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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前案例:挂“牛头”卖鸭肉被查处
九派新闻注意到,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一天,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对挂“牛头”卖鸭肉的商家进行查处。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处理结果为,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相关部门披露此案例时称,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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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前案例:挂“牛头”卖鸭肉被查处
九派新闻注意到,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一天,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对挂“牛头”卖鸭肉的商家进行查处。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处理结果为,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相关部门披露此案例时称,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据福建广电《第一帮帮团》报道,刘文祥麻辣烫在福建多地门店存在食材以次充好、食材标注不规范乱象。“肥牛卷”在外卖平台标注为肥牛/牛肉,“喷火牛扒”“麻辣肉片”标注为牛肉/猪肉,实际均为鸭肉,有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
3月15日,记者联系到刘文祥麻辣烫一工作人员。其介绍,上述情况系个别门店存在,已要求相关门店停业整顿,还有的取消与加盟商的合同,停止合作。
图源:VCG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分析,涉事门店用鸭肉冒充牛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消费欺诈与虚假宣传。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涉事企业:相关门店已停业整顿,有的取消与加盟商合作
据《第一帮帮团》调查,刘文祥麻辣烫厦门一家门店的肥牛卷在外卖平台标注为肥牛/牛肉,店员也宣称是牛肉,实际产品包装袋显示为鸭肉。漳州一家门店店员向顾客介绍,“黑椒肉柳、闽南肉羹、蚝油肉片为猪肉,肥牛卷为牛肉”,可记者核对配料表发现,这些食材的主要原料为鸭肉。此外,同一款蚝油肉片,在不同外卖平台竟分别标注为鸡肉、鸭肉。
“麻辣肉片”在平台上写“猪肉”,涉事门店店员称“是鸭肉”。图/《第一帮帮团》
部分门店被记者指出问题后,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新到店的顾客,整改仅停留在表面。面对质疑,有店员辩解称:“牛肉都三四十/斤,我们才卖二十/斤,你觉得可能是纯的牛肉吗?”
据门店供货商透露,该品牌门店为自主采购,纯牛肉卷28元/斤,鸭肉卷仅7元/斤,部分商家为追求利润选用鸭肉卷。
3月14日晚,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行动,突击检查刘文祥门店。目前,部分涉事门店已被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对以假冒真、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对辖区内所有连锁门店进行拉网式排查。
15日,九派新闻记者联系到刘文祥麻辣烫工作人员。其介绍,媒体报道情况系个别门店存在,已要求相关门店停业整顿,还有的取消与加盟商的合同,停止合作。其还提到,每年都会对全国数千家门店展开检查,“挨个巡店”。
同日,记者致电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热线。接线人员称,已关注到网络上相关信息,会依法进行处理。
律师:涉事门店或构成三重违法
针对此事,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分析称,涉事门店将鸭肉标注为牛肉销售,构成三重违法。
门店用鸭肉冒充牛肉,属于典型的经营掺假掺杂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标注为牛肉),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告知实为鸭肉),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高价购买低价食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构成消费欺诈;在商品宣传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第4项、第2款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前案例:挂“牛头”卖鸭肉被查处
九派新闻注意到,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一天,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对挂“牛头”卖鸭肉的商家进行查处。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处理结果为,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相关部门披露此案例时称,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2026-03-20 11:33:32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前案例:挂“牛头”卖鸭肉被查处
九派新闻注意到,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一天,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对挂“牛头”卖鸭肉的商家进行查处。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处理结果为,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相关部门披露此案例时称,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据福建广电《第一帮帮团》报道,刘文祥麻辣烫在福建多地门店存在食材以次充好、食材标注不规范乱象。“肥牛卷”在外卖平台标注为肥牛/牛肉,“喷火牛扒”“麻辣肉片”标注为牛肉/猪肉,实际均为鸭肉,有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
3月15日,记者联系到刘文祥麻辣烫一工作人员。其介绍,上述情况系个别门店存在,已要求相关门店停业整顿,还有的取消与加盟商的合同,停止合作。
图源:VCG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分析,涉事门店用鸭肉冒充牛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消费欺诈与虚假宣传。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涉事企业:相关门店已停业整顿,有的取消与加盟商合作
据《第一帮帮团》调查,刘文祥麻辣烫厦门一家门店的肥牛卷在外卖平台标注为肥牛/牛肉,店员也宣称是牛肉,实际产品包装袋显示为鸭肉。漳州一家门店店员向顾客介绍,“黑椒肉柳、闽南肉羹、蚝油肉片为猪肉,肥牛卷为牛肉”,可记者核对配料表发现,这些食材的主要原料为鸭肉。此外,同一款蚝油肉片,在不同外卖平台竟分别标注为鸡肉、鸭肉。
“麻辣肉片”在平台上写“猪肉”,涉事门店店员称“是鸭肉”。图/《第一帮帮团》
部分门店被记者指出问题后,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新到店的顾客,整改仅停留在表面。面对质疑,有店员辩解称:“牛肉都三四十/斤,我们才卖二十/斤,你觉得可能是纯的牛肉吗?”
