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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5年6月,刘先生为购房向某开发商支付2万元“诚意金”。此后,销售人员与其通过微信沟通将“诚意金”转为“订金”,并多次催促刘先生支付4万元首期款。后来刘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欲放弃购房,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刘先生1.8万元,并协助其支付3.8万元首付款。
刘先生察觉流程不规范,再次明确要求终止交易、退还全部款项。但开发商以“购房定金”名义扣留2万元。刘先生认为开发商故意偷换“订金”“定金”概念,遂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市消委会立即向开发商发出投诉调查函,要求就其销售行为及款项性质进行说明。经核实,消费者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均显示,销售人员最初明确表示2万元为“诚意订金”,未提及“定金”。开发商后续出具的收据擅自变更款项性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亦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随后,市消委会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经沟通与释法,开发商最终承认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表述不清、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同意退还2万元款项。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销售人员以“诚意金”名义收款,未明确告知法律性质及后果,事后又擅自将款项改为“定金”,属典型的诱导、模糊表述甚至违规操作,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此外,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借款给消费者支付首付,存在严重的资金风险和合规问题,暴露出开发商在销售管理方面的漏洞。
“订金”“定金”虽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订金通常不具备担保功能,可视作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消费者违约后无权要求返还。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收款前须明确告知款项性质及法律后果,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营造合法、透明、健康的房地产销售环境。
在此,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应当留意:
一、明确款项性质:支付前务必明确款项的法律性质,要求经营者出具书面凭证,并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关于退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保留证据:妥善保留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三、及时维权:如遇消费纠纷,应及时通过12345热线、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等渠道投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2026-03-20 17:57:03【案例简介】
2025年6月,刘先生为购房向某开发商支付2万元“诚意金”。此后,销售人员与其通过微信沟通将“诚意金”转为“订金”,并多次催促刘先生支付4万元首期款。后来刘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欲放弃购房,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刘先生1.8万元,并协助其支付3.8万元首付款。
刘先生察觉流程不规范,再次明确要求终止交易、退还全部款项。但开发商以“购房定金”名义扣留2万元。刘先生认为开发商故意偷换“订金”“定金”概念,遂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市消委会立即向开发商发出投诉调查函,要求就其销售行为及款项性质进行说明。经核实,消费者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均显示,销售人员最初明确表示2万元为“诚意订金”,未提及“定金”。开发商后续出具的收据擅自变更款项性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亦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随后,市消委会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经沟通与释法,开发商最终承认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表述不清、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同意退还2万元款项。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销售人员以“诚意金”名义收款,未明确告知法律性质及后果,事后又擅自将款项改为“定金”,属典型的诱导、模糊表述甚至违规操作,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此外,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借款给消费者支付首付,存在严重的资金风险和合规问题,暴露出开发商在销售管理方面的漏洞。
“订金”“定金”虽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订金通常不具备担保功能,可视作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消费者违约后无权要求返还。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收款前须明确告知款项性质及法律后果,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营造合法、透明、健康的房地产销售环境。
在此,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应当留意:
一、明确款项性质:支付前务必明确款项的法律性质,要求经营者出具书面凭证,并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关于退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保留证据:妥善保留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三、及时维权:如遇消费纠纷,应及时通过12345热线、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等渠道投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2026-03-20 17:57:03【案例简介】
2025年6月,刘先生为购房向某开发商支付2万元“诚意金”。此后,销售人员与其通过微信沟通将“诚意金”转为“订金”,并多次催促刘先生支付4万元首期款。后来刘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欲放弃购房,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刘先生1.8万元,并协助其支付3.8万元首付款。
刘先生察觉流程不规范,再次明确要求终止交易、退还全部款项。但开发商以“购房定金”名义扣留2万元。刘先生认为开发商故意偷换“订金”“定金”概念,遂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市消委会立即向开发商发出投诉调查函,要求就其销售行为及款项性质进行说明。经核实,消费者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均显示,销售人员最初明确表示2万元为“诚意订金”,未提及“定金”。开发商后续出具的收据擅自变更款项性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亦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随后,市消委会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经沟通与释法,开发商最终承认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表述不清、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同意退还2万元款项。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销售人员以“诚意金”名义收款,未明确告知法律性质及后果,事后又擅自将款项改为“定金”,属典型的诱导、模糊表述甚至违规操作,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此外,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借款给消费者支付首付,存在严重的资金风险和合规问题,暴露出开发商在销售管理方面的漏洞。
