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发布优秀产品和创新,同时让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它们。以用户为中心,通过优质产品和服务,让用户的生活更为精彩! 坚持”利他”文化,做对用户和社会有价值、有长期利益的事情。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保持开放的心态
<蘑菇短视频2023版特色功能澎湃号:2023短视频新版本亮点解析:澎湃平台独家测评与体验分享>
{随机干扰码}{随机干扰码}
肿瘤属于亲代可遗传的疾病吗?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什么差别?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如何认定?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围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个保险法中的“小切口”,展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问题”。
案情显示,2022年8月,90后的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确诊重疾后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黄女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黄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母亲乳腺癌、卵巢癌、外婆肺癌”家族肿瘤遗传史,黄女士明知自身存在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同意黄女士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黄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豁免黄女士后续保费;向黄女士退还保费6454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围绕某保险公司关于“肿瘤家族史”询问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性、保险销售人员系保险代理人还是经纪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合同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重要情况的义务,以使保险人准确判断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
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是“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而非询问关于肿瘤家族史的情况。且保险合同中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亦未涉及肿瘤家族史的任何表述。不论从医学专业还是普通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认知,均不能认定“肿瘤家族史”属于“遗传性疾病”,故不能认定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做出了关于“肿瘤家族史”明确有效的询问。
黄女士投保时联系的销售人员为保险经纪人,并非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根据相关规定,保险经纪人亦属于保险销售人员。一方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询问的事项不能直接等同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另一方面,某保险公司认可是其授权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询问的情况下,黄女士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亦应归属于某保险公司。黄女士已如实告知销售人员自己亲属患有肿瘤情况,销售人员并未进一步详细询问,且并未拒绝继续投保案涉产品。故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黄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期间内,黄女士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违反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未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本案亦应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状态,黄女士确诊重大疾病后应根据合同约定豁免后续保费。故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0万元、退还已收取保费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北京金融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6-03-20 23:38:22肿瘤属于亲代可遗传的疾病吗?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什么差别?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如何认定?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围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个保险法中的“小切口”,展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问题”。
案情显示,2022年8月,90后的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确诊重疾后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黄女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黄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母亲乳腺癌、卵巢癌、外婆肺癌”家族肿瘤遗传史,黄女士明知自身存在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同意黄女士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黄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豁免黄女士后续保费;向黄女士退还保费6454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围绕某保险公司关于“肿瘤家族史”询问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性、保险销售人员系保险代理人还是经纪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合同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重要情况的义务,以使保险人准确判断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
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是“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而非询问关于肿瘤家族史的情况。且保险合同中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亦未涉及肿瘤家族史的任何表述。不论从医学专业还是普通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认知,均不能认定“肿瘤家族史”属于“遗传性疾病”,故不能认定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做出了关于“肿瘤家族史”明确有效的询问。
黄女士投保时联系的销售人员为保险经纪人,并非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根据相关规定,保险经纪人亦属于保险销售人员。一方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询问的事项不能直接等同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另一方面,某保险公司认可是其授权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询问的情况下,黄女士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亦应归属于某保险公司。黄女士已如实告知销售人员自己亲属患有肿瘤情况,销售人员并未进一步详细询问,且并未拒绝继续投保案涉产品。故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黄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期间内,黄女士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违反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未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本案亦应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状态,黄女士确诊重大疾病后应根据合同约定豁免后续保费。故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0万元、退还已收取保费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北京金融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6-03-20 23:38:22肿瘤属于亲代可遗传的疾病吗?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什么差别?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如何认定?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围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个保险法中的“小切口”,展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问题”。
案情显示,2022年8月,90后的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确诊重疾后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黄女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黄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母亲乳腺癌、卵巢癌、外婆肺癌”家族肿瘤遗传史,黄女士明知自身存在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同意黄女士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黄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豁免黄女士后续保费;向黄女士退还保费6454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围绕某保险公司关于“肿瘤家族史”询问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性、保险销售人员系保险代理人还是经纪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合同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重要情况的义务,以使保险人准确判断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
