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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黑料:隐秘往事再掀波澜:争议人物过往曝光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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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在济南召开,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于志涛在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长碳链二元酸”发明专利侵权案成为焦点——两家山东企业因故意、重复侵害涉案专利,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
通报显示,该案中,原告为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被告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因侵害该专利权曾被诉至法院,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判决生效后,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仍在租赁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生产线,继续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据此,该公司再次起诉,认为两家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明显故意且情节恶劣:上海凯某生物原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将涉案专利方法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山东瀚某生物使用;山东瀚某生物接触该专利方法后,不仅申请相关专利,还非法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在生效判决已认定侵权的情况下,两家企业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显著。
关于损失核算,法院明确,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产品年销量达5500吨,侵权时长共计2年4个月,销售价格为3.2万元/吨。结合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2.8%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以及涉案精制工艺对长碳链二元酸整体生产工艺10%的技术贡献率,核算得出原告实际损失为1346.99万元。
鉴于两被告系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核算显示,惩罚性赔偿总额可达4040.97万元,超出原告主张的3000万元,法院最终按照原告诉请,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是山东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额支持权利人高额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据悉,长碳链二元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涉案生物发酵法精制工艺具有收率高、污染低的优势,属于重点保护的科技创新成果。
于志涛表示,此次案例通报,明确了重复侵权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彰显了山东法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的态度,通过严惩恶意侵权行为,为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2026-03-20 13:46:413月16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在济南召开,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于志涛在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长碳链二元酸”发明专利侵权案成为焦点——两家山东企业因故意、重复侵害涉案专利,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
通报显示,该案中,原告为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被告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因侵害该专利权曾被诉至法院,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判决生效后,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仍在租赁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生产线,继续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据此,该公司再次起诉,认为两家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明显故意且情节恶劣:上海凯某生物原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将涉案专利方法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山东瀚某生物使用;山东瀚某生物接触该专利方法后,不仅申请相关专利,还非法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在生效判决已认定侵权的情况下,两家企业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显著。
关于损失核算,法院明确,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产品年销量达5500吨,侵权时长共计2年4个月,销售价格为3.2万元/吨。结合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2.8%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以及涉案精制工艺对长碳链二元酸整体生产工艺10%的技术贡献率,核算得出原告实际损失为1346.99万元。
鉴于两被告系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核算显示,惩罚性赔偿总额可达4040.97万元,超出原告主张的3000万元,法院最终按照原告诉请,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是山东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额支持权利人高额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据悉,长碳链二元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涉案生物发酵法精制工艺具有收率高、污染低的优势,属于重点保护的科技创新成果。
于志涛表示,此次案例通报,明确了重复侵权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彰显了山东法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的态度,通过严惩恶意侵权行为,为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2026-03-20 13:46:413月16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在济南召开,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于志涛在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长碳链二元酸”发明专利侵权案成为焦点——两家山东企业因故意、重复侵害涉案专利,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
通报显示,该案中,原告为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被告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因侵害该专利权曾被诉至法院,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判决生效后,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仍在租赁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生产线,继续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据此,该公司再次起诉,认为两家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明显故意且情节恶劣:上海凯某生物原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将涉案专利方法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山东瀚某生物使用;山东瀚某生物接触该专利方法后,不仅申请相关专利,还非法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在生效判决已认定侵权的情况下,两家企业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显著。
关于损失核算,法院明确,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产品年销量达5500吨,侵权时长共计2年4个月,销售价格为3.2万元/吨。结合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2.8%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以及涉案精制工艺对长碳链二元酸整体生产工艺10%的技术贡献率,核算得出原告实际损失为1346.99万元。
鉴于两被告系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核算显示,惩罚性赔偿总额可达4040.97万元,超出原告主张的3000万元,法院最终按照原告诉请,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是山东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额支持权利人高额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据悉,长碳链二元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涉案生物发酵法精制工艺具有收率高、污染低的优势,属于重点保护的科技创新成果。
于志涛表示,此次案例通报,明确了重复侵权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彰显了山东法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的态度,通过严惩恶意侵权行为,为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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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显示,该案中,原告为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被告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因侵害该专利权曾被诉至法院,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判决生效后,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仍在租赁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生产线,继续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据此,该公司再次起诉,认为两家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明显故意且情节恶劣:上海凯某生物原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将涉案专利方法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山东瀚某生物使用;山东瀚某生物接触该专利方法后,不仅申请相关专利,还非法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在生效判决已认定侵权的情况下,两家企业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显著。
关于损失核算,法院明确,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产品年销量达5500吨,侵权时长共计2年4个月,销售价格为3.2万元/吨。结合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2.8%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以及涉案精制工艺对长碳链二元酸整体生产工艺10%的技术贡献率,核算得出原告实际损失为1346.99万元。
鉴于两被告系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核算显示,惩罚性赔偿总额可达4040.97万元,超出原告主张的3000万元,法院最终按照原告诉请,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是山东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额支持权利人高额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据悉,长碳链二元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涉案生物发酵法精制工艺具有收率高、污染低的优势,属于重点保护的科技创新成果。
于志涛表示,此次案例通报,明确了重复侵权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彰显了山东法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的态度,通过严惩恶意侵权行为,为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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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显示,该案中,原告为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被告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因侵害该专利权曾被诉至法院,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判决生效后,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仍在租赁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生产线,继续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据此,该公司再次起诉,认为两家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明显故意且情节恶劣:上海凯某生物原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将涉案专利方法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山东瀚某生物使用;山东瀚某生物接触该专利方法后,不仅申请相关专利,还非法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在生效判决已认定侵权的情况下,两家企业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显著。
关于损失核算,法院明确,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产品年销量达5500吨,侵权时长共计2年4个月,销售价格为3.2万元/吨。结合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2.8%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以及涉案精制工艺对长碳链二元酸整体生产工艺10%的技术贡献率,核算得出原告实际损失为1346.99万元。
鉴于两被告系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核算显示,惩罚性赔偿总额可达4040.97万元,超出原告主张的3000万元,法院最终按照原告诉请,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是山东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额支持权利人高额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据悉,长碳链二元酸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涉案生物发酵法精制工艺具有收率高、污染低的优势,属于重点保护的科技创新成果。
于志涛表示,此次案例通报,明确了重复侵权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彰显了山东法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的态度,通过严惩恶意侵权行为,为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2026-03-20 13:46:41黄鳝直播官网:聚焦真实互动探索垂钓世界与自然奇观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