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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上面那个(手写)签字不是我签的,一个‘满意’,一个(本人)签名,还有一个日期,都不是我写的。”3月15日,河南洛阳市民张先生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他于近期登录国家信访局官网查询发现,此前2022年12月,来自洛阳市洛龙区教体局(后变更为教育局体育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在未经其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上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由他人代替张先生手写下“满意”二字,并手写有张先生的姓名及日期。16日,洛龙区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新黄河记者称,因事发时间过去较久,将联系张先生及当时的经办人一起来落实此事。
据张先生介绍,2019年他曾担任洛龙区某小学校园文化提升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2020年该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某小学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如期支付所欠工程款,张先生遂于当年在国家信访局官网反映上述相关情况。“最后这事就转到洛龙区教体局来处理,后期我们也走了司法程序。”张先生说,“我是近期无意间登录国家信访局官网查询时,这才发现当年是有人冒充我签字说同意他们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我认为对方此举已经严重违纪违规。”
在张先生提供的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记者看到,在这份办理单位为洛龙区教体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关于“信访人意见”一栏中,手写有“满意”二字及张先生本人姓名和日期。对此,张先生表示,上述三处手写签字皆非其本人书写。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在信访人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签姓名并虚构“满意”意见,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代签行为对信访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视为信访人认可该处理结果,信访程序并未终结。
2026-03-20 20:12:11“它上面那个(手写)签字不是我签的,一个‘满意’,一个(本人)签名,还有一个日期,都不是我写的。”3月15日,河南洛阳市民张先生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他于近期登录国家信访局官网查询发现,此前2022年12月,来自洛阳市洛龙区教体局(后变更为教育局体育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在未经其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上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由他人代替张先生手写下“满意”二字,并手写有张先生的姓名及日期。16日,洛龙区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新黄河记者称,因事发时间过去较久,将联系张先生及当时的经办人一起来落实此事。
据张先生介绍,2019年他曾担任洛龙区某小学校园文化提升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2020年该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某小学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如期支付所欠工程款,张先生遂于当年在国家信访局官网反映上述相关情况。“最后这事就转到洛龙区教体局来处理,后期我们也走了司法程序。”张先生说,“我是近期无意间登录国家信访局官网查询时,这才发现当年是有人冒充我签字说同意他们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我认为对方此举已经严重违纪违规。”
在张先生提供的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记者看到,在这份办理单位为洛龙区教体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关于“信访人意见”一栏中,手写有“满意”二字及张先生本人姓名和日期。对此,张先生表示,上述三处手写签字皆非其本人书写。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在信访人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签姓名并虚构“满意”意见,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代签行为对信访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视为信访人认可该处理结果,信访程序并未终结。
2026-03-20 20:12:11“它上面那个(手写)签字不是我签的,一个‘满意’,一个(本人)签名,还有一个日期,都不是我写的。”3月15日,河南洛阳市民张先生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他于近期登录国家信访局官网查询发现,此前2022年12月,来自洛阳市洛龙区教体局(后变更为教育局体育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在未经其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上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由他人代替张先生手写下“满意”二字,并手写有张先生的姓名及日期。16日,洛龙区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新黄河记者称,因事发时间过去较久,将联系张先生及当时的经办人一起来落实此事。
据张先生介绍,2019年他曾担任洛龙区某小学校园文化提升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2020年该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某小学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如期支付所欠工程款,张先生遂于当年在国家信访局官网反映上述相关情况。“最后这事就转到洛龙区教体局来处理,后期我们也走了司法程序。”张先生说,“我是近期无意间登录国家信访局官网查询时,这才发现当年是有人冒充我签字说同意他们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我认为对方此举已经严重违纪违规。”
在张先生提供的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记者看到,在这份办理单位为洛龙区教体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关于“信访人意见”一栏中,手写有“满意”二字及张先生本人姓名和日期。对此,张先生表示,上述三处手写签字皆非其本人书写。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在信访人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签姓名并虚构“满意”意见,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代签行为对信访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视为信访人认可该处理结果,信访程序并未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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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0:12:11小心入视频的:网络陷阱须警惕:不良影音内容的风险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