据门店供货商透露,该品牌门店为自主采购,纯牛肉卷28元/斤,鸭肉卷仅7元/斤,部分商家为追求利润选用鸭肉卷。
3月14日晚,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行动,突击检查刘文祥门店。目前,部分涉事门店已被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对以假冒真、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对辖区内所有连锁门店进行拉网式排查。
15日,九派新闻记者联系到刘文祥麻辣烫工作人员。其介绍,媒体报道情况系个别门店存在,已要求相关门店停业整顿,还有的取消与加盟商的合同,停止合作。其还提到,每年都会对全国数千家门店展开检查,“挨个巡店”。
同日,记者致电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热线。接线人员称,已关注到网络上相关信息,会依法进行处理。
律师:涉事门店或构成三重违法
针对此事,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分析称,涉事门店将鸭肉标注为牛肉销售,构成三重违法。
门店用鸭肉冒充牛肉,属于典型的经营掺假掺杂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标注为牛肉),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告知实为鸭肉),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高价购买低价食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构成消费欺诈;在商品宣传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第4项、第2款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前案例:挂“牛头”卖鸭肉被查处
九派新闻注意到,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一天,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对挂“牛头”卖鸭肉的商家进行查处。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处理结果为,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相关部门披露此案例时称,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2026-03-20 11:33:32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前案例:挂“牛头”卖鸭肉被查处
九派新闻注意到,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一天,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对挂“牛头”卖鸭肉的商家进行查处。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处理结果为,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相关部门披露此案例时称,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据福建广电《第一帮帮团》报道,刘文祥麻辣烫在福建多地门店存在食材以次充好、食材标注不规范乱象。“肥牛卷”在外卖平台标注为肥牛/牛肉,“喷火牛扒”“麻辣肉片”标注为牛肉/猪肉,实际均为鸭肉,有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
3月15日,记者联系到刘文祥麻辣烫一工作人员。其介绍,上述情况系个别门店存在,已要求相关门店停业整顿,还有的取消与加盟商的合同,停止合作。
图源:VCG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分析,涉事门店用鸭肉冒充牛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消费欺诈与虚假宣传。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涉事企业:相关门店已停业整顿,有的取消与加盟商合作
据《第一帮帮团》调查,刘文祥麻辣烫厦门一家门店的肥牛卷在外卖平台标注为肥牛/牛肉,店员也宣称是牛肉,实际产品包装袋显示为鸭肉。漳州一家门店店员向顾客介绍,“黑椒肉柳、闽南肉羹、蚝油肉片为猪肉,肥牛卷为牛肉”,可记者核对配料表发现,这些食材的主要原料为鸭肉。此外,同一款蚝油肉片,在不同外卖平台竟分别标注为鸡肉、鸭肉。
“麻辣肉片”在平台上写“猪肉”,涉事门店店员称“是鸭肉”。图/《第一帮帮团》
部分门店被记者指出问题后,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新到店的顾客,整改仅停留在表面。面对质疑,有店员辩解称:“牛肉都三四十/斤,我们才卖二十/斤,你觉得可能是纯的牛肉吗?”