“订金”“定金”虽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订金通常不具备担保功能,可视作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消费者违约后无权要求返还。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收款前须明确告知款项性质及法律后果,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营造合法、透明、健康的房地产销售环境。
在此,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应当留意:
一、明确款项性质:支付前务必明确款项的法律性质,要求经营者出具书面凭证,并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关于退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保留证据:妥善保留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三、及时维权:如遇消费纠纷,应及时通过12345热线、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等渠道投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2026-03-20 17:57:03【案例简介】
2025年6月,刘先生为购房向某开发商支付2万元“诚意金”。此后,销售人员与其通过微信沟通将“诚意金”转为“订金”,并多次催促刘先生支付4万元首期款。后来刘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欲放弃购房,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刘先生1.8万元,并协助其支付3.8万元首付款。
刘先生察觉流程不规范,再次明确要求终止交易、退还全部款项。但开发商以“购房定金”名义扣留2万元。刘先生认为开发商故意偷换“订金”“定金”概念,遂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市消委会立即向开发商发出投诉调查函,要求就其销售行为及款项性质进行说明。经核实,消费者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均显示,销售人员最初明确表示2万元为“诚意订金”,未提及“定金”。开发商后续出具的收据擅自变更款项性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亦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随后,市消委会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经沟通与释法,开发商最终承认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表述不清、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同意退还2万元款项。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销售人员以“诚意金”名义收款,未明确告知法律性质及后果,事后又擅自将款项改为“定金”,属典型的诱导、模糊表述甚至违规操作,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此外,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借款给消费者支付首付,存在严重的资金风险和合规问题,暴露出开发商在销售管理方面的漏洞。
“订金”“定金”虽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订金通常不具备担保功能,可视作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消费者违约后无权要求返还。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收款前须明确告知款项性质及法律后果,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营造合法、透明、健康的房地产销售环境。
在此,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应当留意:
一、明确款项性质:支付前务必明确款项的法律性质,要求经营者出具书面凭证,并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关于退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保留证据:妥善保留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三、及时维权:如遇消费纠纷,应及时通过12345热线、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等渠道投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2026-03-20 17:57:03【案例简介】
2025年6月,刘先生为购房向某开发商支付2万元“诚意金”。此后,销售人员与其通过微信沟通将“诚意金”转为“订金”,并多次催促刘先生支付4万元首期款。后来刘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欲放弃购房,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刘先生1.8万元,并协助其支付3.8万元首付款。
刘先生察觉流程不规范,再次明确要求终止交易、退还全部款项。但开发商以“购房定金”名义扣留2万元。刘先生认为开发商故意偷换“订金”“定金”概念,遂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市消委会立即向开发商发出投诉调查函,要求就其销售行为及款项性质进行说明。经核实,消费者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均显示,销售人员最初明确表示2万元为“诚意订金”,未提及“定金”。开发商后续出具的收据擅自变更款项性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亦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随后,市消委会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经沟通与释法,开发商最终承认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表述不清、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同意退还2万元款项。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销售人员以“诚意金”名义收款,未明确告知法律性质及后果,事后又擅自将款项改为“定金”,属典型的诱导、模糊表述甚至违规操作,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此外,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借款给消费者支付首付,存在严重的资金风险和合规问题,暴露出开发商在销售管理方面的漏洞。
“订金”“定金”虽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订金通常不具备担保功能,可视作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消费者违约后无权要求返还。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收款前须明确告知款项性质及法律后果,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营造合法、透明、健康的房地产销售环境。
在此,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应当留意:
一、明确款项性质:支付前务必明确款项的法律性质,要求经营者出具书面凭证,并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关于退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保留证据:妥善保留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三、及时维权:如遇消费纠纷,应及时通过12345热线、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等渠道投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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