劣药品,造成经济损失与健康隐患。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药,切实保障自身用药安全。
常见消费陷阱
(一)包装仿冒,以假乱真
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境外药品包装不熟悉的情况,通过仿冒正规药品外观设计、标识图案、文字说明,甚至伪造境外生产标注和防伪标识,制造“进口正品”假象。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仿冒包装颜色、字体、图案,仅在细节处做微小改动,肉眼难以区分;
2.伪造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虚假标注“原装进口”“正品保障”字样;
3.盗用正规药品商标,谎称“代购正品”或“厂家直供”欺骗消费者。此类假冒药品多为三无产品,生产环境恶劣,成分不明,可能含有有害物质,服用后易引发不良反应。
(二)功效虚标,夸大宣传
不法分子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刻意夸大“港药”“境外原研药”功效,将普通药品包装成“特效药”“万能药”,常见夸大宣传行为包括:
1.宣称可根治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等慢性疾病,误导慢性病患者放弃正规治疗;
2.夸大保健功能,将普通药品包装成具有“抗衰老”“增强免疫力”功效的保健品进行高价售卖;
3.通过网络、短视频、私下代购等渠道,编造“临床验证有效”“权威机构推荐”等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下单。
(温馨提示:任何药品都有明确的功能主治和适应证,不存在“万能药”“根治药”)
合法进口药品辨别方法
消费者购买境外药品时,需牢记“四步辨别法”,杜绝购买无资质、来源不明的药品。
(一)认准合法注册编号
合法进入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药品,包装上必须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不同地区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不同。
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产地为香港的飞鹰活络油,注册证号为国药准字ZC20170003);
境外(除港澳台地区外)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产地为日本的正露丸,注册证号为国药准字ZJ20160001);
其中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格式不符的均为非法药品,切勿购买。
(二)通过正规渠道购药,拒绝私下代购
消费者购买“港药”“境外原研药”等进口药品,应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避免通过个人代购、朋友圈、不明网站等非法渠道购买。
(三)不轻信网络广告宣传,理性判断功效
警惕网络、短视频、直播等平台上关于“港药”“境外原研药”的夸大宣传,牢记药品不能替代正规治疗,慢性病患者需遵医嘱用药,不可盲目更换“港药”“境外原研药”,不轻信“根治”“速效”“无副作用”等虚假宣传话术。
(四)登录官网查询,核实药品真伪
若对购买的“港药”“境外原研药”真实性存疑,可按照以下步骤查询核实:
1.获取药品包装上的药品批准文号;
2.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s://www.nmpa.gov.cn/);
3.点击主页“查询—药品—境外生产药品”栏目;
4.输入药品批准文号,若为合法注册药品,可查询到“注册证号、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英文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产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厂商国家/地区、发证日期、有效期截止日”等完整信息;若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或信息与药品包装不符,则为未经批准进口或假冒药品。
消费提醒与维权指引
(一)用药安全关乎生命健康,购买境外药品务必谨慎,切勿因“进口”“代购”等标签放松警惕;
(二)若发现假冒“港药”“境外原研药”或遭遇相关消费欺诈,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三)如因使用假冒“港药”“境外原研药”出现身体不适,请停止用药并就医,同时保留药品包装、购买凭证,为消费维权和调查提供依据。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4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兴县某药店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行为,为查清事实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记录药品的购销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2026-03-20 22:08:15春启新程,开学启航。随着春季开学季的到来,校园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市场上各类消费风险也需警惕。本期《新兴看市场》聚焦市场安全与消费权益,为大家带来实用提示。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温馨提醒,从食品供应管理、食堂过程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明确要求,守护校园饮食安全;同时,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的标称“港药”“境外原研药”的违规产品,为避免消费者误购假冒伪劣药品、遭受经济损失与健康隐患,该局同步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药,切实保障自身用药安全,全力守护新兴市场消费安全与群众切身利益。
致广大师生家长的温馨提示
一、强化食品供应管理,严把源头安全关
(一)严格供应商资质审核
各学校食堂要择优选择合法合规的食材供应商,重点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文件,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法标签标识、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按规定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肉类检疫合格证、蔬菜农残检测报告等,建立完善进货查验记录,确保每批次食材来源可查、去向可溯。严禁采购五指毛桃、野生蘑菇、发芽土豆、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从源头规避食品安全隐患。