据门店供货商透露,该品牌门店为自主采购,纯牛肉卷28元/斤,鸭肉卷仅7元/斤,部分商家为追求利润选用鸭肉卷。
3月14日晚,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行动,突击检查刘文祥门店。目前,部分涉事门店已被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对以假冒真、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对辖区内所有连锁门店进行拉网式排查。
15日,九派新闻记者联系到刘文祥麻辣烫工作人员。其介绍,媒体报道情况系个别门店存在,已要求相关门店停业整顿,还有的取消与加盟商的合同,停止合作。其还提到,每年都会对全国数千家门店展开检查,“挨个巡店”。
同日,记者致电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热线。接线人员称,已关注到网络上相关信息,会依法进行处理。
律师:涉事门店或构成三重违法
针对此事,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分析称,涉事门店将鸭肉标注为牛肉销售,构成三重违法。
门店用鸭肉冒充牛肉,属于典型的经营掺假掺杂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标注为牛肉),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告知实为鸭肉),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高价购买低价食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构成消费欺诈;在商品宣传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第4项、第2款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前案例:挂“牛头”卖鸭肉被查处
九派新闻注意到,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一天,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对挂“牛头”卖鸭肉的商家进行查处。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处理结果为,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相关部门披露此案例时称,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2026-03-20 11:33:32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前案例:挂“牛头”卖鸭肉被查处
九派新闻注意到,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一天,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对挂“牛头”卖鸭肉的商家进行查处。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处理结果为,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相关部门披露此案例时称,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据福建广电《第一帮帮团》报道,刘文祥麻辣烫在福建多地门店存在食材以次充好、食材标注不规范乱象。“肥牛卷”在外卖平台标注为肥牛/牛肉,“喷火牛扒”“麻辣肉片”标注为牛肉/猪肉,实际均为鸭肉,有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
3月15日,记者联系到刘文祥麻辣烫一工作人员。其介绍,上述情况系个别门店存在,已要求相关门店停业整顿,还有的取消与加盟商的合同,停止合作。
图源:VCG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分析,涉事门店用鸭肉冒充牛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消费欺诈与虚假宣传。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涉事企业:相关门店已停业整顿,有的取消与加盟商合作
据《第一帮帮团》调查,刘文祥麻辣烫厦门一家门店的肥牛卷在外卖平台标注为肥牛/牛肉,店员也宣称是牛肉,实际产品包装袋显示为鸭肉。漳州一家门店店员向顾客介绍,“黑椒肉柳、闽南肉羹、蚝油肉片为猪肉,肥牛卷为牛肉”,可记者核对配料表发现,这些食材的主要原料为鸭肉。此外,同一款蚝油肉片,在不同外卖平台竟分别标注为鸡肉、鸭肉。
“麻辣肉片”在平台上写“猪肉”,涉事门店店员称“是鸭肉”。图/《第一帮帮团》
部分门店被记者指出问题后,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新到店的顾客,整改仅停留在表面。面对质疑,有店员辩解称:“牛肉都三四十/斤,我们才卖二十/斤,你觉得可能是纯的牛肉吗?”
据门店供货商透露,该品牌门店为自主采购,纯牛肉卷28元/斤,鸭肉卷仅7元/斤,部分商家为追求利润选用鸭肉卷。
3月14日晚,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行动,突击检查刘文祥门店。目前,部分涉事门店已被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对以假冒真、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对辖区内所有连锁门店进行拉网式排查。
15日,九派新闻记者联系到刘文祥麻辣烫工作人员。其介绍,媒体报道情况系个别门店存在,已要求相关门店停业整顿,还有的取消与加盟商的合同,停止合作。其还提到,每年都会对全国数千家门店展开检查,“挨个巡店”。
同日,记者致电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热线。接线人员称,已关注到网络上相关信息,会依法进行处理。
律师:涉事门店或构成三重违法
针对此事,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分析称,涉事门店将鸭肉标注为牛肉销售,构成三重违法。
门店用鸭肉冒充牛肉,属于典型的经营掺假掺杂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标注为牛肉),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告知实为鸭肉),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高价购买低价食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构成消费欺诈;在商品宣传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第4项、第2款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前案例:挂“牛头”卖鸭肉被查处
九派新闻注意到,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一天,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对挂“牛头”卖鸭肉的商家进行查处。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处理结果为,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相关部门披露此案例时称,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2026-03-20 11:33:32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前案例:挂“牛头”卖鸭肉被查处
