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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效化解民间商事纠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通过简案快审、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于2026年3月5日,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以柔性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彰显了速裁司法的高效与温度。
该案中,原告阿某诉称,2011年被告萨某从其处采购价值1万元的装修材料,萨某出具欠条并约定2012年5月付清款项,后仅偿还5000元,剩余款项经阿某多次催告仍未支付,阿某于2026年1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萨某支付剩余材料款并赔偿催款产生的交通费。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细致审查案卷、核实案件事实,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萨某对欠款事实亦无异议,其未履行给付义务系因家庭突发情况所致。
秉持司法公平公正原则,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向当事人详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同时兼顾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释法析理与沟通协调,被告萨某自愿向原告阿某支付剩余装修材料款5000元及交通费200元,合计52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萨某当庭履行3000元,剩余2200元约定于2026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阿某对该调解方案表示认可,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6-03-20 13:38:12为高效化解民间商事纠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通过简案快审、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于2026年3月5日,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以柔性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彰显了速裁司法的高效与温度。
该案中,原告阿某诉称,2011年被告萨某从其处采购价值1万元的装修材料,萨某出具欠条并约定2012年5月付清款项,后仅偿还5000元,剩余款项经阿某多次催告仍未支付,阿某于2026年1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萨某支付剩余材料款并赔偿催款产生的交通费。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细致审查案卷、核实案件事实,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萨某对欠款事实亦无异议,其未履行给付义务系因家庭突发情况所致。
秉持司法公平公正原则,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向当事人详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同时兼顾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释法析理与沟通协调,被告萨某自愿向原告阿某支付剩余装修材料款5000元及交通费200元,合计52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萨某当庭履行3000元,剩余2200元约定于2026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阿某对该调解方案表示认可,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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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原告阿某诉称,2011年被告萨某从其处采购价值1万元的装修材料,萨某出具欠条并约定2012年5月付清款项,后仅偿还5000元,剩余款项经阿某多次催告仍未支付,阿某于2026年1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萨某支付剩余材料款并赔偿催款产生的交通费。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细致审查案卷、核实案件事实,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萨某对欠款事实亦无异议,其未履行给付义务系因家庭突发情况所致。
秉持司法公平公正原则,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向当事人详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同时兼顾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释法析理与沟通协调,被告萨某自愿向原告阿某支付剩余装修材料款5000元及交通费200元,合计52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萨某当庭履行3000元,剩余2200元约定于2026年4月1日前付清,原告阿某对该调解方案表示认可,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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