(三)规范食品贮存与接收
食材贮存需严格遵循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的存放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温度标准做好冷藏、冷冻、常温贮存管理;贮存散装食品时,要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先用的使用原则。食堂接收人员要对到店食材进行全面检查,仔细核对食品外观、标签标识及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作退回处理,坚决杜绝问题食材入库。
二、加强食堂过程管理,规范操作流程
(一)全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
各学校食堂要对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各类设备设施开展全方位、无死角的风险隐患自查和清洁整治。确保加工场所天花板、墙壁无剥落、霉斑、积尘、蜘蛛网等,排水沟通畅无堵塞;“三防” 设施齐全且运行正常,完善鼠害、虫害防治措施;保证食品加工设备、留样冰箱、冷藏冷冻设施、消杀设备等正常运转。对加工用具、餐用具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保洁,对食品库房进行彻底清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变质、破损的食品及原料。
(二)规范加工操作
食品加工环节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加工工具及容器实行专用管理并做好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烹饪食品时要确保烧熟煮透,尤其要按规范储存和加工湿米粉,严防米酵菌酸毒素引发食物中毒事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严禁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学校食堂要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和培训,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职责,做到定人定岗、责任到人。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做好晨检记录,凡出现发热、腹泻、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一律不得上岗从事食品加工操作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防范食源性风险
师生校外就餐时,应优先选择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条件良好的餐饮单位,网络订餐时,需仔细核查供餐单位证照有效期、经营范围等关键信息,坚决不到无证街边摊、流动摊贩就餐。
各学校要结合春季传染病高发特点,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活动,提升师生、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积极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引导学生按需用餐、适量点餐,培养节约用餐习惯。
新学期承载新希望,校园食品安全是万千家庭牵挂的底线,广大师生、家长若发现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或遇到食品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食•用产品安全科普】
警惕“进口药”消费陷阱
近期市场上出现标称“港药”“境外原研药”的违规产品,部分消费者因缺乏辨别能力,误购假冒伪劣药品,造成经济损失与健康隐患。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药,切实保障自身用药安全。
常见消费陷阱
(一)包装仿冒,以假乱真
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境外药品包装不熟悉的情况,通过仿冒正规药品外观设计、标识图案、文字说明,甚至伪造境外生产标注和防伪标识,制造“进口正品”假象。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仿冒包装颜色、字体、图案,仅在细节处做微小改动,肉眼难以区分;
2.伪造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虚假标注“原装进口”“正品保障”字样;
3.盗用正规药品商标,谎称“代购正品”或“厂家直供”欺骗消费者。此类假冒药品多为三无产品,生产环境恶劣,成分不明,可能含有有害物质,服用后易引发不良反应。
(二)功效虚标,夸大宣传
不法分子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刻意夸大“港药”“境外原研药”功效,将普通药品包装成“特效药”“万能药”,常见夸大宣传行为包括:
1.宣称可根治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等慢性疾病,误导慢性病患者放弃正规治疗;
2.夸大保健功能,将普通药品包装成具有“抗衰老”“增强免疫力”功效的保健品进行高价售卖;
3.通过网络、短视频、私下代购等渠道,编造“临床验证有效”“权威机构推荐”等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下单。
(温馨提示:任何药品都有明确的功能主治和适应证,不存在“万能药”“根治药”)
合法进口药品辨别方法
消费者购买境外药品时,需牢记“四步辨别法”,杜绝购买无资质、来源不明的药品。
(一)认准合法注册编号
合法进入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药品,包装上必须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不同地区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不同。
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产地为香港的飞鹰活络油,注册证号为国药准字ZC20170003);
境外(除港澳台地区外)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产地为日本的正露丸,注册证号为国药准字ZJ20160001);
其中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格式不符的均为非法药品,切勿购买。
(二)通过正规渠道购药,拒绝私下代购
消费者购买“港药”“境外原研药”等进口药品,应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避免通过个人代购、朋友圈、不明网站等非法渠道购买。
(三)不轻信网络广告宣传,理性判断功效
