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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春雷行动2026”典型案例
资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关切领域,纵深推进“春雷行动2026”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警示经营主体以案为鉴、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雁江区某安防设备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水带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销售的“光大消防”牌有衬里消防水带经监督抽检,其产品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18卷,案件货值金额2484元,违法所得115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雁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并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消防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合格消防水带会影响应急救援效果、危害公共安全。本案的办理,有力震慑了消防器材经营主体,警示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质量关。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时查看认证标识和检验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强化监管,守牢消防安全底线。
2、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6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猫牙米锅巴2盒、一口酥1盒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猫牙米锅巴过期后未售出,一口酥过期后售出7盒,案件货值金额111元、违法所得83.3元。当事人两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且本案中过期食品已售出,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规定的不罚、免罚情形。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安岳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办案机构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查处当事人屡教不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实现了严格执法与教育规范并重。警示食品经营主体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做好进货查验和临(过)期食品清理下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3、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30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乐至县某酒店“3#”电梯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经调取监控核实,当日并无维保人员到场实施维保作业。经查,该公司维保人员未实际完成当日维保计划,却仍填写并提交了6台电梯当日已维保的记录,实际维保工作延至9月13日才完成。当事人一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开展维保并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乐至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34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电梯维保关乎公众出行安全,“纸面维保”“虚假维保”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案严肃查处当事人虚假维保违法行为,彰显严管严控导向,有力震慑行业乱象,警示维保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守技术规范,切实筑牢电梯安全运行防线。
4、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3日,高新分局收到重庆市局移送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抽检,绝缘相关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型号电线12卷,召回并报废处置10卷,案件货值金额2055.6元,违法所得12.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58.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电线产品绝缘不达标易引发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办,警示电气产品生产经营者,须严格恪守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强化生产管控,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销售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守合法经营底线,共同守护群众用电安全。
5、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查处某美容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6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藏域琦草ZANGYUQICAO姜泥精粹膏”8盒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过期后未使用,案件货值金额1192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过期化妆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过期化妆品易变质滋生细菌,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警示化妆品经营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定期排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产品;提醒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或购买化妆品时,认真核对产品限期使用日期,切实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2026-03-20 22:35:1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春雷行动2026”典型案例
资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关切领域,纵深推进“春雷行动2026”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警示经营主体以案为鉴、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雁江区某安防设备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水带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销售的“光大消防”牌有衬里消防水带经监督抽检,其产品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18卷,案件货值金额2484元,违法所得115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雁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并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消防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合格消防水带会影响应急救援效果、危害公共安全。本案的办理,有力震慑了消防器材经营主体,警示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质量关。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时查看认证标识和检验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强化监管,守牢消防安全底线。
2、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6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猫牙米锅巴2盒、一口酥1盒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猫牙米锅巴过期后未售出,一口酥过期后售出7盒,案件货值金额111元、违法所得83.3元。当事人两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且本案中过期食品已售出,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规定的不罚、免罚情形。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安岳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办案机构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查处当事人屡教不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实现了严格执法与教育规范并重。警示食品经营主体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做好进货查验和临(过)期食品清理下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3、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30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乐至县某酒店“3#”电梯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经调取监控核实,当日并无维保人员到场实施维保作业。经查,该公司维保人员未实际完成当日维保计划,却仍填写并提交了6台电梯当日已维保的记录,实际维保工作延至9月13日才完成。当事人一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开展维保并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乐至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34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电梯维保关乎公众出行安全,“纸面维保”“虚假维保”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案严肃查处当事人虚假维保违法行为,彰显严管严控导向,有力震慑行业乱象,警示维保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守技术规范,切实筑牢电梯安全运行防线。
4、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3日,高新分局收到重庆市局移送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抽检,绝缘相关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型号电线12卷,召回并报废处置10卷,案件货值金额2055.6元,违法所得12.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58.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电线产品绝缘不达标易引发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办,警示电气产品生产经营者,须严格恪守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强化生产管控,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销售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守合法经营底线,共同守护群众用电安全。
5、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查处某美容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6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藏域琦草ZANGYUQICAO姜泥精粹膏”8盒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过期后未使用,案件货值金额1192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过期化妆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过期化妆品易变质滋生细菌,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警示化妆品经营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定期排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产品;提醒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或购买化妆品时,认真核对产品限期使用日期,切实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2026-03-20 22:35:1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春雷行动2026”典型案例
资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关切领域,纵深推进“春雷行动2026”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警示经营主体以案为鉴、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雁江区某安防设备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水带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销售的“光大消防”牌有衬里消防水带经监督抽检,其产品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18卷,案件货值金额2484元,违法所得115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雁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并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消防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合格消防水带会影响应急救援效果、危害公共安全。本案的办理,有力震慑了消防器材经营主体,警示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质量关。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时查看认证标识和检验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强化监管,守牢消防安全底线。
2、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6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猫牙米锅巴2盒、一口酥1盒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猫牙米锅巴过期后未售出,一口酥过期后售出7盒,案件货值金额111元、违法所得83.3元。当事人两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且本案中过期食品已售出,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规定的不罚、免罚情形。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安岳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办案机构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查处当事人屡教不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实现了严格执法与教育规范并重。警示食品经营主体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做好进货查验和临(过)期食品清理下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3、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30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乐至县某酒店“3#”电梯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经调取监控核实,当日并无维保人员到场实施维保作业。经查,该公司维保人员未实际完成当日维保计划,却仍填写并提交了6台电梯当日已维保的记录,实际维保工作延至9月13日才完成。当事人一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开展维保并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乐至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34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电梯维保关乎公众出行安全,“纸面维保”“虚假维保”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案严肃查处当事人虚假维保违法行为,彰显严管严控导向,有力震慑行业乱象,警示维保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守技术规范,切实筑牢电梯安全运行防线。
