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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没有子女,上海一位53岁的独身女士近日突发脑梗,躺在医院命垂一线,无法开展下一步的治疗,只因为找不到近亲属来签字。这时候谁来当临时监护人?是居住地居委还是户籍地居委?这件事一争就是好几天。
这位邓女士是租房生活,因失联多日被房东发现昏迷在屋内,于是被送到医院抢救。作为一名独身人士,邓女士已经没有了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按理说居委会将自动成为她的临时监护人,在治疗方案上签字。但问题出现了,邓女士的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两个居委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一责任。
于是,可怜的邓女士陷入无人接管的状态,在医院留观室昏迷了十几天。在媒体的介入下最终才确定,由户籍地相关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为邓女士处理治疗及后续事宜。
两个居委会为何会出现推脱的情况?这实在令人不解,因为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被监护人的各项权益无人保护时,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来担任临时监护人。
这里所指的住所地,《民法典》第二十五条也有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其标准是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就是说邓女士若租房满一年,应由实际居住地居委负责,未满一年,则应由户籍地居委负责。
这一争议的出现,体现了基层单位在执行意定监护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把握存在缺陷。即便背后还有苦衷,像这样人命关天的情况,是不是应当以生命为重?如果自己无法确定,就应该在第一时间将此事汇报给上级部门,让其迅速决断,邓女士的治疗也可以早些开展,不论结果如何,至少不会留下遗憾。
去年年底,虹口46岁蒋女士遭遇“孤独死”,引发了巨大的关注。这件事再次提醒我们,随着城市加速步入老龄化,独身人群逐渐增多,如何未雨绸缪防止在紧急情况下出现监护人缺位,应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关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堵点难点,都需要梳理解决。
最后再次提醒一句:当您发现自己处在没有近亲属的独身状态,法律上存在无人监护的风险,不要犹豫了,马上开展意定监护,为自己提前指定一位临时监护人,在危急时刻很可能可以救您一命。
2026-03-20 20:07:18父母双亡,没有子女,上海一位53岁的独身女士近日突发脑梗,躺在医院命垂一线,无法开展下一步的治疗,只因为找不到近亲属来签字。这时候谁来当临时监护人?是居住地居委还是户籍地居委?这件事一争就是好几天。
这位邓女士是租房生活,因失联多日被房东发现昏迷在屋内,于是被送到医院抢救。作为一名独身人士,邓女士已经没有了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按理说居委会将自动成为她的临时监护人,在治疗方案上签字。但问题出现了,邓女士的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两个居委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一责任。
于是,可怜的邓女士陷入无人接管的状态,在医院留观室昏迷了十几天。在媒体的介入下最终才确定,由户籍地相关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为邓女士处理治疗及后续事宜。
两个居委会为何会出现推脱的情况?这实在令人不解,因为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被监护人的各项权益无人保护时,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来担任临时监护人。
这里所指的住所地,《民法典》第二十五条也有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其标准是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就是说邓女士若租房满一年,应由实际居住地居委负责,未满一年,则应由户籍地居委负责。
这一争议的出现,体现了基层单位在执行意定监护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把握存在缺陷。即便背后还有苦衷,像这样人命关天的情况,是不是应当以生命为重?如果自己无法确定,就应该在第一时间将此事汇报给上级部门,让其迅速决断,邓女士的治疗也可以早些开展,不论结果如何,至少不会留下遗憾。
去年年底,虹口46岁蒋女士遭遇“孤独死”,引发了巨大的关注。这件事再次提醒我们,随着城市加速步入老龄化,独身人群逐渐增多,如何未雨绸缪防止在紧急情况下出现监护人缺位,应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关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堵点难点,都需要梳理解决。
最后再次提醒一句:当您发现自己处在没有近亲属的独身状态,法律上存在无人监护的风险,不要犹豫了,马上开展意定监护,为自己提前指定一位临时监护人,在危急时刻很可能可以救您一命。
2026-03-20 20:07:18父母双亡,没有子女,上海一位53岁的独身女士近日突发脑梗,躺在医院命垂一线,无法开展下一步的治疗,只因为找不到近亲属来签字。这时候谁来当临时监护人?是居住地居委还是户籍地居委?这件事一争就是好几天。
这位邓女士是租房生活,因失联多日被房东发现昏迷在屋内,于是被送到医院抢救。作为一名独身人士,邓女士已经没有了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按理说居委会将自动成为她的临时监护人,在治疗方案上签字。但问题出现了,邓女士的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两个居委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一责任。
于是,可怜的邓女士陷入无人接管的状态,在医院留观室昏迷了十几天。在媒体的介入下最终才确定,由户籍地相关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为邓女士处理治疗及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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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指的住所地,《民法典》第二十五条也有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其标准是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就是说邓女士若租房满一年,应由实际居住地居委负责,未满一年,则应由户籍地居委负责。
这一争议的出现,体现了基层单位在执行意定监护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把握存在缺陷。即便背后还有苦衷,像这样人命关天的情况,是不是应当以生命为重?如果自己无法确定,就应该在第一时间将此事汇报给上级部门,让其迅速决断,邓女士的治疗也可以早些开展,不论结果如何,至少不会留下遗憾。
去年年底,虹口46岁蒋女士遭遇“孤独死”,引发了巨大的关注。这件事再次提醒我们,随着城市加速步入老龄化,独身人群逐渐增多,如何未雨绸缪防止在紧急情况下出现监护人缺位,应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关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堵点难点,都需要梳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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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0:07:189,1成长视频:时光印记:记录一路蜕变与成长的温馨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