九派新闻注意到,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一天,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对挂“牛头”卖鸭肉的商家进行查处。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处理结果为,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相关部门披露此案例时称,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据福建广电《第一帮帮团》报道,刘文祥麻辣烫在福建多地门店存在食材以次充好、食材标注不规范乱象。“肥牛卷”在外卖平台标注为肥牛/牛肉,“喷火牛扒”“麻辣肉片”标注为牛肉/猪肉,实际均为鸭肉,有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
3月15日,记者联系到刘文祥麻辣烫一工作人员。其介绍,上述情况系个别门店存在,已要求相关门店停业整顿,还有的取消与加盟商的合同,停止合作。
图源:VCG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分析,涉事门店用鸭肉冒充牛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消费欺诈与虚假宣传。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涉事企业:相关门店已停业整顿,有的取消与加盟商合作
据《第一帮帮团》调查,刘文祥麻辣烫厦门一家门店的肥牛卷在外卖平台标注为肥牛/牛肉,店员也宣称是牛肉,实际产品包装袋显示为鸭肉。漳州一家门店店员向顾客介绍,“黑椒肉柳、闽南肉羹、蚝油肉片为猪肉,肥牛卷为牛肉”,可记者核对配料表发现,这些食材的主要原料为鸭肉。此外,同一款蚝油肉片,在不同外卖平台竟分别标注为鸡肉、鸭肉。
“麻辣肉片”在平台上写“猪肉”,涉事门店店员称“是鸭肉”。图/《第一帮帮团》
部分门店被记者指出问题后,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新到店的顾客,整改仅停留在表面。面对质疑,有店员辩解称:“牛肉都三四十/斤,我们才卖二十/斤,你觉得可能是纯的牛肉吗?”
据门店供货商透露,该品牌门店为自主采购,纯牛肉卷28元/斤,鸭肉卷仅7元/斤,部分商家为追求利润选用鸭肉卷。
3月14日晚,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行动,突击检查刘文祥门店。目前,部分涉事门店已被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对以假冒真、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对辖区内所有连锁门店进行拉网式排查。
15日,九派新闻记者联系到刘文祥麻辣烫工作人员。其介绍,媒体报道情况系个别门店存在,已要求相关门店停业整顿,还有的取消与加盟商的合同,停止合作。其还提到,每年都会对全国数千家门店展开检查,“挨个巡店”。
同日,记者致电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热线。接线人员称,已关注到网络上相关信息,会依法进行处理。
律师:涉事门店或构成三重违法
针对此事,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分析称,涉事门店将鸭肉标注为牛肉销售,构成三重违法。
门店用鸭肉冒充牛肉,属于典型的经营掺假掺杂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标注为牛肉),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告知实为鸭肉),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高价购买低价食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构成消费欺诈;在商品宣传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第4项、第2款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结合此事,余昊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是否涉及行政及刑事责任,余昊认为,本案具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意明显(明知鸭肉仍标牛肉,追求4倍差价利润)、持续时间长(月销数千单非偶发)、涉及面广(福建多地门店)、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罚款。
考虑到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其认为,或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应立案。本案月销数千单,按均价20元计算月销售额已达数万元,累计销售额极易超过5万元门槛。”
关于涉事企业门店采取的“自主采购”模式,在余昊律师看来,这不能免除总部责任。他认为,本案中总部对多地门店系统性违法难辞其咎,至少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外,供货商知晓门店选用鸭肉行为仍供货,涉嫌构成共同违法,具体需视主观恶意与违法后果而定。
对于媒体报道中“店员口头答应会如实告知消费者,转头却继续误导顾客”,余昊认为,或构成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已经在涉事门店购买过“假牛肉”“假猪肉”食材的消费者,如何维权?余昊指出,本案同时符合欺诈和食品安全违法,建议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标准,最低可获赔1000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更有利。消费者可收集外卖平台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前案例:挂“牛头”卖鸭肉被查处
九派新闻注意到,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一天,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对挂“牛头”卖鸭肉的商家进行查处。
2025年7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前往某烧烤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冰箱内存放有一包品名为“小肉串(牛肉味)”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为鸭肉。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在外卖平台所销售的“牛肉味小把串”的详情页面,显示主料为牛肉。
该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经营者于2025年3月初在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味小把串”进行销售。案发后,经营者对线上平台的该款食品进行下架整改。
处理结果为,经营者使用鸭肉产品冒充牛肉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元,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77元。
相关部门披露此案例时称,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以假充真。部分商家用廉价原料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成分,从而自由选择想要购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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