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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购买理财产品时,若被推荐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符的产品该怎么办?理财出现亏损,责任该如何认定?北京金融法院今日通报多起相关典型案例,为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今年2月1日起,《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旨在压实金融机构“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这一核心义务,明确销售环节必须遵守的适当性要求。具体说来,“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并进行适当匹配的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退休职工李某本想稳妥理财,却在银行客户经理“指导”下,通过手机银行反复进行风险测评,将家庭资产虚填至300万元以上,购买一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两年后亏损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某银行已对产品信息进行详尽展示,线上购买流程符合相关规范。但李某前后两次测评结果不一致,对同一问题回答内容差距巨大,银行应当进一步核实,进行适当性审查。银行未就产品风险高于客户承受能力作出特别书面警示,未尽适当性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另一案例中,65岁的尚某在客户经理推荐下,将已亏损的原有基金转换为一款所谓“潜力巨大”的新基金。但尚某当时并不知晓,新转换的基金风险等级已升高,超出他最新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到赎回时,亏损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基金转换并非单纯的售后服务。销售者仍要履行风险揭示、投资者确认等义务。案涉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最终判决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坚守“不懂不投、不盲目决策”的原则,切实守好理财“钱袋子”。
一起案例中,蔡某拥有丰富的证券交易经验,经朋友介绍,向某信托公司汇款共700余万元认购信托产品,后仅收回380余万元清算款。其间,蔡某未签订书面合同,相关风险问卷也非本人签署。纠纷发生后,信托公司以蔡某“经验丰富、风险认知能力强”为主要抗辩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该信托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客户资格审查、风险告知等义务。即便蔡某投资经验丰富、风险识别能力较强,本次信托投资金额远高于蔡某以往单笔证券交易金额,信托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责任不应免除。法院判决该信托公司支付蔡某投资损失390余万元。
法官表示,《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对投资者而言,无论是否具有丰富的既往投资经验,都应理性投资,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准、产品销售环节的适当性要求,以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既为金融机构合规展业筑牢“防火墙”,也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织密“保护网”。
2026-03-20 21:50:36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购买理财产品时,若被推荐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符的产品该怎么办?理财出现亏损,责任该如何认定?北京金融法院今日通报多起相关典型案例,为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今年2月1日起,《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旨在压实金融机构“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这一核心义务,明确销售环节必须遵守的适当性要求。具体说来,“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并进行适当匹配的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退休职工李某本想稳妥理财,却在银行客户经理“指导”下,通过手机银行反复进行风险测评,将家庭资产虚填至300万元以上,购买一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两年后亏损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某银行已对产品信息进行详尽展示,线上购买流程符合相关规范。但李某前后两次测评结果不一致,对同一问题回答内容差距巨大,银行应当进一步核实,进行适当性审查。银行未就产品风险高于客户承受能力作出特别书面警示,未尽适当性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另一案例中,65岁的尚某在客户经理推荐下,将已亏损的原有基金转换为一款所谓“潜力巨大”的新基金。但尚某当时并不知晓,新转换的基金风险等级已升高,超出他最新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到赎回时,亏损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基金转换并非单纯的售后服务。销售者仍要履行风险揭示、投资者确认等义务。案涉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最终判决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坚守“不懂不投、不盲目决策”的原则,切实守好理财“钱袋子”。
一起案例中,蔡某拥有丰富的证券交易经验,经朋友介绍,向某信托公司汇款共700余万元认购信托产品,后仅收回380余万元清算款。其间,蔡某未签订书面合同,相关风险问卷也非本人签署。纠纷发生后,信托公司以蔡某“经验丰富、风险认知能力强”为主要抗辩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该信托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客户资格审查、风险告知等义务。即便蔡某投资经验丰富、风险识别能力较强,本次信托投资金额远高于蔡某以往单笔证券交易金额,信托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责任不应免除。法院判决该信托公司支付蔡某投资损失390余万元。
法官表示,《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对投资者而言,无论是否具有丰富的既往投资经验,都应理性投资,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准、产品销售环节的适当性要求,以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既为金融机构合规展业筑牢“防火墙”,也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织密“保护网”。
2026-03-20 21:50:36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购买理财产品时,若被推荐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符的产品该怎么办?理财出现亏损,责任该如何认定?北京金融法院今日通报多起相关典型案例,为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今年2月1日起,《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旨在压实金融机构“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这一核心义务,明确销售环节必须遵守的适当性要求。具体说来,“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并进行适当匹配的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退休职工李某本想稳妥理财,却在银行客户经理“指导”下,通过手机银行反复进行风险测评,将家庭资产虚填至300万元以上,购买一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两年后亏损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某银行已对产品信息进行详尽展示,线上购买流程符合相关规范。但李某前后两次测评结果不一致,对同一问题回答内容差距巨大,银行应当进一步核实,进行适当性审查。银行未就产品风险高于客户承受能力作出特别书面警示,未尽适当性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另一案例中,65岁的尚某在客户经理推荐下,将已亏损的原有基金转换为一款所谓“潜力巨大”的新基金。但尚某当时并不知晓,新转换的基金风险等级已升高,超出他最新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到赎回时,亏损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基金转换并非单纯的售后服务。销售者仍要履行风险揭示、投资者确认等义务。案涉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最终判决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坚守“不懂不投、不盲目决策”的原则,切实守好理财“钱袋子”。