警惕网络、短视频、直播等平台上关于“港药”“境外原研药”的夸大宣传,牢记药品不能替代正规治疗,慢性病患者需遵医嘱用药,不可盲目更换“港药”“境外原研药”,不轻信“根治”“速效”“无副作用”等虚假宣传话术。
(四)登录官网查询,核实药品真伪
若对购买的“港药”“境外原研药”真实性存疑,可按照以下步骤查询核实:
1.获取药品包装上的药品批准文号;
2.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s://www.nmpa.gov.cn/);
3.点击主页“查询—药品—境外生产药品”栏目;
4.输入药品批准文号,若为合法注册药品,可查询到“注册证号、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英文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产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厂商国家/地区、发证日期、有效期截止日”等完整信息;若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或信息与药品包装不符,则为未经批准进口或假冒药品。
消费提醒与维权指引
(一)用药安全关乎生命健康,购买境外药品务必谨慎,切勿因“进口”“代购”等标签放松警惕;
(二)若发现假冒“港药”“境外原研药”或遭遇相关消费欺诈,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三)如因使用假冒“港药”“境外原研药”出现身体不适,请停止用药并就医,同时保留药品包装、购买凭证,为消费维权和调查提供依据。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4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兴县某药店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行为,为查清事实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记录药品的购销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2026-03-20 22:08:15春启新程,开学启航。随着春季开学季的到来,校园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市场上各类消费风险也需警惕。本期《新兴看市场》聚焦市场安全与消费权益,为大家带来实用提示。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温馨提醒,从食品供应管理、食堂过程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明确要求,守护校园饮食安全;同时,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的标称“港药”“境外原研药”的违规产品,为避免消费者误购假冒伪劣药品、遭受经济损失与健康隐患,该局同步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药,切实保障自身用药安全,全力守护新兴市场消费安全与群众切身利益。
致广大师生家长的温馨提示
一、强化食品供应管理,严把源头安全关
(一)严格供应商资质审核
各学校食堂要择优选择合法合规的食材供应商,重点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文件,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法标签标识、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按规定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肉类检疫合格证、蔬菜农残检测报告等,建立完善进货查验记录,确保每批次食材来源可查、去向可溯。严禁采购五指毛桃、野生蘑菇、发芽土豆、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从源头规避食品安全隐患。
(三)规范食品贮存与接收
食材贮存需严格遵循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的存放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温度标准做好冷藏、冷冻、常温贮存管理;贮存散装食品时,要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先用的使用原则。食堂接收人员要对到店食材进行全面检查,仔细核对食品外观、标签标识及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作退回处理,坚决杜绝问题食材入库。
二、加强食堂过程管理,规范操作流程
(一)全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
各学校食堂要对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各类设备设施开展全方位、无死角的风险隐患自查和清洁整治。确保加工场所天花板、墙壁无剥落、霉斑、积尘、蜘蛛网等,排水沟通畅无堵塞;“三防” 设施齐全且运行正常,完善鼠害、虫害防治措施;保证食品加工设备、留样冰箱、冷藏冷冻设施、消杀设备等正常运转。对加工用具、餐用具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保洁,对食品库房进行彻底清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变质、破损的食品及原料。
(二)规范加工操作
食品加工环节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加工工具及容器实行专用管理并做好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烹饪食品时要确保烧熟煮透,尤其要按规范储存和加工湿米粉,严防米酵菌酸毒素引发食物中毒事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严禁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学校食堂要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和培训,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职责,做到定人定岗、责任到人。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做好晨检记录,凡出现发热、腹泻、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一律不得上岗从事食品加工操作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防范食源性风险
师生校外就餐时,应优先选择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条件良好的餐饮单位,网络订餐时,需仔细核查供餐单位证照有效期、经营范围等关键信息,坚决不到无证街边摊、流动摊贩就餐。
