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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及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湘建科〔2026〕1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公示表》),制作信息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向购房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配合购房人进行验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护要求,明确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3.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对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查验,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实施情况表》)。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实施情况表》,对项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机构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5.建设单位应当将《实施情况表》纳入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归档文件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完备进行查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和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督查督导工作,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责任主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3月1日。
(附件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2日
责编:刘艺
2026-03-20 17:25:2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及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湘建科〔2026〕1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公示表》),制作信息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向购房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配合购房人进行验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护要求,明确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3.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对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查验,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实施情况表》)。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实施情况表》,对项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机构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5.建设单位应当将《实施情况表》纳入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归档文件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完备进行查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和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督查督导工作,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责任主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3月1日。
(附件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2日
责编: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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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科〔2026〕1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公示表》),制作信息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向购房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配合购房人进行验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护要求,明确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3.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对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查验,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实施情况表》)。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实施情况表》,对项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机构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5.建设单位应当将《实施情况表》纳入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归档文件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完备进行查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和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督查督导工作,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责任主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3月1日。
(附件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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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科〔2026〕1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公示表》),制作信息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向购房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配合购房人进行验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护要求,明确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3.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对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查验,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实施情况表》)。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实施情况表》,对项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机构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5.建设单位应当将《实施情况表》纳入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归档文件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完备进行查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和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督查督导工作,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责任主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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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科〔2026〕1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公示表》),制作信息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向购房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配合购房人进行验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护要求,明确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3.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对项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查验,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实施情况表》)。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实施情况表》,对项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机构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5.建设单位应当将《实施情况表》纳入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归档文件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完备进行查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信息公示和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督查督导工作,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责任主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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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2日
责编:刘艺
2026-03-20 17:25:27PORONO日:探寻日本社会现象之深层思考与观察分析