一起案例中,蔡某拥有丰富的证券交易经验,经朋友介绍,向某信托公司汇款共700余万元认购信托产品,后仅收回380余万元清算款。其间,蔡某未签订书面合同,相关风险问卷也非本人签署。纠纷发生后,信托公司以蔡某“经验丰富、风险认知能力强”为主要抗辩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该信托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客户资格审查、风险告知等义务。即便蔡某投资经验丰富、风险识别能力较强,本次信托投资金额远高于蔡某以往单笔证券交易金额,信托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责任不应免除。法院判决该信托公司支付蔡某投资损失390余万元。
法官表示,《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对投资者而言,无论是否具有丰富的既往投资经验,都应理性投资,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准、产品销售环节的适当性要求,以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既为金融机构合规展业筑牢“防火墙”,也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织密“保护网”。
2026-03-20 21:50:36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购买理财产品时,若被推荐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符的产品该怎么办?理财出现亏损,责任该如何认定?北京金融法院今日通报多起相关典型案例,为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今年2月1日起,《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旨在压实金融机构“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这一核心义务,明确销售环节必须遵守的适当性要求。具体说来,“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并进行适当匹配的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退休职工李某本想稳妥理财,却在银行客户经理“指导”下,通过手机银行反复进行风险测评,将家庭资产虚填至300万元以上,购买一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两年后亏损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某银行已对产品信息进行详尽展示,线上购买流程符合相关规范。但李某前后两次测评结果不一致,对同一问题回答内容差距巨大,银行应当进一步核实,进行适当性审查。银行未就产品风险高于客户承受能力作出特别书面警示,未尽适当性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另一案例中,65岁的尚某在客户经理推荐下,将已亏损的原有基金转换为一款所谓“潜力巨大”的新基金。但尚某当时并不知晓,新转换的基金风险等级已升高,超出他最新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到赎回时,亏损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基金转换并非单纯的售后服务。销售者仍要履行风险揭示、投资者确认等义务。案涉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最终判决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坚守“不懂不投、不盲目决策”的原则,切实守好理财“钱袋子”。
一起案例中,蔡某拥有丰富的证券交易经验,经朋友介绍,向某信托公司汇款共700余万元认购信托产品,后仅收回380余万元清算款。其间,蔡某未签订书面合同,相关风险问卷也非本人签署。纠纷发生后,信托公司以蔡某“经验丰富、风险认知能力强”为主要抗辩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该信托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客户资格审查、风险告知等义务。即便蔡某投资经验丰富、风险识别能力较强,本次信托投资金额远高于蔡某以往单笔证券交易金额,信托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责任不应免除。法院判决该信托公司支付蔡某投资损失390余万元。
法官表示,《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对投资者而言,无论是否具有丰富的既往投资经验,都应理性投资,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准、产品销售环节的适当性要求,以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既为金融机构合规展业筑牢“防火墙”,也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织密“保护网”。
2026-03-20 21:50:36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购买理财产品时,若被推荐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符的产品该怎么办?理财出现亏损,责任该如何认定?北京金融法院今日通报多起相关典型案例,为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明确指引。
今年2月1日起,《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旨在压实金融机构“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这一核心义务,明确销售环节必须遵守的适当性要求。具体说来,“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并进行适当匹配的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退休职工李某本想稳妥理财,却在银行客户经理“指导”下,通过手机银行反复进行风险测评,将家庭资产虚填至300万元以上,购买一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两年后亏损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某银行已对产品信息进行详尽展示,线上购买流程符合相关规范。但李某前后两次测评结果不一致,对同一问题回答内容差距巨大,银行应当进一步核实,进行适当性审查。银行未就产品风险高于客户承受能力作出特别书面警示,未尽适当性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另一案例中,65岁的尚某在客户经理推荐下,将已亏损的原有基金转换为一款所谓“潜力巨大”的新基金。但尚某当时并不知晓,新转换的基金风险等级已升高,超出他最新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到赎回时,亏损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基金转换并非单纯的售后服务。销售者仍要履行风险揭示、投资者确认等义务。案涉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最终判决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坚守“不懂不投、不盲目决策”的原则,切实守好理财“钱袋子”。
一起案例中,蔡某拥有丰富的证券交易经验,经朋友介绍,向某信托公司汇款共700余万元认购信托产品,后仅收回380余万元清算款。其间,蔡某未签订书面合同,相关风险问卷也非本人签署。纠纷发生后,信托公司以蔡某“经验丰富、风险认知能力强”为主要抗辩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该信托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客户资格审查、风险告知等义务。即便蔡某投资经验丰富、风险识别能力较强,本次信托投资金额远高于蔡某以往单笔证券交易金额,信托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责任不应免除。法院判决该信托公司支付蔡某投资损失390余万元。
法官表示,《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对投资者而言,无论是否具有丰富的既往投资经验,都应理性投资,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准、产品销售环节的适当性要求,以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既为金融机构合规展业筑牢“防火墙”,也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织密“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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