各学校要结合春季传染病高发特点,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活动,提升师生、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积极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引导学生按需用餐、适量点餐,培养节约用餐习惯。
新学期承载新希望,校园食品安全是万千家庭牵挂的底线,广大师生、家长若发现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或遇到食品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食•用产品安全科普】
警惕“进口药”消费陷阱
近期市场上出现标称“港药”“境外原研药”的违规产品,部分消费者因缺乏辨别能力,误购假冒伪劣药品,造成经济损失与健康隐患。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药,切实保障自身用药安全。
常见消费陷阱
(一)包装仿冒,以假乱真
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境外药品包装不熟悉的情况,通过仿冒正规药品外观设计、标识图案、文字说明,甚至伪造境外生产标注和防伪标识,制造“进口正品”假象。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仿冒包装颜色、字体、图案,仅在细节处做微小改动,肉眼难以区分;
2.伪造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虚假标注“原装进口”“正品保障”字样;
3.盗用正规药品商标,谎称“代购正品”或“厂家直供”欺骗消费者。此类假冒药品多为三无产品,生产环境恶劣,成分不明,可能含有有害物质,服用后易引发不良反应。
(二)功效虚标,夸大宣传
不法分子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刻意夸大“港药”“境外原研药”功效,将普通药品包装成“特效药”“万能药”,常见夸大宣传行为包括:
1.宣称可根治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等慢性疾病,误导慢性病患者放弃正规治疗;
2.夸大保健功能,将普通药品包装成具有“抗衰老”“增强免疫力”功效的保健品进行高价售卖;
3.通过网络、短视频、私下代购等渠道,编造“临床验证有效”“权威机构推荐”等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下单。
(温馨提示:任何药品都有明确的功能主治和适应证,不存在“万能药”“根治药”)
合法进口药品辨别方法
消费者购买境外药品时,需牢记“四步辨别法”,杜绝购买无资质、来源不明的药品。
(一)认准合法注册编号
合法进入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药品,包装上必须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不同地区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不同。
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产地为香港的飞鹰活络油,注册证号为国药准字ZC20170003);
境外(除港澳台地区外)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产地为日本的正露丸,注册证号为国药准字ZJ20160001);
其中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格式不符的均为非法药品,切勿购买。
(二)通过正规渠道购药,拒绝私下代购
消费者购买“港药”“境外原研药”等进口药品,应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避免通过个人代购、朋友圈、不明网站等非法渠道购买。
(三)不轻信网络广告宣传,理性判断功效
警惕网络、短视频、直播等平台上关于“港药”“境外原研药”的夸大宣传,牢记药品不能替代正规治疗,慢性病患者需遵医嘱用药,不可盲目更换“港药”“境外原研药”,不轻信“根治”“速效”“无副作用”等虚假宣传话术。
(四)登录官网查询,核实药品真伪
若对购买的“港药”“境外原研药”真实性存疑,可按照以下步骤查询核实:
1.获取药品包装上的药品批准文号;
2.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s://www.nmpa.gov.cn/);
3.点击主页“查询—药品—境外生产药品”栏目;
4.输入药品批准文号,若为合法注册药品,可查询到“注册证号、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英文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产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厂商国家/地区、发证日期、有效期截止日”等完整信息;若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或信息与药品包装不符,则为未经批准进口或假冒药品。
消费提醒与维权指引
(一)用药安全关乎生命健康,购买境外药品务必谨慎,切勿因“进口”“代购”等标签放松警惕;
(二)若发现假冒“港药”“境外原研药”或遭遇相关消费欺诈,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三)如因使用假冒“港药”“境外原研药”出现身体不适,请停止用药并就医,同时保留药品包装、购买凭证,为消费维权和调查提供依据。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4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兴县某药店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行为,为查清事实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记录药品的购销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2026-03-20 22:08:15春启新程,开学启航。随着春季开学季的到来,校园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市场上各类消费风险也需警惕。本期《新兴看市场》聚焦市场安全与消费权益,为大家带来实用提示。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温馨提醒,从食品供应管理、食堂过程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明确要求,守护校园饮食安全;同时,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的标称“港药”“境外原研药”的违规产品,为避免消费者误购假冒伪劣药品、遭受经济损失与健康隐患,该局同步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药,切实保障自身用药安全,全力守护新兴市场消费安全与群众切身利益。