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是“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而非询问关于肿瘤家族史的情况。且保险合同中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亦未涉及肿瘤家族史的任何表述。不论从医学专业还是普通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认知,均不能认定“肿瘤家族史”属于“遗传性疾病”,故不能认定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做出了关于“肿瘤家族史”明确有效的询问。
黄女士投保时联系的销售人员为保险经纪人,并非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根据相关规定,保险经纪人亦属于保险销售人员。一方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询问的事项不能直接等同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另一方面,某保险公司认可是其授权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询问的情况下,黄女士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亦应归属于某保险公司。黄女士已如实告知销售人员自己亲属患有肿瘤情况,销售人员并未进一步详细询问,且并未拒绝继续投保案涉产品。故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黄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期间内,黄女士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违反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未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本案亦应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状态,黄女士确诊重大疾病后应根据合同约定豁免后续保费。故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0万元、退还已收取保费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北京金融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6-03-20 23:38:22肿瘤属于亲代可遗传的疾病吗?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什么差别?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如何认定?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围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个保险法中的“小切口”,展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问题”。
案情显示,2022年8月,90后的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确诊重疾后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黄女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黄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母亲乳腺癌、卵巢癌、外婆肺癌”家族肿瘤遗传史,黄女士明知自身存在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同意黄女士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黄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豁免黄女士后续保费;向黄女士退还保费6454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围绕某保险公司关于“肿瘤家族史”询问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性、保险销售人员系保险代理人还是经纪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合同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重要情况的义务,以使保险人准确判断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
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是“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而非询问关于肿瘤家族史的情况。且保险合同中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亦未涉及肿瘤家族史的任何表述。不论从医学专业还是普通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认知,均不能认定“肿瘤家族史”属于“遗传性疾病”,故不能认定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做出了关于“肿瘤家族史”明确有效的询问。
黄女士投保时联系的销售人员为保险经纪人,并非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根据相关规定,保险经纪人亦属于保险销售人员。一方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询问的事项不能直接等同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另一方面,某保险公司认可是其授权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询问的情况下,黄女士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亦应归属于某保险公司。黄女士已如实告知销售人员自己亲属患有肿瘤情况,销售人员并未进一步详细询问,且并未拒绝继续投保案涉产品。故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黄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期间内,黄女士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违反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未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本案亦应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状态,黄女士确诊重大疾病后应根据合同约定豁免后续保费。故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0万元、退还已收取保费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北京金融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6-03-20 23:38:22肿瘤属于亲代可遗传的疾病吗?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什么差别?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如何认定?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围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个保险法中的“小切口”,展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问题”。
案情显示,2022年8月,90后的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确诊重疾后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黄女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黄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母亲乳腺癌、卵巢癌、外婆肺癌”家族肿瘤遗传史,黄女士明知自身存在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同意黄女士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黄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豁免黄女士后续保费;向黄女士退还保费6454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围绕某保险公司关于“肿瘤家族史”询问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性、保险销售人员系保险代理人还是经纪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合同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重要情况的义务,以使保险人准确判断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
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是“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而非询问关于肿瘤家族史的情况。且保险合同中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亦未涉及肿瘤家族史的任何表述。不论从医学专业还是普通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认知,均不能认定“肿瘤家族史”属于“遗传性疾病”,故不能认定某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做出了关于“肿瘤家族史”明确有效的询问。
黄女士投保时联系的销售人员为保险经纪人,并非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根据相关规定,保险经纪人亦属于保险销售人员。一方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询问的事项不能直接等同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另一方面,某保险公司认可是其授权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询问的情况下,黄女士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亦应归属于某保险公司。黄女士已如实告知销售人员自己亲属患有肿瘤情况,销售人员并未进一步详细询问,且并未拒绝继续投保案涉产品。故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黄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期间内,黄女士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违反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未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本案亦应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状态,黄女士确诊重大疾病后应根据合同约定豁免后续保费。故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0万元、退还已收取保费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北京金融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6-03-20 23:38:22天香天堂免费观看电视剧:心香如故剧集在线畅享动人情节温暖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