4、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3日,高新分局收到重庆市局移送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抽检,绝缘相关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型号电线12卷,召回并报废处置10卷,案件货值金额2055.6元,违法所得12.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58.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电线产品绝缘不达标易引发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办,警示电气产品生产经营者,须严格恪守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强化生产管控,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销售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守合法经营底线,共同守护群众用电安全。
5、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查处某美容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6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藏域琦草ZANGYUQICAO姜泥精粹膏”8盒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过期后未使用,案件货值金额1192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过期化妆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过期化妆品易变质滋生细菌,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警示化妆品经营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定期排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产品;提醒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或购买化妆品时,认真核对产品限期使用日期,切实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2026-03-20 22:35:1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春雷行动2026”典型案例
资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关切领域,纵深推进“春雷行动2026”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警示经营主体以案为鉴、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雁江区某安防设备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水带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销售的“光大消防”牌有衬里消防水带经监督抽检,其产品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18卷,案件货值金额2484元,违法所得115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雁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并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消防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合格消防水带会影响应急救援效果、危害公共安全。本案的办理,有力震慑了消防器材经营主体,警示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质量关。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时查看认证标识和检验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强化监管,守牢消防安全底线。
2、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6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猫牙米锅巴2盒、一口酥1盒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猫牙米锅巴过期后未售出,一口酥过期后售出7盒,案件货值金额111元、违法所得83.3元。当事人两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且本案中过期食品已售出,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规定的不罚、免罚情形。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安岳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办案机构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查处当事人屡教不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实现了严格执法与教育规范并重。警示食品经营主体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做好进货查验和临(过)期食品清理下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3、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30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乐至县某酒店“3#”电梯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经调取监控核实,当日并无维保人员到场实施维保作业。经查,该公司维保人员未实际完成当日维保计划,却仍填写并提交了6台电梯当日已维保的记录,实际维保工作延至9月13日才完成。当事人一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开展维保并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乐至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34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电梯维保关乎公众出行安全,“纸面维保”“虚假维保”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案严肃查处当事人虚假维保违法行为,彰显严管严控导向,有力震慑行业乱象,警示维保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守技术规范,切实筑牢电梯安全运行防线。
4、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3日,高新分局收到重庆市局移送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抽检,绝缘相关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型号电线12卷,召回并报废处置10卷,案件货值金额2055.6元,违法所得12.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58.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电线产品绝缘不达标易引发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办,警示电气产品生产经营者,须严格恪守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强化生产管控,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销售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守合法经营底线,共同守护群众用电安全。
5、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查处某美容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6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藏域琦草ZANGYUQICAO姜泥精粹膏”8盒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过期后未使用,案件货值金额1192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过期化妆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过期化妆品易变质滋生细菌,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警示化妆品经营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定期排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产品;提醒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或购买化妆品时,认真核对产品限期使用日期,切实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2026-03-20 22:35:1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春雷行动2026”典型案例
资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关切领域,纵深推进“春雷行动2026”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警示经营主体以案为鉴、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雁江区某安防设备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水带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销售的“光大消防”牌有衬里消防水带经监督抽检,其产品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18卷,案件货值金额2484元,违法所得115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雁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并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消防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合格消防水带会影响应急救援效果、危害公共安全。本案的办理,有力震慑了消防器材经营主体,警示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质量关。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时查看认证标识和检验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强化监管,守牢消防安全底线。
2、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6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猫牙米锅巴2盒、一口酥1盒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猫牙米锅巴过期后未售出,一口酥过期后售出7盒,案件货值金额111元、违法所得83.3元。当事人两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且本案中过期食品已售出,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规定的不罚、免罚情形。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安岳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办案机构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查处当事人屡教不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实现了严格执法与教育规范并重。警示食品经营主体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做好进货查验和临(过)期食品清理下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3、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30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乐至县某酒店“3#”电梯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经调取监控核实,当日并无维保人员到场实施维保作业。经查,该公司维保人员未实际完成当日维保计划,却仍填写并提交了6台电梯当日已维保的记录,实际维保工作延至9月13日才完成。当事人一年内存在同类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开展维保并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乐至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34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电梯维保关乎公众出行安全,“纸面维保”“虚假维保”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案严肃查处当事人虚假维保违法行为,彰显严管严控导向,有力震慑行业乱象,警示维保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守技术规范,切实筑牢电梯安全运行防线。
4、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3日,高新分局收到重庆市局移送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抽检,绝缘相关项目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型号电线12卷,召回并报废处置10卷,案件货值金额2055.6元,违法所得12.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58.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电线产品绝缘不达标易引发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办,警示电气产品生产经营者,须严格恪守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强化生产管控,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销售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守合法经营底线,共同守护群众用电安全。
5、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查处某美容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6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藏域琦草ZANGYUQICAO姜泥精粹膏”8盒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过期后未使用,案件货值金额1192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过期化妆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过期化妆品易变质滋生细菌,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警示化妆品经营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定期排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产品;提醒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或购买化妆品时,认真核对产品限期使用日期,切实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2026-03-20 22:35:14大伸进9幺:神秘事物悄然降临现代都市的午夜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