致广大师生家长的温馨提示
一、强化食品供应管理,严把源头安全关
(一)严格供应商资质审核
各学校食堂要择优选择合法合规的食材供应商,重点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文件,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法标签标识、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按规定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肉类检疫合格证、蔬菜农残检测报告等,建立完善进货查验记录,确保每批次食材来源可查、去向可溯。严禁采购五指毛桃、野生蘑菇、发芽土豆、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从源头规避食品安全隐患。
(三)规范食品贮存与接收
食材贮存需严格遵循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的存放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温度标准做好冷藏、冷冻、常温贮存管理;贮存散装食品时,要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先用的使用原则。食堂接收人员要对到店食材进行全面检查,仔细核对食品外观、标签标识及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作退回处理,坚决杜绝问题食材入库。
二、加强食堂过程管理,规范操作流程
(一)全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
各学校食堂要对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各类设备设施开展全方位、无死角的风险隐患自查和清洁整治。确保加工场所天花板、墙壁无剥落、霉斑、积尘、蜘蛛网等,排水沟通畅无堵塞;“三防” 设施齐全且运行正常,完善鼠害、虫害防治措施;保证食品加工设备、留样冰箱、冷藏冷冻设施、消杀设备等正常运转。对加工用具、餐用具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保洁,对食品库房进行彻底清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变质、破损的食品及原料。
(二)规范加工操作
食品加工环节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加工工具及容器实行专用管理并做好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烹饪食品时要确保烧熟煮透,尤其要按规范储存和加工湿米粉,严防米酵菌酸毒素引发食物中毒事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严禁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学校食堂要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和培训,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职责,做到定人定岗、责任到人。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做好晨检记录,凡出现发热、腹泻、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一律不得上岗从事食品加工操作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防范食源性风险
师生校外就餐时,应优先选择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条件良好的餐饮单位,网络订餐时,需仔细核查供餐单位证照有效期、经营范围等关键信息,坚决不到无证街边摊、流动摊贩就餐。
各学校要结合春季传染病高发特点,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活动,提升师生、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积极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引导学生按需用餐、适量点餐,培养节约用餐习惯。
新学期承载新希望,校园食品安全是万千家庭牵挂的底线,广大师生、家长若发现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或遇到食品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食•用产品安全科普】
警惕“进口药”消费陷阱
近期市场上出现标称“港药”“境外原研药”的违规产品,部分消费者因缺乏辨别能力,误购假冒伪劣药品,造成经济损失与健康隐患。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药,切实保障自身用药安全。
常见消费陷阱
(一)包装仿冒,以假乱真
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境外药品包装不熟悉的情况,通过仿冒正规药品外观设计、标识图案、文字说明,甚至伪造境外生产标注和防伪标识,制造“进口正品”假象。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仿冒包装颜色、字体、图案,仅在细节处做微小改动,肉眼难以区分;
2.伪造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虚假标注“原装进口”“正品保障”字样;
3.盗用正规药品商标,谎称“代购正品”或“厂家直供”欺骗消费者。此类假冒药品多为三无产品,生产环境恶劣,成分不明,可能含有有害物质,服用后易引发不良反应。
(二)功效虚标,夸大宣传
不法分子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刻意夸大“港药”“境外原研药”功效,将普通药品包装成“特效药”“万能药”,常见夸大宣传行为包括:
1.宣称可根治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等慢性疾病,误导慢性病患者放弃正规治疗;
2.夸大保健功能,将普通药品包装成具有“抗衰老”“增强免疫力”功效的保健品进行高价售卖;
3.通过网络、短视频、私下代购等渠道,编造“临床验证有效”“权威机构推荐”等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下单。
(温馨提示:任何药品都有明确的功能主治和适应证,不存在“万能药”“根治药”)
合法进口药品辨别方法
消费者购买境外药品时,需牢记“四步辨别法”,杜绝购买无资质、来源不明的药品。
(一)认准合法注册编号
合法进入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药品,包装上必须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不同地区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不同。
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产地为香港的飞鹰活络油,注册证号为国药准字ZC20170003);
境外(除港澳台地区外)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产地为日本的正露丸,注册证号为国药准字ZJ20160001);
其中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格式不符的均为非法药品,切勿购买。
(二)通过正规渠道购药,拒绝私下代购
消费者购买“港药”“境外原研药”等进口药品,应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避免通过个人代购、朋友圈、不明网站等非法渠道购买。
(三)不轻信网络广告宣传,理性判断功效
警惕网络、短视频、直播等平台上关于“港药”“境外原研药”的夸大宣传,牢记药品不能替代正规治疗,慢性病患者需遵医嘱用药,不可盲目更换“港药”“境外原研药”,不轻信“根治”“速效”“无副作用”等虚假宣传话术。
(四)登录官网查询,核实药品真伪
若对购买的“港药”“境外原研药”真实性存疑,可按照以下步骤查询核实:
1.获取药品包装上的药品批准文号;
2.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s://www.nmpa.gov.cn/);
3.点击主页“查询—药品—境外生产药品”栏目;
4.输入药品批准文号,若为合法注册药品,可查询到“注册证号、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英文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产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厂商国家/地区、发证日期、有效期截止日”等完整信息;若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或信息与药品包装不符,则为未经批准进口或假冒药品。
消费提醒与维权指引
(一)用药安全关乎生命健康,购买境外药品务必谨慎,切勿因“进口”“代购”等标签放松警惕;
(二)若发现假冒“港药”“境外原研药”或遭遇相关消费欺诈,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三)如因使用假冒“港药”“境外原研药”出现身体不适,请停止用药并就医,同时保留药品包装、购买凭证,为消费维权和调查提供依据。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4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兴县某药店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行为,为查清事实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记录药品的购销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2026-03-20 22:08:15春启新程,开学启航。随着春季开学季的到来,校园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市场上各类消费风险也需警惕。本期《新兴看市场》聚焦市场安全与消费权益,为大家带来实用提示。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温馨提醒,从食品供应管理、食堂过程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明确要求,守护校园饮食安全;同时,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的标称“港药”“境外原研药”的违规产品,为避免消费者误购假冒伪劣药品、遭受经济损失与健康隐患,该局同步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药,切实保障自身用药安全,全力守护新兴市场消费安全与群众切身利益。
致广大师生家长的温馨提示
一、强化食品供应管理,严把源头安全关
(一)严格供应商资质审核
各学校食堂要择优选择合法合规的食材供应商,重点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文件,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法标签标识、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按规定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肉类检疫合格证、蔬菜农残检测报告等,建立完善进货查验记录,确保每批次食材来源可查、去向可溯。严禁采购五指毛桃、野生蘑菇、发芽土豆、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从源头规避食品安全隐患。
(三)规范食品贮存与接收
食材贮存需严格遵循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的存放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温度标准做好冷藏、冷冻、常温贮存管理;贮存散装食品时,要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先用的使用原则。食堂接收人员要对到店食材进行全面检查,仔细核对食品外观、标签标识及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作退回处理,坚决杜绝问题食材入库。
二、加强食堂过程管理,规范操作流程
(一)全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
各学校食堂要对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各类设备设施开展全方位、无死角的风险隐患自查和清洁整治。确保加工场所天花板、墙壁无剥落、霉斑、积尘、蜘蛛网等,排水沟通畅无堵塞;“三防” 设施齐全且运行正常,完善鼠害、虫害防治措施;保证食品加工设备、留样冰箱、冷藏冷冻设施、消杀设备等正常运转。对加工用具、餐用具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保洁,对食品库房进行彻底清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变质、破损的食品及原料。
(二)规范加工操作
食品加工环节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加工工具及容器实行专用管理并做好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烹饪食品时要确保烧熟煮透,尤其要按规范储存和加工湿米粉,严防米酵菌酸毒素引发食物中毒事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严禁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学校食堂要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和培训,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职责,做到定人定岗、责任到人。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做好晨检记录,凡出现发热、腹泻、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一律不得上岗从事食品加工操作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防范食源性风险
师生校外就餐时,应优先选择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条件良好的餐饮单位,网络订餐时,需仔细核查供餐单位证照有效期、经营范围等关键信息,坚决不到无证街边摊、流动摊贩就餐。
各学校要结合春季传染病高发特点,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活动,提升师生、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积极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引导学生按需用餐、适量点餐,培养节约用餐习惯。
新学期承载新希望,校园食品安全是万千家庭牵挂的底线,广大师生、家长若发现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或遇到食品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食•用产品安全科普】
警惕“进口药”消费陷阱
近期市场上出现标称“港药”“境外原研药”的违规产品,部分消费者因缺乏辨别能力,误购假冒伪劣药品,造成经济损失与健康隐患。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药,切实保障自身用药安全。
常见消费陷阱
(一)包装仿冒,以假乱真
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境外药品包装不熟悉的情况,通过仿冒正规药品外观设计、标识图案、文字说明,甚至伪造境外生产标注和防伪标识,制造“进口正品”假象。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仿冒包装颜色、字体、图案,仅在细节处做微小改动,肉眼难以区分;
2.伪造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虚假标注“原装进口”“正品保障”字样;
3.盗用正规药品商标,谎称“代购正品”或“厂家直供”欺骗消费者。此类假冒药品多为三无产品,生产环境恶劣,成分不明,可能含有有害物质,服用后易引发不良反应。
(二)功效虚标,夸大宣传
不法分子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刻意夸大“港药”“境外原研药”功效,将普通药品包装成“特效药”“万能药”,常见夸大宣传行为包括:
1.宣称可根治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等慢性疾病,误导慢性病患者放弃正规治疗;
2.夸大保健功能,将普通药品包装成具有“抗衰老”“增强免疫力”功效的保健品进行高价售卖;
3.通过网络、短视频、私下代购等渠道,编造“临床验证有效”“权威机构推荐”等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下单。
(温馨提示:任何药品都有明确的功能主治和适应证,不存在“万能药”“根治药”)
合法进口药品辨别方法
消费者购买境外药品时,需牢记“四步辨别法”,杜绝购买无资质、来源不明的药品。
(一)认准合法注册编号
合法进入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药品,包装上必须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不同地区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不同。
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产地为香港的飞鹰活络油,注册证号为国药准字ZC20170003);
境外(除港澳台地区外)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产地为日本的正露丸,注册证号为国药准字ZJ20160001);
其中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格式不符的均为非法药品,切勿购买。
(二)通过正规渠道购药,拒绝私下代购
消费者购买“港药”“境外原研药”等进口药品,应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避免通过个人代购、朋友圈、不明网站等非法渠道购买。
(三)不轻信网络广告宣传,理性判断功效
警惕网络、短视频、直播等平台上关于“港药”“境外原研药”的夸大宣传,牢记药品不能替代正规治疗,慢性病患者需遵医嘱用药,不可盲目更换“港药”“境外原研药”,不轻信“根治”“速效”“无副作用”等虚假宣传话术。
(四)登录官网查询,核实药品真伪
若对购买的“港药”“境外原研药”真实性存疑,可按照以下步骤查询核实:
1.获取药品包装上的药品批准文号;
2.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s://www.nmpa.gov.cn/);
3.点击主页“查询—药品—境外生产药品”栏目;
4.输入药品批准文号,若为合法注册药品,可查询到“注册证号、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英文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产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厂商国家/地区、发证日期、有效期截止日”等完整信息;若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或信息与药品包装不符,则为未经批准进口或假冒药品。
消费提醒与维权指引
(一)用药安全关乎生命健康,购买境外药品务必谨慎,切勿因“进口”“代购”等标签放松警惕;
(二)若发现假冒“港药”“境外原研药”或遭遇相关消费欺诈,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三)如因使用假冒“港药”“境外原研药”出现身体不适,请停止用药并就医,同时保留药品包装、购买凭证,为消费维权和调查提供依据。
【以案说市场】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4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新兴县某药店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行为,为查清事实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记录药品的购销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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